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黑龍江省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推動民辦教育分類管理,促進我省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和教育部等五部門《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教發〔2016〕19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章 設立審
第二條 民辦學校分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
民辦學校按照舉辦者自願的原則,舉辦者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依規辦理登記。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條 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進行審批。經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發給辦學許可證後,依法依規分類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法人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四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符合當地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 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參照國家和我省同級同類學校設定標準,並符合國家、我省有關規定,無相應設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申請設立民辦學校,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設定標準規定的材料、學校黨組織建設有關材料。
第六條 審批機關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准正式設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七條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依法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清償債務,及時辦理註銷辦學許可證和法人登記等手續。
第三章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登
第八條 正式批准設立後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依照規定,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成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第九條 正式批准設立後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書之日起在規定時限內依法進行審查,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民辦學校,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第十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民辦學校變更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準予變更登記的,向其頒發變更後的法人證書,收繳變更前的法人證書,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收繳變更前的單位印章。
第十一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自行解散的,分立、合併終止原有學校的,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登記的,應當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民辦學校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學校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規定時限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準予註銷登記的,發給註銷證明檔案,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十二條 實施高等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由省級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實施中等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由設區的市(地)政府(行署)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實施初等以下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縣級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登記。民辦助學高等教育機構的非營利性學校由市(地)政府(行署)相關部門辦理登記。
第四章 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辦法
第十三條 正式批准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許可權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公司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未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民辦學校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並以核准的學校名稱報送審批。
第十五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學校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變更事項需要審批的,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十六條 營利性民辦學校終止辦學的,應依法進行清算,並在規定時間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章 事項變更和註銷登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涉及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上事項變更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向登記或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其中,民辦本科高等學校辦學許可證上除名稱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項變更,由省級政府核准。民辦專科高等學校辦學許可證上需核准的事項變更,由原審批機關核准。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處理,切實保障學校師生和相關方面的權益。清算期間,民辦學校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財產清償清算後民辦學校應當及時辦理撤銷建制、註銷登記手續,將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審批機關,將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正副本繳回原登記機關。
第六章 分類登
第十九條 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依法修改章程,履行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證書變更手續。
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學校終止時,學校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清償債務後仍有剩餘的,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後予以出資者相應補償或獎勵。
第二十條 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組織財務清算,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明確債權債務,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重新登記,並在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並且依法辦理完成財產過戶手續的,終止時,學校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清償債務後仍有剩餘的,依照公司法和學校章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應在2022年9月1日前向審批機關提交關於學校法人性質選擇的書面材料,並完成學校法人性質變更工作。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2016年11月7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為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經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審批機關包括縣級以上教育、人社部門以及省級政府。本實施辦法所稱的登記管理機關包括縣級以上民政、編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內容解讀

《辦法》著力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分類登記機制,重點解決兩類學校“到哪裡登記”、“如何登記”的問題,明確了民辦學校的設立審批、分類登記、變更註銷登記以及現有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等方面的內容。文稿分為七章二十三條,分別為:總則、設立審批、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辦法、事項變更和註銷登記、現有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和附則。其主體框架、主要精神和核心任務與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編辦、工商總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體例一致。
一是民辦學校的設立審批。應當依據新修訂的《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在程式上,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審批,經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發給辦學許可證。在設定標準上,應當參照國家同級同類學校設定標準。在申請材料上,應當提交法律法規、學校設定標準規定的材料和學校黨組織建設有關材料。
二是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登記: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分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兩種,按相關規定要求進行登記。
三是營利性民辦學校登記: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前置進行學校名稱核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四是事項變更和註銷登記:民辦學校涉及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上事項變更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處理,切實保障學校師生和相關方面的權益。
五是現有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現有民辦學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分類登記辦法。
六是設定了過渡期:按照穩妥處理的原則,平穩有序推進現有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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