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甘肅省公安廳勞改局請示對民眾要求保釋勞改犯人問題的批覆(節錄)》在1964.01.07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甘肅省公安廳勞改局請示對民眾要求保釋勞改犯人問題的批覆(節錄)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檢察院, 公安部
- 頒布時間:1964.01.07
- 實施時間:1964.01.07
甘肅省公安廳:
你廳勞改局(63)公勞管字第201號《關於對民眾要求保釋勞改犯人的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對於民眾要求保釋的、家庭確有實際困難的勞改罪犯,不宜採取提前釋放和監外執行的辦法保釋。個別罪犯改造良好又確因家中有實際困難,民眾要求放回,當地公社或公安機關來信證明的,可以採取假釋的辦法處理。假釋的條件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確有悔改表現和放出以後不致再危害社會治安的罪犯。(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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