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設定依據,
基本信息
編號: | gz0311001 | 項目名稱: | 民辦學校(除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機構外)辦學許可證核發(高中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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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 | 市教育局 | 事項類型: | |
清理結果: | 保留 | 是否屬合併後事項: | 是 |
設定依據
《民辦教育促進法》(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號)第十一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第五十四條: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