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印發《2015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印發《2015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文機關:民政部 
  • 發文字號:民函〔2014〕320號 
民函〔2014〕3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社會組織:
為做好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管理工作,規範項目流程,加強資金監管,提高項目效益,根據《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2〕138號),特制定《2015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現予印發。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對照《實施方案》的要求,廣泛宣傳動員,認真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切實做好指導管理,確保項目質量效益。在項目申報工作中,要優先考慮面向民生、面向民眾、面向基層的項目;優先考慮在特定領域發揮獨特作用、具有典型示範作用、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或作出特殊貢獻的社會組織;優先考慮有地方財政資金、福彩資金和社會資金資助的項目;優先考慮上年度項目實施中管理規範、執行有序、效果顯著的項目。在項目立項後,各地要審查、匯總、報送立項單位的紙質申報材料,及時召開立項單位項目工作會議,指導其儘快啟動項目執行。
2015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統一通過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填報。各地要把初審通過的項目,在項目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匯總和排序,於2014年12月17日前以電子郵件形式統一報送項目辦公室。全國性社會組織於2014年12月5日前以電子郵件形式將申報材料直接報送項目辦公室。
各社會組織要高度重視,認真謀劃,科學設計,積極申報。獲得立項的社會組織要規範項目實施,確保執行進度,嚴格資金管理,通過項目執行工作,進一步樹立社會服務意識,挖掘社會服務潛力,發揮社會服務優勢,提升社會服務水平,展示社會服務作用,發揮示範效應,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民政部
2014年10月29日
2015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
為加強對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管理,確保項目規範實施,根據《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社〔2012〕138號),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資金性質和分配
項目資金是中央財政通過民政部部門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的補助資金。2015年項目預算總資金為2億元左右,其中發展示範項目(A類)約5000萬元,承接社會服務試點項目(B類)約6500萬元,社會工作服務示範項目(C類)約6500萬元,人員培訓示範項目(D類)約1500萬元。具體資金分配根據項目申報和評審結果予以調整。
二、資助範圍
2015年,項目主要資助社會組織開展以下領域的社會服務活動:
(一)社會救助服務。資助低收入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五保戶和失去勞動能力者,為貧困人群、災區民眾提供生活救助、照料、物質和技術支持,在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等地資助城鄉貧困人員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改善教育文化條件,改善醫療衛生條件和生態環境。
(二)社會福利服務。以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為目標,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緊急救援和社會參與等服務;資助孤兒、棄嬰的收養、治療、康復活動,資助對流浪兒童和特殊困難的殘疾兒童的援助保護活動;為殘疾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醫療救護、精神慰藉在內的服務和物質保障,資助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改善殘疾人生活條件,融入社會生活。
(三)社區服務。以社區為依託,以社區居民為服務對象,開展社區和諧、社區衛生、社區幫教、法律援助、優撫對象保障、特殊群體照料、農民工子女服務等項目。
(四)專業社工服務。以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人員、老年人、兒童青少年、殘疾人、社區矯正人員、優撫對象和受災民眾等特殊群體為重點服務對象,針對需求提供的包括困難救助、矛盾調處、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行為矯治、關係調適、資源協調、社會功能修復和促進個人與環境適應等專業服務項目。
2015年,項目不資助基建、研究、宣傳類活動。
三、項目的資助類型、數量和標準
2015年,項目主要資助開展以下四類項目:
(一)發展示範項目(A類):擬資助200個左右西部省份(四川、雲南、西藏、甘肅、青海、新疆以及內蒙古、廣西、海南、重慶、貴州、陝西、寧夏)的困難社會組織開展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區服務、專業社工和其他服務民眾的社會服務活動。確有必要的,可列支5萬元以內的電腦、印表機、傳真機、複印機等必要的辦公設備、服務設施和執行項目需要的會議、培訓和交通等成本。每個項目的資金不超過25萬元左右。
(二)承接社會服務試點項目(B類):擬資助100個左右規模較大、職能重要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和具有較強區域輻射功能的地方社會組織開展社會救助、社區服務等社會服務活動。地方社會組織項目資金不超過50萬元。全國性社會組織項目資金不超過100萬元。
(三)社會工作服務示範項目(C類):擬資助100個左右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開展社會福利、專業社工服務等社會服務活動。地方社會組織項目資金不超過50萬元。全國性社會組織項目資金不超過100萬元。
(四)人員培訓示範項目(D類):擬資助具有教育培訓職能和培訓經驗的培訓機構(包括社會組織)開展社會組織負責人、業務工作人員培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指導和監督,聯合培訓機構共同申請和執行。每個項目的資金一般在35萬元以內,最高不超過50萬元,主要對培訓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師資等予以補助,平均每人每天不超過350元。全年共擬培訓8000名左右的社會組織負責人和業務工作人員。
四、資助條件
申報項目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且2013年年檢合格;
(二)有正在開展實施的社會服務項目;
(三)有相應的配套經費來源;
(四)有完善的組織機構;
(五)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獨立的銀行賬號;
(六)有健全的工作隊伍和較好的執行能力;
(七)有已開展實施社會服務項目的經驗,具有良好信譽;
(八)申報專業社工服務的,應為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或社會工作行業組織,並確保項目組專職工作人員中有1人以上取得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或具備社會工作專業背景。
為加大對西部地區、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支持力度,2015年,全國性社會組織申請B、C類項目,項目實施地域在西部省份的優先考慮。
為擴大項目的示範性和參與度,2015年,鼓勵和支持未獲得過立項的社會組織申報項目,提請評審委員會優先考慮。地方性社會組織已連續3次獲得A、B、C類項目立項的,不再予以評審;地方性社會組織已2次獲得A、B、C類項目立項的,各地需嚴格把關,控制數量,並在匯總上報時專門說明。
五、項目申報
各申報單位應當在中國社會組織網項目專欄中下載並安裝項目信息管理系統,按照填報說明填寫並導出電子申報書。全國性社會組織的項目電子申報書於2014年12月5日前以郵件方式報送到項目辦公室。地方社會組織應當向各省級民政部門上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門初審並通過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匯總後,以郵件方式於 2014年12月17日前統一報送到項目辦公室。
每個社會組織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六、項目評審和立項
(一)初審:項目辦公室對提交的電子申報書進行初審,主要審查填報完整性、項目基本要素等,初審通過的申報項目匯總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二)評審:評審委員會主要審查:1.申報單位的資質,包括其年檢結果、評估等級、社會聲譽、財務制度、工作隊伍、執行能力和相關經驗;2.申報項目的主要內容、實施地域、受益對象、進度安排、解決的問題和預期社會效益,以及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創新性;3.預算的編列、社會和地方資金的配套情況。評審將依據申報單位的項目規模、服務能力、社會信譽等條件確定項目資金額度。同時,項目評審中優先考慮面向民生、面向民眾、面向基層的項目;優先考慮在特定領域發揮獨特作用、具有典型示範作用、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或作出特殊貢獻的社會組織;優先考慮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會資金資助的項目;優先考慮有社會組織特色和服務的項目。
(三)立項公告:獲得評審委員會通過的項目由項目領導小組批准立項,確定中央財政支持的項目名單和立項資金,並向社會公告。
七、項目材料報送
獲得立項的社會組織必須於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程式向項目辦公室報送以下材料(全國性社會組織報送一式兩份,地方社會組織報送一式三份):
(一)由項目信息管理系統直接列印的紙質申報書,並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二)蓋有年檢結論的登記證書副本、銀行開戶檔案、榮譽證書、評估等級證明等相關材料複印件;
(三)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配套資金承諾書。
逾期報送或紙質申報書和電子申報書內容不符的,將取消該社會組織立項。以上材料經項目辦審核並蓋章,項目即告生效。
八、資金管理
項目公告立項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項目辦公室按程式申請撥付資金。項目資金分兩次撥付,第一次撥付70%的資金,項目中期報告獲得通過後,撥付剩餘30%的資金。
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及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專項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將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便於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嚴格按照申報用途使用資金,保證項目資金的安全和正確使用,不得用於購買或修建樓堂館所、繳納罰款罰金、償還債務、對外投資、購買汽車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從項目資金中提取管理費。
九、執行要求
項目執行單位要遵守相關承諾,履行約定義務,按期完成項目。項目一經立項,不得分包、轉包,不得無故調整。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撤銷、變更的,須報經領導小組批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項目均應於2015年內完成。
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於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項目資金和社會服務活動執行的50%,並於7月5日前向項目辦公室報送中期報告。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於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項目全部資金和社會服務活動的執行,並於12月5日前向項目辦公室報送末期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執行情況、實施效果、自我評估報告、宣傳情況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門於12月31日前報送本地區項目管理和執行總結報告。
十、項目管理、審計和評估
財政部、民政部將不定期對各地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管,負責組織項目的階段性檢查,確保項目資金科學、合理、有效使用。
項目引入社會審計和評估,將對項目進行全面審計和重點評估。引入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總體實施效果進行考評。審計、評估等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項目評審和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並將把項目執行與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評估、表彰獎勵、行政處罰相結合。
十一、宣傳總結
民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門和項目執行單位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宣傳項目的意義、資助內容和申請辦法,及時宣傳報導項目開展情況和社會效益,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履行社會責任,發揮積極作用,讓全社會更多關注、了解和支持社會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門要樹立項目典型,制定宣傳總結方案,向項目辦報送、轉送項目執行情況。
各執行單位要及時收集視頻、音頻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專門項目宣傳檔案,定期向項目辦公室報送項目簡報在開展項目宣傳活動、下發資料及配發物品上要註明“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示範項目(2015)”標識。
項目的申報書、中期報告和末期報告等檔案,全國性社會組織直接向項目辦公室報送(含電子檔案),地方社會組織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門報送(含電子檔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門集中匯總後統一報送項目辦公室。
附:
1.2015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助範圍
2.2015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申報辦法
3.2015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執行辦法
4.2015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人員培訓示範項目管理辦法
附1
2015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助範圍
一、社會救助服務。資助低收入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五保戶和失去勞動能力者,為貧困人群、災區民眾提供生活救助、照料、物質和技術支持,在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山區等地資助城鄉貧困人員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改善教育文化條件,改善醫療衛生條件和生態環境。
二、社會福利服務。以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為目標,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緊急救援和社會參與等服務;資助孤兒、棄嬰的收養、治療、康復活動,資助對流浪兒童和特殊困難的殘疾兒童的援助保護活動;為殘疾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醫療救護、精神慰藉在內的服務和物質保障,資助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改善殘疾人生活條件,融入社會生活。
三、社區服務。以社區為依託,以社區居民為服務對象,開展社區和諧、社區衛生、社區幫教、法律援助、優撫對象保障、特殊群體照料、農民工子女服務等項目。
四、專業社工服務。以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人員、老年人、兒童青少年、殘疾人、社區矯正人員、優撫對象和受災民眾等特殊群體為重點服務對象,針對需求提供的包括困難救助、矛盾調處、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行為矯治、關係調適、資源協調、社會功能修復和促進個人與環境適應等專業服務項目。
2015年,項目不資助基建、研究、宣傳類活動,從嚴評審文藝演出、講課、圖書贈送等受益對象寬泛的項目。
附2
2015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申報辦法
一、為最佳化項目申報程式,2015年項目申報分為兩個階段:一是電子檔案申報,二是紙質材料報送。所有項目申報單位只需按照要求報送項目申報書電子檔案即可參加項目評審,評審獲得通過並經立項公告的單位再按照要求提交必需的紙質材料。
二、申報單位對照《實施方案》和《2015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助範圍》,結合本單位實際,確定申報的項目類型。發展示範項目(A類)主要面向西部地區社會組織開展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區服務、專業社工和其他服務民眾的社會服務活動。承接社會服務試點項目(B類)主要資助社會組織開展社會救助、社區服務兩個領域的社會服務活動。社會工作服務示範項目(C類)主要資助社會組織開展社會福利、專業社工服務兩個領域的社會服務活動。人員培訓示範項目(D類)主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聯合培訓機構(社會組織)共同申請和執行。
三、申報單位確定申報項目後,應當在中國社會組織網項目專欄或久其軟體官方網站用戶中心參數下載欄中下載並安裝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和使用說明,按照使用說明完整填寫電子申報書,並導出jio格式項目申報書電子檔案。
四、全國性社會組織的項目申報書電子檔案必須於2014年12月5日前以電子郵件方式報送到項目辦公室。地方社會組織應當向各省級民政部門上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門初審並通過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匯總後,以電子郵件方式於2014年12月17日前統一報送到項目辦公室。
五、經評審後獲得立項的社會組織必須於立項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程式向項目辦公室報送以下紙質材料(全國性社會組織報送一式兩份,地方社會組織報送一式三份):一是由項目信息管理系統直接列印的紙質申報書,並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二是蓋有年檢結論的登記證書副本、銀行開戶檔案、榮譽證書、評估等級證明等相關材料複印件;三是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配套資金承諾書。全國性社會組織直接向項目辦公室報送;地方性社會組織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門報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門匯總後統一報送項目辦公室。
六、逾期報送或紙質材料與電子申報書內容不符的,將取消該申報單位立項資格。
七、項目申報書應當詳細說明項目的主要內容、實施地域、受益對象、進度安排以及所解決的問題和社會效益,充分論證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創新性。申報資金預算支出明細應當做好調查研究,科學設計、充分預計項目可能發生的各項費用。配套資金應當據實申報。
八、項目申報書應當重點說明項目可量化、可評估的實施效益和預期成果。申報單位應當按照進度安排,科學規劃項目各實施階段預期達到的目標,除受到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外,確保與實際進度一致。
九、每個申報單位每年只能申請一個項目。
十、項目申報書為項目實施的格式契約,申報單位必須保證其真實性和嚴肅性,項目申報書一經項目領導小組簽字蓋章,契約即告成立。
附3
2015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執行辦法
一、項目執行單位要遵守相關承諾,履行約定義務,按期完成項目。項目一經立項,不得分包、轉包,不得調整。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撤銷、變更的,須報領導小組批准。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項目均應於2015年內完成。
三、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於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項目資金和社會服務活動執行的50%,並於7月5日前向項目辦公室報送中期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管理情況、執行情況、宣傳情況等。項目中期報告獲得通過的,撥付剩餘30%項目資金。
四、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於2015年11月30日前,完成項目全部資金和社會服務活動的執行,並於12月5日前向項目辦公室報送末期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執行情況、實施效果、自我評估報告、宣傳情況等。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門於2015年12月31日前報送本地區項目管理和執行總結報告。
六、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按照相關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專項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便於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
七、項目執行單位應當保證項目資金的安全和正確使用,不得用於購買或修建樓堂館所、繳納罰款罰金、償還債務、對外投資、購買汽車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從項目資金中提取管理費。
八、項目資金應當用於受益對象和社會服務活動,以服務受益對象和社會服務活動為基礎編列預算。預算的金額和標準應當符合實際,並接受社會監督。
九、A類項目確有必要的,可以列支5萬元以內的電腦、印表機、傳真機、複印機等必要的辦公設備、服務設施和執行項目需要的交通、會議、印刷、宣傳等服務成本。
十、項目活動確需召開會議的,應當列出會議天數、人數,會議所有經費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內,應保留會議通知、議程、照片、簽到表、發票和消費明細等備查。項目活動確需培訓的,應當列出培訓天數、人數,培訓所有經費控制在每人每天350元以內,應保留培訓通知、課程設定、教材講義、會場照片、簽到表、發票、消費明細等備查。項目活動確需專家費用的,專家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一般人員3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超過2天的,第3天及以後的費用標準按200元/人天執行。
十一、民政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門和項目執行單位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宣傳項目的意義、資助內容和申請辦法,及時宣傳報導項目開展情況和社會效益,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履行社會責任,發揮積極作用,讓全社會更多關注、了解和支持社會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門要樹立項目典型,制定宣傳總結方案,向項目辦報送、轉送項目執行情況。
十二、項目執行單位要及時收集視頻、音頻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專門項目宣傳檔案,定期向項目辦公室報送項目簡報,在開展項目宣傳活動、下發資料及配發物品上要註明“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示範項目(2015)”標識。
十三、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單位如有名稱、銀行賬號、開戶行等重要信息變更,須儘快向項目辦報備。
十四、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接受民政、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配合社會審計、社會評估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
附4
2015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人員培訓示範項目管理辦法
一、項目目的
通過社會組織能力建設項目,向社會組織負責人和業務工作人員,宣傳黨和政府的政策,普及社會組織法規政策,引導和團結社會組織圍繞黨和國家工作中心,參與社會服務,履行社會責任,發揮積極作用。
二、培訓對象
主要對社會組織負責人和業務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三、培訓內容和課程
主要培訓政策法規、項目運作、業務技能、專業知識等內容。
必修課程:
1.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
2.社會組織政策法規體系;
3.社會組織登記制度;
4.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5.社會組織行政執法制度;
6.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制度;
7.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
8.社會組織黨的建設。
選修課程:
1.社會組織財稅制度;
2.社會組織評估制度;
3.社會組織項目管理;
4.社會組織資金及籌資管理;
5.社會工作方法在社會組織工作中的運用;
6.社會組織能力建設;
7.社會建設與社會管理創新;
8.巨觀經濟形勢;
9.社會組織有關專項工作;
10.其他課程。
培訓時間:一般不低於3天(不含報到時間)。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設計、調整選修課程。
四、項目管理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部門應當制定培訓計畫,統籌安排培訓任務,精心設計培訓課程,組織師資力量,指導、監督培訓承辦單位做好具體培訓工作。
(二)每期培訓需提前告知項目辦,項目辦根據工作安排,組織工作人員檢查、指導培訓工作。
(三)每期培訓需進行培訓總結,匯總學員意見和建議。
(四)執行單位應當保留培訓通知、課程設定、教材講義、會場照片、簽到表、發票、消費明細等備查。
(五)支付標準:食宿、交通、會議室、授課、材料等費用每人每天350元以內。
(六)培訓應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範簡樸、務實高效,符合中央八項規定有關要求。
(七)為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培訓有關工作,培訓結束前,各地民政部門視工作需要,可向民政部民間組織服務中心申請培訓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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