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墊付

欠薪墊付

欠薪墊付是指凡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員工不到300人的企業繳納欠薪保障費後,如發生歇業、破產或“小老闆”逃匿等情況,因此而拖欠員工工資或欠繳社保費的,即可申請墊付欠薪或社保費。當企業歇業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式時,其資產暫時無法變現或不足以償付欠薪或社保費的,由清算組織申請欠薪保障金給予墊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欠薪墊付 
  • 類型:經濟術語
墊付範圍,申請條件,申請辦法,數額核定,

墊付範圍

欠薪保障金的墊付範圍包括:
(一)企業應付而逾期未支付給職工的工資;
(二)企業未依法按期足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申請條件

規定繳納欠薪保障費的企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欠薪墊付:
(一)企業因歇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等進入清算程式,因其資產暫時無法變現,或其資產不足償付欠付工資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但企業投資人註冊資金未按規定全部到位,或企業債權債務已有擔保或另有清償責任承擔者的除外。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隱匿,停止經營,無法償付欠付工資或欠繳社會保險費,人民法院在執行生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文書或勞動行政監察部門申請執行文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文書的過程中,因被執行的資產暫時無法變現,或被執行資產不足以償付欠付工資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
(三)市有關部門處理涉及勞動糾紛的重大突發事件中,需要墊付企業欠付工資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

申請辦法

(一)進入清算程式的企業,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墊付欠薪的申請;
2、企業當年度和上年度繳納欠薪保障費的憑證;
3、企業依法成立清算組織的憑證;
4、經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意見書或清算報告
5、實際欠付工資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憑證;
6、由清算組織出具的償還墊付欠薪的承諾書。
(二)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隱匿的企業,由人民法院出面並提供下列材料,作為企業或職工要求墊付欠薪的申請憑據:
1、人民法院要求保障金辦公室給予墊付欠薪的函件;
2、企業當年度和上年度繳納欠薪保障費的憑證;
3、生效的裁判文書;
4、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裁定書。
(三)因處理重大突發事件,需要使用欠薪保障金的,由處理事件責任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墊付欠薪的申請;
2、企業當年度和上年度繳納欠薪保障費的憑證;
3、實際欠付工資或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憑證;
4、上海市勞動關係協調聯席會議辦公室出具的同意證明。
保障金辦公室可依據實際情況,要求申請者提供其他相關材料。

數額核定

(一)保障金辦公室根據企業現有勞動契約關係的職工人數和實際情況核定墊付其欠發的工資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核發人數最多不超過300人,核發數額最多不超過六個月。墊付的月工資標準按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墊付的社會保險費(含單位及個人繳費部分)繳費基數按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二)欠薪墊付屬一次性墊付。每戶企業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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