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判決執行是執行機關對判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的制度。執行時由交付執行的法院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看守所,由看守所將判處死緩的罪犯交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交付執行後,執行機關應當通知罪犯家屬。在緩期執行期間,對於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所在地高級法院裁定,減為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由最高法院或被授權高級法院裁定核准執行死刑。死緩執行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裁定前關押的時間不予折抵刑期,減為有期徒刑時,應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