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公文
河南省教育廳關於核准河南農業大學等51所高等學校章程的通知(豫教政法〔2015〕151號)
本《通知》所附51所高校章程為最終文本。各高校應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附屬檔案:51所高等學校章程
2015年10月27日
修改情況
2015年10月,《鄭州升達經貿管理學院章程》核准通過,共19章87條,全文8500餘字。
2022年5月,《鄭州升達經貿管理學院章程》修訂,修訂稿明確了章程法治地位、學校性質以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重新明晰辦學宗旨與發展定位、內部組織結構以及改選規則,細化了章程修改程式等。
章程內容
《鄭州升達經貿管理學院章程》
鄭州升達經貿管理學院創建於1993年,前身是由豫籍台灣教育家王廣亞博士為董事長的台北廣興文教基金會與鄭州大學合作興辦的鄭州大學升達經貿管理學院。2011年4月,經教育部批准為獨立設定的民辦本科普通高等學校,定名為鄭州升達經貿管理學院(以下簡稱學校)。
為發展高等教育事業,推動中原崛起、河南振興,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同時進一步推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旨在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規範辦學行為,促使學校按照高等教育規律辦學,推進學校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依法治校,保障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辦學水平,促進學校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第二條 學校性質為非營利性民辦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校,業務主管部門是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屬於公益性事業,是非營利性單位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並以其全部資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學校名稱
中文名稱:鄭州升達經貿管理學院
簡 稱:鄭州升達學院、升達學院、升達
英文名稱:ZHENGZHOU SHENGDA UNIVERSITY
英文名稱縮寫:SDU
學校官網:www.shengda.edu.cn
第五條學校辦學地址:河南省鄭州市新鄭龍湖鎮文昌路1號;登封校區位於河南省鄭州市登封市盧店街道。
第六條 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學習意識的,專業基礎實、實踐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套用型人才。
第七條 學校堅持倫理、創新、品質、績效的基本辦學理念,勤儉、樸實、自力、更生的校訓,愛國愛校、寧靜好學、禮讓整潔的精神;堅持德育為先、養成為要、全員參與、全程滲透的教育理念,提升學生綜合素養,推進學校內涵發展、特色發展、創新發展。
第八條 學校立足鄭州、面向河南、輻射全國,堅持地方性、套用型、非營利辦學,主動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經濟學、管理學為主,工學、文學、教育學、法學、藝術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努力把學校建成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對接緊密、特色鮮明、國內知名的高水平套用型民辦本科大學。
第九條 學校為民辦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校,辦學內容為高等教育、科學研究。
學校主要實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教育,兼顧專科學歷教育,積極創造條件發展碩士研究生學歷教育。學校本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四至六年,專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三至四年,碩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修業年限作出調整。
學校按照學生的類別、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根據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等。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發展需要,適時開展非全日制教育、非學歷教育、遠程教育、中外合作辦學等不同形式的教育活動。
第十條 學校辦學規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
第十一條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加強同地方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等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引進優質資源,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十二條學校以經濟學、管理學為主,工學、文學、教育學、法學、藝術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學校依法自主適時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根據發展需要,不斷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
第十三條 學校開辦資金為人民幣3.7億元。
第十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要求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
第十五條 舉辦者同意,學校終止時,將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無償捐贈給河南省人民政府,但僅限於發展河南省教育事業使用。
第十六條 學校開辦資金由舉辦者出資,辦學經費主要由學校通過多種渠道自籌。舉辦者出資和學校辦學積累所形成的所有資產及受贈的財產為學校所有。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
(一)舉辦者出資;
(二)學費、住宿費收入;
(三)學校的辦學積累;
(四)社會捐助;
(五)銀行貸款;
(六)國家財政性資助和獎勵;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學校的舉辦者為王淑芳女士。學校的舉辦者代表為王新奇先生。學校舉辦者不能正常履行職權時,由舉辦者代表代為履行其職權。舉辦者代表不能正常履行職權時,由其委託授權合適人員代為履行職權。
第十八條舉辦者及其代表的基本權利:
(一)依據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與程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
(二)通過學校董事會參與學校重大事項決策,包括但不限於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的決策;
(三)參加學校董事會,提名學校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學校校長、副校長;
(四)申請變更學校的舉辦者;
(五)列席學校黨委會議、學校校長辦公會議;
(六)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舉辦者及其代表的主要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董事會會議決議;
(二)支持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自主辦學;
(三)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四)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和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五)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學校建立中國共產黨鄭州升達經貿管理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係隸屬於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是黨在學校中的政治核心和戰鬥堡壘,堅持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與德育工作作為首要政治責任,全面加強學校黨建工作。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二條學校黨委設書記一名、副書記三名。書記由上級黨組織選派。
第二十三條學校黨委領導班子與學校決策層、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式進入學校董事會、行政管理機構和監管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學校黨委領導班子。
第二十四條建立健全學校黨委參與決策和監督制度。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項,由學校黨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學校黨委參與討論研究,經學校黨委會議研究同意後再提交董事會作出決定;涉及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對外交流等事項,學校黨委把好政治關。建立健全學校黨委與董事會、監事會日常溝通協商制度,以及學校黨委與行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學校黨委對學校重要決策實施的監督,每年組織黨員、教職工代表等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
第二十五條學校黨委書記經法定程式進入學校董事會,是學校董事會組成人員,直接參與重大事項決策;學校黨委書記通過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以及學校重大事項情況通報、列席校長辦公會議或行政辦公會,了解學校發展情況,並對學校辦學中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學校黨委書記對學校董事會和行政領導班子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進行督導。
第二十六條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在學校二級單位建立黨組織,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學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築牢師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七條 學校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規範黨員組織關係管理,從嚴教育管理黨員。
第二十八條 學校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工作。學校黨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校園進課堂進頭腦,抓好學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學生學習生活各環節,促進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鞏固學校思想文化和意識形態陣地。重視師德師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第二十九條 學校健全黨的工作部門,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及黨委辦公室、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黨委統戰部、黨委保衛工作部、黨委學生工作部、黨委教師工作部、人民武裝部等部門,配備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從事黨的組織、宣傳、統戰、紀檢等方面工作。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為學校最高決策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本章程行使職權。
第三十一條 學校董事會由7-11人的單數組成。1/3以上董事會成員應具備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經驗。
第三十二條學校董事會由學校舉辦者及其代表、學校黨委書記、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共同組成,亦可吸收社會公眾代表作為獨立董事。
第三十三條學校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原則上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四條 學校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為董事會負責人,首屆董事會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從第二屆董事會起,董事長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提名,董事會成員投票選舉,全體董事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後通過。董事長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或者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第三十五條學校舉辦者及其代表自然為學校董事會成員。學校黨委書記經上級黨組織任命或批覆同意,自然成為董事會成員;不再擔任學校黨委書記後即自動退出董事會或者經董事會同意可繼續擔任成員。校長經董事會聘任後自然成為董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後即自動退出董事會或者經董事會同意可繼續擔任成員。董事會成員中的教職工代表由學校舉辦者或其代表提名,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成員中的教職工代表從學校離職時即自動退出董事會。董事會的其他成員,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提名,董事會成員投票選舉,全體董事會成員的2/3以上同意後通過。董事會成員辭任或不再具備任職資格或不能正常履責時,其所遺董事會成員名額,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提名,董事會按程式補選之。
第三十六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七條 變更學校董事會成員或新一屆董事會產生後,董事會成員名單一般應當在董事會作出同意變更決議後15個工作日內,向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備案申請並提交備案材料,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學校董事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副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七)決定學校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大額資金使用及其他重大事項等。
第三十九條 學校董事會議事的基本規則:
(一)董事會會議議題的產生。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提出擬研究的議題,經舉辦者或其代表同意後,作為董事會會議議題提交董事會會議研究。
(二)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經舉辦者或其代表提議、或者經董事長提議、或者經1/3以上董事會成員提議,也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或專題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正常履責時,由董事長指定一名董事會成員召集和主持;或由半數以上董事會成員共同推舉一人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時,可請假但須書面表達其意願。董事會會議應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會成員和記錄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籤名。董事會會議記錄應長期保存。
(三)董事會會議需全體董事會成員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董事會會議表決事項時實行1人1票、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機制,其決議需經董事會成員過半數同意,方可生效。下列重大事項,需經2/3以上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1.變更舉辦者;
2.聘任、解聘校長;
3.修改學校章程;
4.制定發展規劃;
5.審核預算、決算;
6.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7.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條 學校董事會董事長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領導董事會工作,組織執行董事會決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學校校長、副校長;
(四)提請董事會決定攸關學校生存發展的重大事項;
(五)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學校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為學校的監督機構;監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對學校辦學行為進行監督。
第四十二條學校監事會由黨的基層組織代表、教職工代表、其他人士等共5人組成。學校董事會成員及其近親屬、學校財會人員不得兼任、擔任監事會成員。首屆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推選。監事會成員的更換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提名,監事會成員投票選舉,全體監事會成員的2/3以上同意後通過。
第四十三條 學校監事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相同,監事會成員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設主席1人,主席為監事會負責人,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正常履責時,由主席指定一名監事會成員召集和主持;或由半數以上監事會成員共同推舉一名監事會成員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條 學校監事會會議需全體監事會成員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監事會會議表決事項時實行1人1票、少數服從多數的機制,其決議需經2/3以上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十六條 學校監事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會主席應當列席學校董事會會議、校長辦公會議;
(二)對董事會、校長辦公會的決議及其實施進行監督;
(三)檢查學校財務,監督學校預決算及重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四)當學校董事會成員、學校校級領導的行為損害學校的利益時,要求相應的董事會成員、校級領導予以糾正;
(五)對學校董事會成員、學校校級領導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學校章程的董事會成員、校級領導提出罷免的建議;
(六)學校章程和監事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七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當任校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八條 學校參照普通本科公辦高校校長任職的條件聘任校長。校長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歲。校長每個任期原則上為4年。
第四十九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獨立行使以下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經董事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報董事會批准;
(七)行使學校法定代表人的相關職權;
(八)學校董事會的其他授權。
學校實行校長辦公會議制度,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決策和執行機構,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是否上會研究。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校長授權的其他校級領導召集和主持,按其議事規則討論、處理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項;會議決定的事項,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分管校級領導負責組織落實。
校長辦公會議成員為學校全體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可以列席校長辦公會議;學校舉辦者或其代表、監事會主席應列席校長辦公會議;學校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師生代表根據需要可列席校長辦公會議。
第五十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對學生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提高學生的思想品德修養和綜合素質,提升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十一條學校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校以培養人才為中心,依法依規自主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確保人才培養中心地位和教育教學核心地位,其他各項工作均要以有利於人才培養和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為原則。
第五十三條 學校的教育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學校根據教育教學需要,依法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四條 學校積極推進和鼓勵教學研究和改革,運用先進的教育理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提高學生的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學校注重提高教育教學的信息化水平,鼓勵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教育教學效率和水平,適時利用網際網路技術線上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第五十五條 學校的招生、錄取嚴格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式進行,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報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後公布。學校招收境外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學校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教育教學的監督管理;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對學校辦學情況、辦學水平、教育教學質量等工作的檢查評估。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調整和人員配備。
第五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運行。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學術決策、評議、審議與諮詢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定,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
(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三)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按照學術委員會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其他事項;
(六)學校授予的其他學術事項權力。
第五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運行。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依規開展學位審查、評定、授予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學校學位審查、評定、授予等工作的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審議學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項;
(三)審定研究生課程體系和培養方案,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工作;
(四)其他需要學位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六十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可設定戰略規劃、專家諮詢等委員會,各委員會依據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教學督導機構,監督指導教學工作,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六十二條學校設立處、室、館、中心等校部機關(職能部門)和學院、教學部、中心等二級教學單位。學校在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校部機關和二級教學單位在學校領導下組織開展教育教學科研活動、學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六十三條學校設立研究院(中心)、產業(行業)學院、重點實驗室(中心)、職業技能鑑定站(中心)等產學研機構,承擔科學研究、產學合作、人才培養、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六十四條 學校聘請顧問若干,備董事會、校長諮詢或受委託處理有關事項。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建立共青團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積極開展有益於青年健康成長的各種活動,努力提高學生思想道德水平。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發揮工會在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中的作用。
第六十七條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5年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校工會代行其職責。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成立學生代表大會等學生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九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及社會團體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學校給予必要的支持,保證其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七十條 學校實行聘任制,聘用教師、職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並與其依法簽訂勞動或者聘用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教職員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勞動契約及聘用契約確定。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任外籍人員。
第七十一條 學校教師依法享有如下權利: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指導學生的學習,評定學生的學業成績;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依規參加培訓進修;依規獲得榮譽或獎勵;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及勞動或者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二條 學校教師依法履行如下義務: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紀守法,為人師表,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對學生進行教育,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及勞動或者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按時足額支付工資,足額為教職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辦理補充養老保險。
第七十四條 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支持鼓勵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學校建立培訓制度,對教職員工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根據教工手冊獎懲規定,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和對學校做出重大貢獻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員工予以處分。
第七十六條 學校每學期對教職員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七十七條 學校設立教職員工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教職員工申訴制度。學校對教職員工做出處理或處分前,應當告知其有權進行申辯;教職員工對其所受處理或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七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高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正在依法依規接受學校組織的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原則上享有相應的學生權利、履行學生義務。學校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學生依法享有如下權利:參加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實踐、學生社團活動;按規定獲得入學、學業進步、成績優秀、考研考證等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課程、學業及操行成績合格或修滿相應學分,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結業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等;學校、教師侵犯其合法權益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條學生依法履行如下義務: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尊敬師長,刻苦學習,增強體質,樹立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思想,努力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掌握較高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一條 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錄取新生或接收轉學學生,凡按有關規定被學校錄取或轉入學校的學生,複查合格,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取得相應的學籍。學校建立健全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八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學生申訴制度。學校對學生做出處理或處分前,應當告知其有權進行申辯;學生對其所受處理或處分不服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八十三條 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十四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機構,完善財務、會計制度及資產管理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學校按照“統一領導、集中管理、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使用並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充分利用並嚴格管理學校固定資產、教學儀器設備、房屋場地及其他資產。
第八十五條 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及其他合法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八十六條 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八十七條 學校依法接受社會捐贈,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並依照與捐贈者所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學校可以依法以捐贈者的姓名、名稱命名學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學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捐贈人有權向學校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學校應當如實答覆。
第八十八條學校資產中的國有資產(若有)的監督、管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八十九條學校建立辦學成本核算制度;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第九十條 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依法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學校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依法對財產、財務活動進行審計和監督。
第九十一條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審計結果。
第九十二條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經審計的年度非限定性淨資產增加額中,按不低於年度非限定性淨資產增加額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發展。
第九十三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九十四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主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九十五條 學校密切與社會、行業和企業的聯繫,堅持需求導向、全面開放、深度融合、創新引領的基本原則,開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動協同創新,全面提升學校創新能力。
第九十六條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九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立“鄭州升達經貿管理學院校友總會”,總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學校校友:
(一)曾經在學校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非學歷教育的學生、其他教育培訓的學員;
(二)曾經在學校任教、任職過的教職工、兼職教師、名譽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學校董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等。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
第九十八條 學校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雙圓形徽標,為圖型創意原型。徽志色彩以紅藍色為主色調。內圓主體部分由一個上下左右貫通、好似鏤空的“十字”組成;外環部分上方為校名,下方是學校的英文名稱;雙圓外圍是雙龍雙鳳圖案。
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師為紅底白字,學生為藍底白字。
校徽含義:頂天立地,繼往開來,五育並舉,德才兼備。
第九十九條 學校校旗為藍色長方形旗幟,其中學校徽志、學校校名逐次排列在旗幟中央。
校旗規格:長與高之比為3:2,旗面尺寸分6種,分別為288厘米×192厘米、240厘米×160厘米、192厘米×128厘米、144厘米×96厘米、96厘米×64厘米、60厘米×40厘米。
第一百條校慶日為11月1日。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一百零二條學校舉辦者不再具備法定條件的,應當在6個月內向審批機關提出變更;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學校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批機關批准,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的;
(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四)因資金髮生嚴重困難,無法正常運轉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疫情等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發生,致使學校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堅持辦學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終止時,應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一百零六條 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對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員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財產,在審批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終止後,由審批機關收回辦學許可證和銷毀印章,並註銷登記。
第一百零八條本章程由學校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一百零九條 學校舉辦者或其代表提議、或者董事長提議、或者1/3以上學校董事會成員提議,經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後,可以啟動章程修改工作。
第一百一十條 章程修改工作啟動後,由董事會按照民主、公開的原則,成立專門修改組織開展章程修改工作,並事先公告;章程修改過程中,應與舉辦者或其代表、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充分溝通協商,應在校內外公開聽取意見;應由章程專門修改組織擬定章程修訂案。
第一百一十一條章程修訂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學校黨委會議審議討論通過後,由學校董事會會議表決審定,報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生效,向社會公示。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根本制度,是學校實行依法治校、實施自主辦學的基本依據。全校各級各類組織機構、管理人員、教職員工、學生,都必須以本章程作為教育教學和管理等活動的根本準則,並且負有維護章程尊嚴、保證章程實施的職責。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均含本數。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章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強制性規定為準。
第一百一十五條本章程經審批機關批准學校設立時生效。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