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預備役刊授教育,利用民兵報刊,採取函授的形式,對民兵、預備役部隊進行政治理論、科學文化知識和軍事理論教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兵預備役刊授教育
- 類型:軍事術語
民兵預備役刊授教育,利用民兵報刊,採取函授的形式,對民兵、預備役部隊進行政治理論、科學文化知識和軍事理論教育。
民兵預備役刊授教育,利用民兵報刊,採取函授的形式,對民兵、預備役部隊進行政治理論、科學文化知識和軍事理論教育。是新形勢下對民兵、預備役部隊進行教育的新方法,適合民兵、預備役人員分散面寬、流動性大、流向多的特點。...
(一)結合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刊授教育、軍事訓練、整組點驗進行集中教育。(二)利用徵集兵員、擁軍優屬、退伍安置和執行急難險重任務等實際工作進行教育。(三)藉助重大節日、紀念日和參加各類活動,進行隨機教育。(四)運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工具和國防教育讀物,組織收聽、收看,參加刊授、函授,舉辦國防文藝...
民兵是指不脫離生產的民眾武裝組織,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預備役部隊是指平時按照規定進行訓練,戰時根據國家發布的動員令轉為現役部隊的武裝力量。預備役人員是指編入民兵組織、預備役部隊的人員和未編入民兵組織、預備役部隊但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第三條 依法參加民兵組織和服預備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依法...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上海警備區、區縣人民武裝部和預備役部隊做好民兵預備役工作的宣傳教育。第十三條人民武裝部和預備役部隊應當結合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徵兵和重大節日活動,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政治教育。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支持人民武裝部和預備役...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武裝部和預備役部隊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對擬編人基於民兵組織、預備役部隊的人員進行入隊前的政治審查和現實表現的考察,保證其政治合格。第十八條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政治教育,以國防教育為重點,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形勢戰備和法制教育,增強國防觀念,自覺履行兵役義務。第十九條 基...
民兵、預備役部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兵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預備役部隊的總稱,是指公民在軍隊外所服的兵役。是國家儲備後備兵員的重要措施,包括軍官預備役和士兵預備役。公民在服預備役期間定期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任務,並隨時準備應徵現役。基本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防後備力量的建設可分成三個階段。1、50~...
預備役部隊是以現役軍人為骨幹,以預備役人員為基礎組建起來的戰時快速動員的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省軍區在上級軍事機關和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主管全省民兵、預備役工作。 軍分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兼同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民兵...
青海省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位於青海市,2000年7月30日通過,2000年9月1日實施。工作條例 (2000年7月3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做好民兵、預備役工作,促進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條例》等法律、...
民兵、預備役人員外出期間,應當定期與所在民兵、預備役組織聯繫,遇有軍事訓練、戰備執勤、兵員動員或其他應急任務,接到招回的通知後,應當按期返回。第五章 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基層單位應當把民兵、預備役人員的政治教育納入全民國防教育計畫,並保證人員、時間、內容的落實。民兵、預備役人員的政治教育以黨的...
省軍區、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的民兵、預備役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開展國防動員潛力調查;(二)組織兵役登記,建立和鞏固民兵、預備役組織;(三)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教育訓練和戰備執勤;(四)...
第七條 民兵、預備役工作平時的主要任務是:(一)建立和鞏固民兵、預備役組織;(二)進行軍事訓練、政治教育、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和預備役登記;(三)搞好基層人民武裝部和專職人民武裝幹部隊伍建設;(四)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擔負戰備執勤、維護社會治安、搶險救災等任務;(五)積極發動民兵、預備役人員為兩個文明...
預備役部隊依照上級軍事機關的規定組建。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把民兵、預備役人員的政治教育納入全民國防教育計畫,保證人員、時間、內容的落實。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圍繞經濟建設開展民兵、預備役工作,組織發動民兵、預備役人員帶頭完成生產任務,...
《湖北省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經2003年9月27日湖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基層人民武裝部和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組織建設、教育訓練、武器裝備管理、時兵員動用、經費保障、法律責任、附則9章35條,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通過信息 (2003年9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第三章 政治教育 第十二條 基層人民武裝部和預備役部隊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民兵、預備役人員所在單位,做好民兵、預備役人員入隊前的政治審查及平時考察工作,加強政治教育及政治思想工作。對民兵、預備役人員的政治教育,以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和國防教育為重點,同時,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形勢戰備和法制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國防職責,協助同級軍事機關開展民兵、預備役工作,解決有關問題。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軍事機關和基層人民武裝部、民兵預備役組織開展民兵、預備役工作的任務是:(一)建立和鞏固民兵、預備役組織;(二)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三)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完成...
第十三條 民兵、預備役政治工作應當符合政治思想堅強、政治教育落實、思想工作活躍、帶頭作用明顯的要求,確保民兵、預備役人員政治合格。第十四條 基幹民兵應當符合徵集新兵的政治條件。基層人民武裝部應當會同所在單位及有關部門,每年結合組織整頓對基幹民兵進行一次政治審查。第四章 武器裝備與戰備執勤 第十五條 軍...
第四章民兵政治工作、軍事訓練 第十六條基層人民武裝部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對擬編入基幹民兵的人員進行入隊前的政治審查和現實表現的考察,保證其政治合格。第十七條基幹民兵的政治教育採取集中教育與其他方式相結合的辦法進行,集中教育每年不少於四次;其他民兵的政治教育結合民兵組織整頓、預備役登記、徵兵和重大節日...
第十三條 民兵、預備役政治工作應當符合政治思想堅強、政治教育落實、思想工作活躍、帶頭作用明顯的要求,確保民兵、預備役人員政治合格。第十四條 基幹民兵應當符合徵集新兵的政治條件。基層人民武裝部應當會同所在單位及有關部門,每年結合組織整頓對基幹民兵進行一次政治審查。第四章 武器裝備與戰備執勤 第十五條 軍...
預備役部隊依照上級軍事機關的規定組建。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把民兵、預備役人員的政治教育納入全民國防教育計畫,保證人員、時間、內容的落實。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圍繞經濟建設開展民兵、預備役工作,組織發動民兵、預備役人員帶頭髮展生產和扶貧幫困,主動承擔急難險重任務。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