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開展部管社會組織專項監督檢查的通知

《民政部關於開展部管社會組織專項監督檢查的通知》是民政部關於開展部管社會組織專項監督檢查的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開展部管社會組織專項監督檢查的通知
  • 來源:三維政策(見參考資料)
  • 標籤:財政資金申報諮詢
民函〔2015〕166號
部管各社會組織:
為加強部管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民政部決定對部管社會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範圍
對民政部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151家社會組織(43家社會團體、48家民辦非企業單位、60家基金會)全面開展監督檢查,並對民政部承擔全部主管職責的49家社會組織(22家社會團體、19家民辦非企業單位、8家基金會)進行重點抽查。
二、檢查內容
(一)執行中組部《關於規範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情況。
1.部管社會組織中退(離)休領導幹部兼職數量,其中中央、民政部管理的退(離)休領導幹部兼職數量。兼職人員是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是否存在超齡、超屆任職問題,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牽頭成立新的社會組織或兼任境外社會組織職務等;
2.經批准兼任社會組織職務的退(離)休領導幹部,是否存在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問題,是否以社會組織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是否存在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
3.兼職期間是否從社會組織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利益,是否領取補貼,對確需的工作經費是否存在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等問題;
4.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經費等,幹部本人是否以書面形式報所在單位黨組(黨委);
5.中央管理的幹部退(離)休後兼任社會組織職務,是否經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審批並報中組部備案同意,兼職社會組織是否符合要求;
6.對退(離)休領導幹部違規兼職問題的清理情況。
(二)社會組織及其負責人遵紀守法情況。
1.是否存在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侵占、私分、挪用社會組織財產,通過關聯方交易牟取私利,揮霍浪費社會組織資金或公共資源等問題;
2.是否存在設立“小金庫”問題;
3.開展技術審查、論證、評估、評價、檢驗、檢測、鑑證、鑑定、證明、諮詢、試驗等作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情況;
4.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舉辦研討會、論壇、展會、博覽會活動情況;
5.是否存在向企事業單位派捐索賄、強拉贊助等問題;
6.是否存在強制企事業單位接受服務,並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等問題;
7.是否設立分支機構,並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
8.負責人變動情況是否按規定備案;
9.社會團體是否存在強制企事業單位入會並收取會費問題。
(三)在部管社會組織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
1.是否存在公款吃喝問題;
2.是否存在公款國內、出國(境)旅遊,以及擅自變更路線、延長時間等問題;
3.是否存在配備使用公務用車問題;
4.是否存在領取津(補)貼或福利問題;
5.是否存在收送禮品禮金問題。
(四)十八大以來本社會組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採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被駐部紀檢組、直屬機關紀委查處有關違紀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
5月21日上午9點在民政部多功能廳召開動員會,151家部管社會組織主要負責人參加。
第二階段:自查自糾(5月21日至27日)。
民政部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151家社會組織全面開展自查,填寫《部管社會組織自查表》(附屬檔案1)、《退(離)休領導幹部在部管社會組織兼職情況登記表》(附屬檔案2),形成自查報告,並於5月28日前將表格和自查報告報駐部紀檢組。
第三階段:重點抽查(5月28日至6月15日)。
1.檢查組組成:由中央紀委駐民政部紀檢組、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直屬機關黨委、直屬機關紀委等單位組成8個檢查組,進行實地檢查(分組名單見附屬檔案3)。
2.檢查方式:主要採取召開座談會、查閱資料、個別談話等方式。一是召開座談會,聽取社會組織負責人關於自查情況的匯報,了解有關情況;二是查閱資料,現場查閱社會組織會計賬簿、制度規範、工作檔案等;三是個別談話,與社會組織工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四是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信訪舉報。
對沒有進行重點抽查的社會組織,通過召開座談會了解自查情況,聽取對社會組織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
四、檢查要求
(一)各社會組織要高度重視,及時將此次專項監督檢查要求傳達到社會組織每位工作人員並在其網站進行公告,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
(二)各社會組織要圍繞檢查內容全面開展自查,按時完成自查任務,根據自查情況形成報告,報告要對檢查內容一一作出回應,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交自查表和自查報告。
(三)重點抽查時間為5月28日至6月15日。在此期間,重點抽查的社會組織駐會負責人、民政部退(離)休幹部兼職負責人、秘書長以及財務人員原則上要在會。除提供檢查內容涉及的材料外,還要提供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名單和2013、2014年度財務賬目。要將相關資料準備齊全,供檢查組抽查。要為檢查組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具體時間和人員另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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