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死緩減刑等有關問題的聯合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死緩減刑等有關問題的聯合批覆》在1956.11.06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死緩減刑等有關問題的聯合批覆
  • 頒布時間:1956年11月06日
  • 實施時間:1956年11月0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本年10月17日來電請示死緩減刑等有關問題,茲聯合批覆如下:
(一)由死緩減為徒刑的判決書,應由組成合議庭作出減刑判決的審判員三人署名。
(二)由死緩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問題,應自原判決確定後宣告執行之日起算;原來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確定前的羈押日數,應在減刑後的刑期之內予以折抵,折抵辦法是羈押一日抵徒刑一日。
(三)對於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需要判決執行死刑時,根據當前政策精神,必須特別慎重。此類案件,雖無須經由人民檢察院另行起訴,但應由勞動改造機關報請主管人民公安機關審核,並且轉請犯人服刑地的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後,由省人民檢察院移送同級人民法院判決。高級人民法院對於執行死刑的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申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如果當事人不申請覆核,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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