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報送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覆核案件的通知》在2003.11.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報送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覆核案件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11.26
- 實施時間:2003.11.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今後凡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死刑覆核案件,一律報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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