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過去對勞改犯再犯罪判處的刑期超過二十年是否改判的聯合批覆》在1963.12.06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過去對勞改犯再犯罪判處的刑期超過二十年是否改判的聯合批覆
- 頒布時間:1963年12月06日
- 實施時間:1963年12月0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檢察院, 公安部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
你們9月16日關於勞改犯再犯罪的刑期超過二十年是否改判的請示已收閱。我們認為,在“關於勞改犯再犯罪的刑期執行問題的聯合批覆”下達以前,關於勞改犯再犯罪判處的刑期已超過二十年的,可不必改判。這類犯人,如果在勞改中表現好,符合減刑條件的,可在減刑時一次將其刑減至二十年以下。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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