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6日,民政部、財政部以民發〔2014〕227號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健全社會組織民主機制、加強社會組織財務管理、規範社會組織商業行為、實行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強化社會組織審計和執法監督、加強社會組織廉潔自律教育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民政部 財政部
- 文號:民發〔2014〕227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1月6日
檔案發布,意見內容,
檔案發布
2014年11月6日,民政部、財政部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
意見內容
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
民發〔2014〕2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政局:
社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機組成部分。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既是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必然要求,又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內容。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第二次廉政工作會議要求,現就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社會組織民主機制。社會組織要以章程為核心,建立健全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落實民主選舉、差額選舉制度,擴大直選範圍。規範社會組織民主議事、民主決策的範圍、程式和方法。涉及社會組織人、財、物等重大事項的決策,要經過民主程式,不得由個人專斷。進行改選換屆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須有符合法定人數的會員(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開,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鼓勵選舉企業家擔任行業協會商會理事長(會長)。探索實行行業協會商會理事長(會長)輪值制。社會組織要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推進社會組織誠信建設,建立社會組織信用體系,提高社會組織自治自律水平。
二、加強社會組織財務管理。社會組織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等規定,嚴格財務管理。社會組織財務收支必須全部納入單位法定賬戶,不得使用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銀行賬戶進行賬務往來,不得賬外建賬,不得設立“小金庫”。社會組織分支(代表)機構不得開設銀行基本賬戶。以社會組織分支(代表)機構名義舉辦的會議、展覽、培訓等各類活動所發生的經費往來,必須納入社會組織法定賬戶統一管理,不得進入其他單位或個人賬戶。社會組織不得將自身經費收支與行政機關及企事業單位經費收支混管,不得將收入用於彌補行政經費不足或發放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各項補貼。社會組織對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政府購買服務的經費,要專款專用,不得違規使用。社會組織各項收入除用於組織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應當全部用於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事業,盈餘不得分配。社會組織財務人員應持證上崗,會計不得兼任出納,社會組織負責人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會計、出納。社會組織應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三、規範社會組織商業行為。社會組織開展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不得轉包或者委託與社會組織負責人、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企事業單位或其它組織實施。社會組織應當在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與所舉辦經濟實體分開,和所舉辦經濟實體之間發生經濟往來,應當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收取價款、支付費用。社會團體依法所得不得投入會員企業進行營利。社會團體不得通過轉包、承包等方式,向其分支(代表)機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收取或者變相收取管理費用。基金會不得資助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的活動,不得直接宣傳、促銷、銷售企業的產品和品牌,不得為企業及其產品提供信譽和質量擔保。社會組織不得利用業務主管部門影響或者行政資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會員信息、行業數據、捐贈人和受贈人信息等不當牟利。社會組織不得違反規定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和進行收費,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或者個人入會、攤派會費、派捐索捐、強拉贊助。
四、實行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基金會要嚴格按規定向社會公開公益活動和募集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公益資助項目的申請、評審程式,以及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審計報告等信息。社會團體要主動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向會員公開的其他信息,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承接政府轉移職能以及政府購買服務事項等信息。民辦非企業單位要重點向服務對象公開服務承諾、服務收費標準等信息。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要制定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建立或者利用有公信力的公共信息平台,為社會組織發布信息和社會監督創造條件。
五、強化社會組織審計和執法監督。對社會組織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的資金,審計機關依法加強審計監督。對社會組織依法獲取的其他收入,通過社會審計機構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社會組織要按規定進行年度審計、換屆審計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並將審計結論向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監事會(監事)報告。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對社會組織進行專項審計。對於違背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幫助社會組織做假賬、假報表和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登記管理機關一經發現,要通報財政部門和註冊會計師行業組織,並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給予相應處分。加強對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建設工作的監督檢查,加大執法查處力度。完善投訴舉報受理機制,暢通社會監督渠道。發現社會組織存在腐敗隱患的,及時督促整改;確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交由相關機關依紀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人員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加強社會組織廉潔自律教育。社會組織要把廉潔自律教育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常抓不懈,著力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為本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責任人。要深入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加強黨紀國法、廉政法規和道德教育。社會組織黨組織要推動黨員幹部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落實黨內監督制度,充分發揮黨員幹部的模範引導作用。社會組織要加強廉潔文化建設,將廉潔自律理念融入到各項工作中去。
各地、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做好統籌協調,按照本意見要求,落實好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項任務。各級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中央有關檔案精神,加強社會組織負責人任(兼)職審核,對未按規定報批的領導幹部,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各級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工作研究,採取有力措施,不斷解決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民政部 財政部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