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質量監督

民用航空質量監督,包括:①民航服務質量監督,②民航工程質量監督,③民航維修質量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航空質量監督
  • 類型:術語
主要內容
①民航服務質量監督。指以國家和民用航空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依據,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機場、代理人及相關部門旅客、貨物運輸所實施的技術工序、作業活動進行的檢查,確保航空運輸服務滿足規定的質量要求。
②民航工程質量監督。指根據國家和民航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契約的規定,對民用航空運輸機場或民航其他建設項目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進行的檢測、評價和監督管理。
③民航維修質量監督。指航空維修企業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民用航空規章和行業標準為依據,通過制定相應的管理手冊、工作程式,逐步建立法規化和制度化管理,以政府部門的外部審定、監督和企業內部質量審核的形式達到兩個符合性的要求,即管理手冊、工作程式和技術檔案與規章要求的符合性,實際工作與管理手冊、工作程式和技術檔案的符合性。
民航服務質量已形成以政府監督為主幹,由政府職能部門、社會監督和企業自我監督組成的質量監督網路。民航總局工程質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全國民航機場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工程質量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域內民航機場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民航省(市、區)局工程質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民航機場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授權,民航總局適航部門代表政府負責民航維修質量技術監督的管理。民航總局負責制定有關民用航空規章及政策,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執行規章及政策,另有適航部門的委任代表在適航部門的授權範圍內進行民航維修質量技術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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