上海市民辦中國小收費管理辦法

《上海市民辦中國小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促進民辦中國小教育健康有序發展,規範民辦中國小收費行為,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上海市定價目錄》等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教育委員會聯合印發《上海市民辦中國小收費管理辦法》,自2024年5月20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民辦中國小收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教育委員會
  • 文號:滬發改規範〔2024〕5 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上海市民辦中國小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發改規範〔2024〕5 號
各區人民政府:
為促進民辦中國小教育健康有序發展,規範民辦中國小收費行為,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民辦中國小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2024年4月1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促進民辦中國小教育健康有序發展,規範民辦中國小收費行為,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上海市定價目錄》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依法舉辦的民辦中國小學歷教育學校(以下簡稱“民辦中國小”)。
第三條(收費項目)
民辦中國小為學生提供教育教學服務的,可收取學費;為在校學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費;在學生自願的前提下,為學生提供確有必要的代辦服務的,可收取代辦服務性收費。
除學費、住宿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外,民辦中國小不得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代辦服務性收費管理按本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分類管理)
民辦中國小收費堅持公益屬性,實行分類收費管理。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的學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在不超過核定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營利性民辦高中階段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
第五條(管理職責)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本市民辦中國小收費管理政策,指導各區做好民辦中國小收費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價格改革總體部署,統籌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年度定調價計畫。市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民辦中國小經費使用的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內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的審核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內營利性民辦高中階段學校的收費管理工作。其中,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的定調價申請提出意見,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學費、住宿費標準具體工作。
第二章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收費管理
第六條(定價原則)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學費、住宿費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按照成本補償原則,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學校發展規劃、政府投入、教育教學質量、社會承受能力、市場供需水平等因素合理核定。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學費、住宿費標準調整應堅持平穩調整原則,有序進行,不得多頻次、大幅度調整,防止過高收費。
第七條(定調價程式)
(一)提出申請。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應在每年8月底前向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制定或調整下一年度新學年學費、住宿費標準的申請。
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包括:學校基本情況、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項目現行收費標準(新設立學校除外)和擬申請制定或調整的收費標準、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理由和依據、現行年度收費金額(新設立學校除外),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新設立學校除外),前2年的生均教育培養成本(新設立學校除外),以及未來2年的生均教育培養預測成本(需提供學校未來2年發展規劃及預算投入計畫)等;
2.教育教學質量自評報告;
3.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風險預測自評報告;
4.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近2年成本審計報告。新設立學校報送工程決算報告或審計報告;
5.學校上一年度年檢結果(新設立學校除外)。
(二)提出意見。區教育行政部門就學校的辦學資質、課程設定、招生計畫、生均財政補貼及年檢情況、教育教學質量等基本情況,每年10月底前向區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意見。
(三)核定標準。區發展改革部門結合區教育行政部門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在履行價格調查、成本調查或者成本監審、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等程式後,形成定調價初步方案,報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收費標準原則上應於每年招生簡章發布前作出批覆。
第八條(工作統籌)
各區人民政府應於每年11月底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送下一年度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定調價計畫。
各區人民政府在制定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學費、住宿費標準決定前應徵求市發展改革部門意見。
第九條(調價周期)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學費、住宿費標準應保持總體穩定,實行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調價間隔不得少於2年。
第十條(試行期)
對於首次申請核定學費、住宿費標準的民辦中國小(包括新建學校、整體搬遷學校),按照學校提供的預測教育培養成本從嚴從緊核定試行收費標準,試行期不少於2年,試行期滿前,學校應按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核定正式收費標準。
第三章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成本管理
第十一條(成本核定原則)
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的學費、住宿費定價成本核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學校教育教學過程相關。
(三)合理性。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正常需要,綜合考慮物價上漲和人工成本增長等因素,並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公允水平。
第十二條(定價成本構成)
學費定價成本主要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籌資費用等學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
(一)人員經費指學校支付給在職教職工的各類勞動報酬和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障繳費。具體包括職工基本工資、津貼、獎金、住房公積金、職業年金、社會保險繳費、教育經費(計提)、一伙食補助費及其他工資福利支出等。
(二)公用經費指學校日常教育教學及行政管理中用於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支出。具體包括辦公費、工會經費、印刷費、會議費、培訓費、教學科研費、交通費、差旅費、勞務費、材料費、圖書資料購置費、水電費、郵電費、維修費、綠化費、物業管理費、租賃費、業務招待費、助學金、醫療費、宣傳活動費及其他公用支出等。
(三)固定資產折舊指與教育活動相關的房屋建築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家具、用具、裝具及其他固定資產的折舊。未投入實際使用的、不能提供價值有效證明的、由政府補助或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以及評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四)籌資費用指學校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具體包括學校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匯兌損失及相關手續費等。
(五)其他正常辦學費用支出。
住宿費定價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員經費、固定資產折舊(或宿舍租賃費)、修繕費、水電費用、衛生保潔及其他有關宿舍配套管理服務等正常費用支出。
第十三條(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
下列費用支出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一)學校非持續、非正常活動造成的不合理費用。
(二)與學校正常教學活動無關的費用,以及雖與正常教學活動有關、但有經常性財政補助的費用。
(三)學校附屬獨立核算經濟實體的支出。
(四)固定資產盤虧、毀損等非正常的淨損失。
(五)滯納金、違約金、罰款和公益性捐贈支出等。
(六)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
(七)向上級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八)其他與教育活動無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其他情況)
各區人民政府在審核收費標準過程中,應加強對非營利性民辦中國小收費成本調查,嚴格核減不合理成本,遏制過高收費。
第四章 收費行為管理
第十五條(收費管理)
民辦中國小按學期收取學費、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民辦中國小學費、住宿費調整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
轉入學生或因病等原因休學期滿繼續學習的學生,按照隨讀班級執行的收費標準繳費。
對2年內發生過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的民辦中國小,區人民政府應不予批准當前年度學費或住宿費調整申請。
第十六條(退費管理)
民辦中國小應建立退費制度,學生退(轉、休)學時,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退還學生一定費用。按學期(指“校歷工作日”,下同)計算,開學前申請退(轉、休)學的,學校應全額退還已收取的學費、住宿費;開學後上課時間不滿學期三分之一(含)的,退還學費、住宿費三分之二;開學後上課時間超過學期三分之一不滿學期二分之一(含)的,退還學費、住宿費二分之一;開學後上課時間超過學期二分之一的,學費、住宿費不予退還。
第十七條(配套政策)
民辦中國小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校級資助、獎勵制度,落實學生資助、獎勵工作。
第十八條(收費公示)
民辦中國小收費實行公示制度。民辦中國小應通過學校官方網站、校園公示欄、招生簡章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投訴電話、退費辦法等與收費相關的內容,主動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財務管理)
民辦中國小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
民辦中國小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條(監督管理)
對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由各相關部門按職責予以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政策解釋)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依據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4年5月20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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