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停車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停車場管理辦法》已經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行委員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
2024年6月12日
內容全文
第5/2024號城市規劃和建設局規範性檔案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範停車場的經營和管理,保障停車場經營者和停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合作區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及管理活動。
第三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停車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配建專用停車場和城市道路路內泊位;
(二)公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為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配建的公共停車場、經批准利用橋下空間、綠地操場地下空間等既有用地增設的公共停車場,以及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設用地等設定的短期內供機動車停放的臨時停車場;
(三)配建專用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為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住宅、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停車場等;
(四)城市道路路內泊位(以下簡稱路內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施劃設定的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
(五)經營性停車場是指實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停車場。
第四條 部門職責
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下稱“城市規劃和建設局”)負責合作區停車場的行業管理工作並且組織實施本辦法,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調整、實施合作區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制定合作區建築物停車位配建標準;
(二)負責公共停車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建立合作區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停車場的基礎資料庫;
(四)編制公共停車場政府投資的年度建設計畫,推動公共停車場建設工作;
(五)負責經營性停車場備案,制定相關工作指引;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負責機動車停放服務價格審批及價格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工作。
合作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規劃編制
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布局選址要求,依法利用地表、地上或地下的土地空間資源以及結合其他用地增設,落實公共停車場的選址位置、用地規模和建設規模,並且在規劃實施時將有關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管理要求納入土地出讓契約或規劃條件,實施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條 用地控制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停車場用地,未經法定程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鼓勵利用道路廣場、公園綠地、學校操場、人民防空工程等地下空間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統籌規劃公共服務設施、交通場站、市政設施以及商業辦公等經營性建設項目配建公共停車場。
在已辦理合法用地手續的前提下,可利用政府儲備土地、依法回收閒置用地、城市道路高架橋下空間、未開發利用並且具備改造條件的已建人防工程、地下環路系統、已有建設用地設定公共停車場。
利用地下空間資源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作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有關規定執行,應當進行安全論證,徵得地面設施所有權人的同意,提出建設方案,並且依法辦理規劃、土地、消防等手續。
利用城市橋樑下空間設定公共停車場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和徵得橋樑管理單位同意,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橋樑結構安全,並且配合橋樑維護、保養作業。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不改變現有用地性質及規劃用地性質,並且滿足原用地規劃條件的紅線、限高、臨街建築退讓限制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增建停車場。
鼓勵其他土地使用權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車場,項目自用的停車泊位不得對外銷售,其容積率面積及基底面積等按現行合作區相關規劃要求執行。
第七條 土地供應
獨立建設、建設項目配建的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畫。
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可以採用劃撥方式供地。
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新建獨立占地的公共停車場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後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採用協定方式供地。
國有土地使用權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時,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應當將用地範圍內建設項目配建的公共停車場和建設項目自身配建停車場的建設內容、產權及使用權劃分等建設管理要求一併納入土地出讓契約。
可以採用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等方式供應公共停車場用地。
利用政府儲備土地、依法回收閒置用地、城市道路高架橋下空間、未開發利用並且具備改造條件的已建人防工程、地下環路系統建設公共停車場可以通過短期利用方式供地,依照合作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充電樁設定標準
在用地規劃許可階段,落實充電設施建設要求,明確停車場預留充電設施建設條件的要求和比例,並且考慮停車場的使用需求合理布置國標和非國標充電設施。
新建公共停車場配備充電樁比例不得低於總車位數的百分之三十,新建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為固定車位百分之一百預留充電樁安裝條件。
第九條 公共停車場管理
公共停車場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合作區停車場的設定標準和設計規範,並且徵求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意見。
商業辦公等經營性建設項目配建的公共停車場設計方案應當明確公共停車位和自有產權停車位的數量和具體位置,並且為公共停車場設定專門的獨立的停車區域、單獨的車輛出入口、道閘設備、明確的標誌和誘導系統。
利用學校操場建設地下公共停車場,其出入口應當在校外設定,不得影響學校教學秩序,規劃設計方案應當充分考慮學校及師生安全等因素。
建設項目配建的公共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條 鼓勵投資政策
支持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公共停車場。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可以採用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方式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單獨出讓地下空間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在不改變用地性質並且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不超過停車場總建築面積百分之二十的商業設施,並且在土地檔案或用地規劃設計條件中予以明確配建商業設施比例和業態。
附屬商業設施面積不包括停車場管理用房、停車輔助設施的建築面積。
第十一條 驗收移交
公共停車場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參與公共停車場驗收監督工作。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合作區建設工程規劃檢驗和規劃條件核實有關規定申請規劃條件核實,經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按照移交接管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上下客停車設定
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客運換乘場站、中國小校、醫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在項目用地範圍內設定上下客區,用於機動車臨時停靠上下乘客,並且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經營登記備案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稅務登記手續,並在登記後持有關材料向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辦理備案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停車場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
(二)有權管理使用停車場的以下相關材料:
1.土地使用權屬或者建築物產權證明;
2.若停車場的土地或者建築物屬租賃的,需提供租賃契約及土地出租者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明或者建築物出租者的建築物產權證明;
3.其他有權管理使用停車場的相關材料。
(三)停車場平面布置圖、交通組織方案、設施清單(含充電設施)、與合作區停車信息管理平台的對接情況;
(四)設定機械立體式停車場的應當提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五)停車場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材料齊全的,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應當在二日內予以備案。不予備案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且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管理
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應當加強對合作區公共停車場的運營監管。
城市規劃和建設局組織對公共停車場運營收支效益進行評估,有條件的可以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特許經營權出讓等公開競爭方式向市場經營主體出讓經營權,由經營主體自負盈虧;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第三方經營服務主體,停車場產生收益上繳合作區財政,日常開支由財政負擔。
第十五條 住宅區增設車位管理
住宅區配建專用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並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增設住宅區配建專用停車場。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利用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的道路、場地等設定停車位。
第十六條 無障礙車位預約制度
鼓勵停車場經營者探索無障礙停車位預約制度,在滿足特定群體使用需求的前提下,提高車位利用率。
第十七條 路內停車設定原則
為打造高品質人居環境,全面落實公交優先、綠色交通、立體開發的理念,非必要不得設定路內停車泊位,嚴格控制路內停車泊位總量。
下列情況不得設定路內停車泊位:
(一)已建成的能滿足周邊需求的停車場服務半徑三百米以內;
(二)路內停車泊位設定後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的寬度不足二點五米;
(三)路內停車泊位設定後妨礙市政公用設施和消防通道、醫療救護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停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調整、撤除及臨時措施規定
路內停車泊位設定方案應當定期評估,根據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車需求動態調整,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撤除路內停車泊位的,道路停車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恢復道路原狀。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撤除相應的路內停車泊位:
(一)城市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停車已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二)周邊其他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求的;
(三)路內停車泊位使用率過低的;
(四)設定路內停車泊位的路段情況發生變化,法律、法規禁止機動車臨時停放的。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定、占用、變更、損毀或者撤除路內停車泊位。
第十九條 安全責任
路內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及時消除因車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停放引起的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收費價格管理
合作區內停車場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範圍和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合作區商事服務局定期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的收費標準進行評估和調整,經法定程式批准後執行。
設定路內停車泊位的應當按照規定停車收費,並且明確白天和夜間的最高價格,一般不提供免費路內停車泊位。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收費標準,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提倡市政公園配建停車場等具有公益性質的停車場在特定時段實行低收費或者免費。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停車場顯著位置公示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 拒費處理
對使用路內停車泊位或者進入經營性停車場停放車輛的使用人不按規定和收費標準繳納停車費,停車場經營者可要求限期繳納,在補繳完成前,停車場及其他停車場經營者可以拒絕該車輛進入停車場。
第二十二條 信息化管理
合作區內實行停車資源信息系統聯網管理。
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應當組織建立合作區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平台,制定合作區停車場信息統一數據接入標準,並且實時公布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停車場分布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停車場動態信息,引導車輛有序停放。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及時、準確向合作區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平台傳輸停車信息數據。
第二十三條 專用電子地圖
鼓勵有條件的停車場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階段或改造的方式採集製作停車場專用電子地圖並且安裝智慧停車場,與車位實時感知系統、尋車步行導航、空泊位車行導航、自主泊車、自主接駕等場景結合套用。
第二十四條 單牌車識別系統
鼓勵停車場建設單位在建設或改造安裝智慧停車場,支持對香港、澳門單牌車的識別及停車費用支付。
第二十五條 解釋部門
本辦法由城市規劃和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內容解讀
文字解讀
一、政策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支撐全面放開澳門機動車便利入出合作區和封關運營等重大舉措落地實施,解決合作區旅遊、購物、通關等人流快速增長帶來的停車難問題,加強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範停車場的經營和管理,推動合作區智慧停車發展,提升市民出行體驗,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政策制定依據
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的意見》(粵府〔2018〕46號)
6、《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完善城市停車場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18〕4 號)。
9、《珠海經濟特區停車場建設與管理條例》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26條,主要包括總則、停車場規劃與建設、停車場經營與管理、路內停車管理、其他相關管理等方面內容。
(1)關於總則
總則主要明確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各類停車場的定義、停車場行業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2)關於停車場規劃與建設
為解決公共停車場用地難以保障的問題,《辦法》充分利用地表、地上或地下的土地空間資源以及結合其他用地增設,落實公共停車場的選址位置、用地規模和建設規模,並從規劃編制、用地控制、土地供應等方面保障公共停車場用地。為推動公共停車場規劃建設,《辦法》明確公共停車場方案設計、驗收移交等管理要求,可以配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商業設施等鼓勵投資政策。同時規定了公共停車場和住宅區配備充電樁的比例,以適應合作區新能源汽車快速發展。
(3)關於停車場經營與管理
為解決現狀公共停車場經營方式過於單一的問題,《辦法》規定除收支兩條線經營管理模式外,由城市規劃和建設局組織對公共停車場運營收支效益進行評估,有條件的可以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特許經營權出讓等公開競爭方式向市場經營主體出讓經營權,由經營主體自負盈虧。同時明確經營登記備案、住宅區增設車位管理、無障礙車位預約制度等管理要求。
(4)關於路內停車管理
為打造高品質人居環境,全面落實公交優先、綠色交通、立體開發的理念,《辦法》規定非必要不得設定路內停車泊位,嚴格控制路內停車泊位總量。規定下列四種情況不得設定路內停車泊位:(一)已建成的能滿足周邊需求的停車場服務半徑三百米以內;(二)路內停車泊位設定後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的寬度不足二點五米;(三)路內停車泊位設定後妨礙市政公用設施和消防通道、醫療救護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停車的其他情形。同時《辦法》還明確了路內停車調整、撤除及臨時措施的原則以及路內停車安全責任主體。
(5)關於其他相關管理
為規範合作區停車場經營,保護停車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辦法》規定合作區內停車場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定價模式。提倡市政公園配建停車場等具有公益性質的停車場在特定時段實行低收費或者免費。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停車場顯著位置公示收費標準,實行明碼標價。《辦法》還明確了停車者拒費處理辦法。
為便利港澳車北上,充分發揮智慧停車的作用,《辦法》規定合作區內實行停車資源信息系統聯網管理、建立合作區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平台、制定合作區停車場信息統一數據接入標準等,鼓勵合作區有條件的停車場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階段或改造的方式採集製作停車場專用電子地圖並且安裝智慧停車場,與車位實時感知系統、尋車步行導航、空泊位車行導航、自主泊車、自主接駕等場景結合套用。鼓勵合作區停車場建設單位在建設或改造安裝智慧停車場,支持對香港、澳門單牌車的識別及停車費用支付。
圖文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