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緩期間從何時起算問題的函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8年03月04日發布,自1958年03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8年03月04日
- 實施日期:1958年03月0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刑罰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31日〔57〕法研字第034號關於死緩期間從何時起算問題給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批覆收悉。批覆內提出死緩期間應從“判決宣告之日開始計算”。但按死緩判決宣告後。依法尚須經過我院核准。因此死緩期間應從死緩判決核准後交付執行之日起算。此點希你院考慮研究後對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加以說明。
你院1957年12月31日〔57〕法研字第034號關於死緩期間從何時起算問題給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批覆收悉。批覆內提出死緩期間應從“判決宣告之日開始計算”。但按死緩判決宣告後。依法尚須經過我院核准。因此死緩期間應從死緩判決核准後交付執行之日起算。此點希你院考慮研究後對塔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