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地址
上海市金山區金一東路2號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教育工作的
方針、
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區實際,研究起草本區教育工作的規定、意見、實施辦法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研究提出本區教育改革發展
戰略,編制各級各類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提出教育事業的發展重點、結構、速度和步驟;組織和協調教育規劃、計畫的實施;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統籌規劃和管理學前教育、基礎教育、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終身教育等工作;統籌規劃、協調、指導本區教育體制、辦學體制和教育、教學的綜合改革。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
(四)負責審核或審批民辦中等職業學校、中國小、幼稚園、社會力量辦學的設定、撤銷、變更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五)參與教育預算編制,管理使用教育經費和有關專項經費。
(六)管理本區各級各類學校的招生工作;負責各類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
(七)指導本區各類學校的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教育工作;協調社區教育工作;規劃並指導教育系統精神文明建設。
(八)規劃並組織教師隊伍和幹部隊伍的建設工作;管理教師資格的認定工作;組織實施教育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九)負責管理本區教育系統的校產設施;協調指導學校的後勤管理工作、環境治理和安全工作;規劃和指導本區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承擔教育督導與評估工作。
(十一)承擔區成人教育委員會、區托幼工作領導小組、區青少年保護委員會、區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擔有關行政複議答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三)承辦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領導
金山區教育局局長:鄭瑛
金山區教育局黨委書記:孫秀強
金山區教育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教育工會主席:韓亞弟
金山區教育局副局長:鄭瑛、盛明秀、樊文軍、黃萍
部門設定
金山區教育局下各科室職能
局辦
1、協助局領導制訂決策、下達管理指令。
2、負責起草局工作的半年度、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
3、綜合協調局機關重要政務、事務。
4、負責檔案的印發、運轉和管理。
5、負責局重要會務、接待的組織安排。
6、負責信息管理、簡報編輯、文秘、文書檔案、保密等工作。
7、做好區人大代表書面意見與區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
8、負責督查、催辦工作。
9、完成局領導交辦的事項。
10、負責機關資產管理、安全保衛及有關日常行政事務管理工作。
黨辦
1、貫徹執行教育局黨委及上級有關檔案、會議精神。
2、加強教育系統幹部隊伍建設、黨員隊伍、人才隊伍和教師隊伍建設。
3、做好黨員的管理工作,負責黨內的統計、黨費的收繳、黨報黨刊的征訂工作。
4、加強教育系統精神文明建設。
5、做好黨建督導調研工作,指導基層黨組織建設。
6、開展團委、統戰、關工委、離退休幹部工作。
7、加強紀檢監察,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做好黨務公開。
8、開展“六五”普法和反邪教等工作。
9、開展黨委宣傳及輿情信息監測工作。
10、完成局黨委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計財科
1、宣傳、貫徹和落實《會計法》、《中國小財務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教委、區財政局有關財務管理的方針、政策,制訂和修訂局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實施所屬學校(單位)財務工作人員的繼續教育等培訓、考試。
2、編制教育經費年度預算和預算調整,執行教育經費年度預算,編制教育經費年度決算報告。
3、籌措、安排、劃撥所屬學校(單位)的各類經費,指導教育財務核算中心工作,指導、檢查所屬學校(單位)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財務信息系統的使用和管理。
4、負責布置、審核、匯總所屬學校(單位)各類財務報表,編報市教委、區財政局布置的各類財務報表。
5、負責編制教育系統學校設點布局規劃、教育設施設備配製計畫及新建、改擴建、維修項目計畫,負責設備配置、基建項目實施的指導、監督和審計。
6、負責學校(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和使用的指導、管理。
7、負責學校(單位)收費項目的審核、報批和備案,負責學校(單位)票據的使用和管理。
8、負責布置、審核、匯總所屬學校(單位)學年度教育統計報表,編制《教育統計手冊》。
9、負責布置、審核、匯總所屬學校(單位)勞動工資統計報表。
10、負責所屬學校(單位)財政統發工資的收集、審核、匯總、上報工作。
中教科
1、貫徹黨和國家有關中學教育的方針、政策、法令和規定。
2、推進全區中學教育改革,實施素質教育。
3、制訂普通中學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編制相關年度預算。
4、檢查督促中學教育教學常規管理。
5、推動中學教育教學指導、實驗和研究工作。
6、推動中學教科研指導工作。
7、編制招生計畫,實施小升初工作,協同中招辦實施中招、高招工作。
8、負責中學學籍管理,兼管國小學籍管理。
9、負責民辦中學(學歷)管理。
10、負責中學教材、報刊、圖書征訂及實驗室、圖書館等建設和利用。
小幼教科
1、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令和規定。
2、推進全區國小、幼稚園教育改革發展規劃,實施素質教育。
3、制訂全區國小、學前教育、特殊教育、民辦農民工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4、檢查督促國小、幼稚園教育教學常規管理。
5、推動國小、幼稚園教育教學指導、實驗和研究工作。
6、編制招生計畫,做好幼稚園、國小的招生工作。
7、負責國小、幼稚園教材、報刊、圖書征訂及實驗室、圖書館等建設和利用。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任務。
9、做好國小升級畢業考試及教學質量監控工作。
10、做好科內各種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綜教科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草擬全區教育系統綜合教育的中長期規劃;擬定教育局綜合教育年度計畫;負責草擬、審核綜合教育重要文稿。
2、負責管理、組織、指導、檢查、督促、評價全區學校德育、體育、藝術、科技、衛生、青保、民防、國防、法制等工作。
3、承擔區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現代漢語規範化工作,組織推行《漢語拼音方案》,推廣國語,負責國語培訓測試工作。
4、承擔金山區學生健康體質測試中心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督查、評價全區中小學生體質、健康狀況測試。
5、承擔初三體育升學考試的組織、協調等工作。
6、承擔學校食堂、公共衛生、禁菸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7、組織學校藝術、科技等專業師資培訓。
8、組織指導學校體育活動場地向社會開放工作。
9、承辦領導及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人事科
1、負責推進各項人事制度改革;
2、負責師資招聘和隊伍建設工作;
3、負責教職工工資和工資外收入審核工作;
4、負責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5、負責辦理教職工退休手續;
6、負責教育局機關公務員管理工作;
7、負責本系統人事信息採集和更新工作;
8、負責教師資格認定工作;
9、負責對口支援交流合作工作;
10、負責人事檔案收發和整理工作;
11、協助完成各類信訪答覆工作;
12、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督導室
1、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實施對本區的教育工作的督導,業務上接受市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負責擬訂本區教育督導工作規劃,制定區教育督導與評估政策、措施,具體組織實施地方教育督導工作,就本區重大教育問題向區人民政府和市教育督導機構報告、提出建議。
2、對鎮(街道)人民政府中國小實施義務教育組織實施工作以及委辦局有關行政部門配合實施義務教育職責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
3、對鎮(街道)人民政府和學校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4、對鎮(街道)人民政府和學校的辦學方向、管理水平和教育質量進行全面評估和指導。
5、對教育工作中帶有方向性、全局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和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6、對全面貫徹教育方針、辦學思想先進,以及在教育改革中成績顯著部門、單位和個人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對違反法律、政策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罰的建議。
7、反映各政府、學校和教育工作者的要求,關心他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
8、完成督導任務後,向被督導單位和區人民政府、區教育局及及市教育督導室報告結果,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可向社會公布。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組織督導人員學習、進修。
10、總結督導經驗,積累督導資料,建立督導檔案。
成職教科
1、實施全區中等職業教育的行政管理職能
2、實施全區成人教育的行政管理職能
3、實施全區各類中高等學歷教育的行政管理職能
4、實施全區民辦非學歷教育的行政管理職能
5、履行金山區推進學習型社會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6、履行金山區成人教育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7、履行金山區老年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8、履行全區終身教育、社區教育工作推進、監督、檢查職責
9、協調推進區域高等職業教育建設工作
10、協調成人教育協會、職業教育協會、老年教育協會等工作
工會
1、負責指導基層工會組織建設、教代會建設、校務公開民主管理等工作。
2、負責指導基層工會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係。
3、負責指導基層工會開展職工教育、教師師德建設和校園文化建設工作。
4、負責指導基層工會組織教職工體檢、休養、互助保障。
5、負責開展幫困送溫暖等保障工作,關心本系統勞模生活。
6、參與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政策、措施的制定和重大問題的決策。
7、組織開展教工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
8、負責工會女職工工作,維護女教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權益。
9、負責工會評優工作,指導教工之家建設,開展教育先鋒號、巾幗文明崗等創建和評比活動。
10、負責工會經費管理和經費審查審計,依法做好本級及下級工會經費的收、管、用監督檢查工作。
審計科
1、預算執行和決算;
2、預算內外各項教育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3、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
4、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5、專項教育資金的籌措、撥付、管理和使用;
6、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
7、國家財經法規和上級部門、本部門(單位)財經規章制度的執行;
8、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風險管理;
9、所屬(企)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
10、本部門負責人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