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暫緩執行建議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暫緩執行建議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暫緩執行建議問題的批覆》是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檢察機關對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建議暫緩執行是否採納的請示》下發的批覆。經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中通過,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7月10日下發,自2000年7月15日起開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暫緩執行建議問題的批覆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0年7月10日
  • 實施日期:2000年7月15日
  • 檔案編號:法釋〔2000〕16 號
批覆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暫緩執行建議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0〕16 號
    (2000年7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21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你院粵高法民[1998]186號《關於檢察機關對法院生效民事判決建議暫緩執行是否採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提出暫緩執行的建議沒有法律依據。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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