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判決執行

死緩判決執行是執行機關對判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的制度。執行時由交付執行的法院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看守所,由看守所將判處死緩的罪犯交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交付執行後,執行機關應當通知罪犯家屬。在緩期執行期間,對於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所在地高級法院裁定,減為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抗拒改造情節惡劣的,由最高法院或被授權高級法院裁定核准執行死刑。死緩執行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裁定前關押的時間不予折抵刑期,減為有期徒刑時,應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死刑判決執行是執行法院對死刑判決的執行活動。最高法院或被授權的高級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核准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後,交原審法院執行。下級法院接到命令後,應當在7日內交付執行。死刑執行前,如果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或者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並把原因書面報告核准法院裁定。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同級檢察院應派員到現場監督。在場書記員應當製作執行筆錄。交付執行的法院應當將執行情況及時逐級報告最高法院。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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