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構建優質科技創新環境實施辦法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構建優質科技創新環境實施辦法》是為了有效實施《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進一步營造優質的科技創新創業環境,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構建優質科技創新環境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構建優質科技創新環境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構建優質科技創新環境實施辦法》已經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向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
2024年4月7日

內容全文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構建優質科技創新環境實施辦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打造低成本的科技創新空間
第三章 強化科技金融支持
第四章 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營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有效實施《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進一步營造優質的科技創新創業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合格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相關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範運作的創業投資基金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二)澳資企業,是指投資人為澳門居民或者在澳門依法設立且從事經營不少於兩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計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澳門居民和澳門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但是不含股權代持;
(三)澳門關聯公司,是指在澳門依法設立,依法繳納稅款(包括但不限於所得補充稅、營業稅)或依法免稅,由合作區企業直接持有(不含代持)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直接持有(不含代持)合作區企業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且與合作區企業從事相同或相近業務的公司;
(四)辦公用房,是指在合作區內房屋規劃用途為辦公(含文化創意、科教研發、高新技術),取得不動產權利證書(含權屬證明書或不動產權證)的辦公場所;
(五)“以上”含本數。
第三條 適用主體
本辦法適用於註冊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者機構。
實質性運營,認定標準按照第2/2023號執行委會規範性檔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認定規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打造低成本的科技創新空間
第四條 辦公樓宇認定
申請辦公樓宇認定,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認定的辦公樓宇屬於在合作區內,已取得不動產權利證書(含權屬證明書或不動產權證)的載體空間;
(二)申請單位為辦公樓宇的業主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管理單位;
(三)申請認定的辦公樓宇場地相對集中,建築面積不少於三千平方米,具備完善的管理體系和物業服務體系,可提供配套服務保障入駐企業和機構正常辦公。
申報單位須承諾,辦公樓宇通過認定後,按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要求定期報送企業入駐、實地辦公等情況。
第五條 辦公場地租金補貼
企業或者機構進駐經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認定的辦公樓宇,參照執委會相關機構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評估價給予租金補貼。具體如下:
(一)補貼方式:
按照“先交後補”的原則,每半年集中申請一次。
(二)補貼面積:
1.除生產製造、實驗室外,其餘補貼面積為人均十五平方米,以與企業或者機構簽訂勞動契約且在合作區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保並實地辦公的人數核算。每家企業或者機構補貼面積不超過兩千平方米。
2.對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達到兩億元且同比正增長,單位面積主營業務收入達到十萬元每平方米的企業或機構,總補貼面積提高至五千平方米。
3.“主營業務收入”以第三方出具的審計報告數據為準。“單位面積主營業務收入”以企業或者機構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本年度申請的總補貼面積核算。
4.“與企業或機構簽訂勞動契約且在合作區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保並實地辦公的人數”按照當年六月份(上半年租金補貼)、十二月份(下半年租金補貼)對應的員工人數認定。
(三)補貼期限:
連續最長六十個月。重點企業或者機構一次性新增場地達到五百平方米的,除原面積可繼續享受剩餘期限的租金補貼外,新增面積可享受連續最長六十個月的租金補貼。
(四)補貼標準:
1.一般企業或者機構前三十六個月按不超過評估價的百分之六十(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每月六十元,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租金價格)標準給予租金補貼;後二十四個月按不超過評估價的百分之三十(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每月三十元,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租金價格)標準給予租金補貼;
2.重點企業或者機構前三十六個月按不超過評估價的百分之八十(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每月八十元,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租金價格)標準給予租金補貼。後二十四個月按不超過評估價的百分之四十(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每月四十元,且不超過實際支付的租金價格)標準給予租金補貼。
(五)重點企業或者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近三年獲得過省級科技獎勵,並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三;或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並在獲獎單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三年牽頭、參與承擔(須牽頭承擔子課題之一)國家、廣東省、合作區科技計畫項目;
3.近兩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達到一千萬元以上;
4.近兩年獲得國家、廣東省、珠海市科技及工信部門舉辦的創新創業大賽獎項;
5.晉級橫琴科技創業大賽決賽;
6.納入合作區規模以上統計庫;
7.獲合作區高端人才創新創業團隊項目立項;
8.獲國家、廣東省、合作區、珠海市批准或認定的創新平台;
9.在合作區成立的科技類行業組織。
第六條 辦公場地租金補貼申請條件
申請辦公場地租金補貼,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須屬於以下的企業、機構、平台或組織之一:
1.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及服務的研究、開發及產業化活動的企業或機構。成立十八個月以上,職工總數不超過五百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兩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兩億元的企業在申請補貼當年或者上一年已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
2.創新平台,包括開展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新技術示範套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活動的產業技術研發平台,以及提供檢驗檢測、中試孵化、研發設計、資源共享等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公共服務平台。
3.在合作區成立的科技類行業組織。
(二)申請單位進駐經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認定的辦公樓宇,且租賃辦公場地面積不低於三十平方米;
(三)租賃的辦公場地需為業主授權委託租賃或者業主直租;
(四)申請單位未在合作區取得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五)當年新成立的企業或機構在申請上半年租金補貼時,須承諾當年滿足實質性運營條件。
第七條 辦公用房購置補貼
對科技企業在合作區購置辦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屬設施)自用辦公的,按購房款的百分之二十給予補貼。每家企業累計獲得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兩千萬元。
申請辦公用房購置補貼的企業須承諾購買的辦公用房自用辦公,不得空置且在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十年內不改變房屋用途、不轉讓或者對外出租。
第三章 強化科技金融支持
第八條 股權投資配套獎勵
合作區科技企業獲得合格機構投資者投資的,按其所獲得投資額的百分之五給予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五十萬元獎勵。
申請本條獎勵時,投資資金須已實際到賬,並完成企業註冊資本的商事登記變更,且股權投資資金尚未退出。
第四章 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營
第九條 專利授權獎勵
合作區企業或者機構獲得境內外發明專利授權的,按其所繳納官方費用的百分之五十給予一次性獎勵,每件發明專利最高獎勵兩萬元,同一項發明創造在兩個以上國家或者政府間組織授予專利權的,最多按兩個國家或政府間組織獎勵。同一單位單個年度專利授權獎勵額不超過三百萬元。
申請專利授權獎勵的企業或機構須為專利證書上的第一順序專利權人。專利授權獎勵申請截止之日前,專利權在合作區範圍內發生轉讓的,僅獎勵專利受讓人。專利證書和營業執照上的地址不一致時,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地址為準。
第十條 專利獎獎勵
合作區企業或者機構獲評中國專利獎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兩百萬元、五十萬元、三十萬元獎勵;獲評廣東省專利獎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三十萬元、二十萬元、十萬元獎勵。同一項目達到多個獎勵檔次的,以補差額的方式按最高檔給予獎勵。
申請專利獎獎勵的企業或者機構須為專利證書上的第一順序專利權人。專利獎獎勵申請截止之日前,專利權在合作區範圍內發生轉讓的,僅獎勵專利受讓人。專利證書和營業執照上的地址不一致時,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地址為準。
第十一條 商標獎勵
合作區企業或者機構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馳名商標,給予一次性八十萬元獎勵;首次入選廣東年度《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商標,給予一次性四萬元獎勵。
申請商標獎勵的企業或者機構須為商標註冊證書登記證書上的第一順序商標權人。商標獎勵申請截止之日前,商標權在合作區範圍內發生轉讓的,僅獎勵商標受讓人。商標權人的註冊證書和營業執照上的地址不一致時,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地址為準。
第十二條 國家或廣東省智慧財產權項目配套資助
對合作區企業或者機構獲得國家或者廣東省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立項資助的項目,按百分之百的比例給予單個項目最高五百萬元配套資助。
配套資助採取項目驗收通過後,一次性撥付的方式實施。
申請單位須在項目驗收通過之日起兩年內,就國家和廣東省項目財政到賬資助資金(含本辦法實施前已到賬資金)申請配套資助。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專項扶持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可按既定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享受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扶持:
(一)屬於澳資企業;
(二)澳門關聯公司獲得澳門特區政府重點科技企業認證。
第十四條 適用原則
除法律法規外,申請主體在享受本辦法的同時不影響其申請國家、廣東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優惠,但由合作區財政承擔或配套的除外。
本辦法與合作區出台的其他政策以及上級單位要求合作區財政承擔或配套的政策有重複、交叉的,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主體可以採取“擇優不重複”原則擇一選擇適用。
第十五條 資金監督
申請主體應當保證其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並承擔所提交項目申請材料的相關法律責任,如申請主體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扶持資金的,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情況嚴重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申請主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和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的,禁止其申請相關補貼。
申請主體自依據本辦法獲得最後一筆扶持資金起五年內,如遷出、註銷或者改變在合作區納稅、納統義務的,應當一次性退還所有扶持資金並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第十六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3年6月30日及之前的辦公場地租金補貼按《橫琴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橫琴新區科技型企業辦公場地租金補貼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珠橫新辦﹝2020﹞15號)實施,2023年7月1日及之後的辦公場地租金補貼按本辦法實施。
涉及連續獎補的項目,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已申請獎補資金的,本辦法有效期截止後可繼續按本辦法標準享受剩餘期限的獎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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