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死緩減刑等問題的聯合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死緩減刑等問題的聯合批覆》在1956.11.20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死緩減刑等問題的聯合批覆
  • 頒布時間:1956年11月20日
  • 實施時間:1956年11月2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本年7月10日來文請示死緩減刑等問題,茲聯合批覆如下:
對於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報請再緩期一年或減刑的案件,可參照本院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號、四字第1591號聯合批覆第(三)項,亦由勞動改造機關報請主管人民公安機關審核,並且轉請犯人服刑地的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後,由省人民檢察院移送同級人民法院判決。高級人民法院所作再緩期一年的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如果當事人不申請覆核,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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