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是為了完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住房保障體系,規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合作區執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
2024年3月28日

內容全文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完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住房保障體系,規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合作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房源籌集、分配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合作區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戶籍居民和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出租的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集中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籌集。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 職責分工
合作區住房保障專責小組統籌、協調、指導合作區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工作。合作區住房保障專責小組成員單位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是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相關政策,擬定公共租賃住房供應計畫,調配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指導、監督開展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分配工作。
合作區住房保障服務機構承擔合作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與房源籌集、申請審核、分配、運營等事務性、技術性、輔助性工作。
第五條 保障原則
合作區公共租賃住房區分不同對象實行分類保障,優先保障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六條 信息公開
合作區住房保障服務平台是合作區公共租賃住房相關信息發布平台,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和合作區住房保障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更新房源信息、配租信息公示、輪候情況、剩餘房源等信息。
合作區住房保障專責小組成員單位應當與合作區住房保障服務平台逐步建立信息共享渠道。
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房源籌集
第七條 規劃編制
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編制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經執委會審批同意後公布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八條 土地供應
執委會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公共租賃住房用地指標單列,並優先保障,年度建設用地計畫應當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畫。
第九條 籌集渠道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源籌集來源包括:
(一)執委會投資建設;
(二)執委會批准其他用途房地產改建;
(三)存量公產房轉換;
(四)執委會購買、租賃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房屋;
(六)其他渠道。
第十條 規劃要求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規劃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完善配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優先布局在基本生活配套完善的區域。當項目周邊配套不足時可以規劃建設一定比例的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合作區住房保障服務機構統一經營管理。獨立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設計必須按規劃要求配置足夠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比例應不小於住宅建築面積的百分之十一,其中,商業服務設施比例應按不大於住宅建築面積的百分之五進行設定。
第十一條 建設要求
公共租賃住房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為原則。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要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六十平方米以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築設計規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低於五平方米。由存量房屋改建或轉換得來的公共租賃住房因房屋結構等客觀因素制約單套建築面積標準可適當放寬。
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進行裝修,嚴格控制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
第十二條 資金籌集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建設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三)土地出讓淨收益中一定比例的資金;
(四)中央和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五)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租金收入;
(六)通過投融資方式籌集的資金;
(七)其他資金。
第十三條 產權登記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住宅部分原則上應當整體確權,由不動產登記部門在不動產權證上註明權利性質為“公共租賃住房”字樣,備註“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移登記和分割抵押登記,但可以依法整體(整幢)轉讓,轉讓後公共租賃住房性質不變”。
配套經營性設施可以獨立登記,可以依法轉讓、出租。
第十四條 稅費優惠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購買、運營等環節按規定享受有關稅費優惠政策。
第三章 申請和審核
第十五條 誠信申請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堅持誠信原則,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申請原則
戶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居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申請單位;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並按規定安排給符合條件的職工入住。以家庭為申請單位的,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當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
單身居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以單位名義申請時,用人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協助落實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分配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戶籍低收入人群申請條件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合作區城鎮低保標準百分之一百五十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應當具有合作區戶籍且實際居住兩年及以上,申請人配偶非合作區戶籍但在合作區工作或者居住的,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在合作區屬無房戶或者家庭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於十五平方米;
(三)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名下均無機動車輛,但是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燃油機車、電瓶車除外;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受理之日前五年在合作區以及珠海市範圍內沒有出售過房產;
(五)家庭人均資產不超過合作區當年城鎮低保標準十倍。
符合前款規定,年齡三十周歲以上的單身居民,可以單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孤兒年滿十八周歲後,如符合前款規定可獨立申請。
第十八條 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人群申請條件
家庭人均年收入高於合作區城鎮低保標準百分之一百五十,但是低於合作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六十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合作區戶籍且實際居住兩年及以上,共同申請人可以為非合作區戶籍的常住人口;
(二)在合作區屬無房戶或者家庭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於十五平方米;
(三)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名下均無機動車輛,但是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燃油機車、電瓶車除外;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受理之日前五年在合作區以及珠海市範圍內沒有出售過房產;
(五)家庭人均資產不超過合作區當年城鎮低保標準十五倍。
符合前款規定,年齡三十周歲以上的單身居民,可以單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孤兒年滿十八周歲後,如符合前款規定可獨立申請。
第十九條 資產核查範圍
資產核查範圍包括家庭成員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房屋、車輛以及工商登記等。
第二十條 特殊情形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轉移房產產權(不含轉移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不受在申請受理之日前五年內沒有出售過房產的條件限制。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專科醫生診斷及住院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申請條件
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職工與註冊地在合作區或註冊地不在合作區但實際服務於合作區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且職工入住期間勞動契約處於有效期;
(二)職工在合作區從事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滿一個月;
(三)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均未在合作區擁有自有住房,在申請受理之日前三年內未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四)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均未在合作區內租住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
(五)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均未正在合作區領取住房租賃補貼。
第二十二條 實物配租保障
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申請人,可以採取實物配租或者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
住房困難家庭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人群以實物配租為主,也可以自願選擇租賃補貼;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實行實物配租。
實物配租實行差別化租金,按照配租家庭住房困難程度及收入情況,給予不同檔次的租金減幅:
(一)符合條件的戶籍低收入人群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
合作區城鎮低保標準百分之一百五十(含)的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按照合作區市場平均租金的百分之十計收租金;
(二)符合條件的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人群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於合作區城鎮低保標準百分之一百五十但低於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六十(含)的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按照合作區市場平均租金的百分之三十計收租金;
(三)符合條件但家庭人均年收入高於合作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按照合作區市場平均租金的百分之五十計收租金。
第二十三條 租賃補貼保障
租賃補貼實行分檔保障,按照保障對象家庭人口、收入情況、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和補貼面積標準的差額進行補貼。分檔保障標準為:
(一)符合條件的戶籍低收入人群補貼標準按照合作區市場平均租金的百分之九十確定;
(二)符合條件的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人群補貼標準按照合作區市場平均租金的百分之七十確定。
租賃補貼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十五平方米。保障人口數一人戶按百分之一百五十計算,二至四人戶按實際人數計算,四人戶以上每增加一人按人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計算。
租賃補貼金額按月計算,按季核發。保障對象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於次月起停止計算。
保障方式可以變更。選擇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可以在滿一年後申請變更保障方式為實物配租。選擇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除外),可以申請變更保障方式為租賃補貼,但已經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應當退出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四條 申請方式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合作區住房保障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或者至合作區住房保障服務平台線上進行辦理。
戶籍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原則上以家庭為單位,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誠信承諾書;
(三)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證明(說明);
(四)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能夠證明申請家庭住房情況的材料;
(五)申請人和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由用人單位統一提出申請,被保障的職工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契約;
(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
已經享受執委會扶持政策配建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的企業,不得再申請執委會投資建設或者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五條 審核要求
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對本區戶籍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並將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家庭信息移交給民生事務局,審核期限為十五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可再延長十五個工作日。
民生事務局可依據實際需要向商事服務局、不動產登記中心等部門請求協助對申請家庭收入財產狀況進行核對,出具核對報告,並將申請家庭收入財產具體金額反饋至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應當在官網公示,公示期限為七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申請覆核。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覆核,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輪候和配租
第二十六條 輪候期限
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將公示後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申報申請人,確定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申請人。確定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申請人的,應當在輪候期內予以安排。輪候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二十七條 分類輪候
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實行分類輪候和公開配租制度。輪候規則及相關信息應當在合作區住房保障服務平台公布。
第二十八條 變動申報
在輪候期間內,申請人家庭成員、戶籍、收入、住房和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應當主動向合作區住房保障服務機構報告。經審核,仍然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變更相關信息後繼續輪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退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並書面告知原因。
第二十九條 分配審核
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對已輪候到位的申請人,應當進行分配前覆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不再進行分配。
第三十條 優先配租
審核符合條件的輪候到位申請人,屬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見義勇為人員的,可以優先配租。
第三十一條 配租方案
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應根據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及輪候到位申請人情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方案。
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的具體分配規則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制定,並由用人單位安排給符合條件的一線職工入住,在入住前將入住人員信息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配租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可按照以下兩種方式實施:
(一)集中配租,項目達到供應條件後,合作區住房保障服務機構發布公告,啟動集中配租;
(二)常態化配租,集中配租後的剩餘房源,實行常態化配租。
參加配租的申請人經分類抽籤或者搖號等方式,選定公共租賃住房。
宿舍型住房可以集中居住方式安排多名職工入住,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原則上安排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的職工在符合條件前提下可按人口數量配租成套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建築面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一)單身居民配租建築面積以不超過三十五平方米為主;
(二)兩人家庭配租建築面積以不超過五十平方米為主;
(三)三人以上家庭配租建築面積以不超過六十平方米為主。
建築面積超過七十平方米的房源,優先面向五人以上家庭配租,根據供需情況也可以面向四人家庭配租。
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可以結合配租房源情況,對有兩個及以上未滿十八周歲子女的家庭在戶型選擇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十三條 重新輪候
申請人選定公共租賃住房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放棄配租資格,重新輪候:
(一)未按要求參加選房;
(二)已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契約;
(三)簽訂租賃契約後三十日內未辦理入住手續;
(四)其他放棄配租資格的情形。
第五章 使用管理和退出機制
第三十四條 租賃契約
承租人應當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的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租賃契約期限不超過五年。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示範文本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制定並公布。
契約中關於承租人的義務應包括接受住房保障相關部門對資產收入的核查、同意不符合保障條件後及時退出、接受調整租金、接受調整物業管理費、接受相關部門採用強制措施進行退出等條款。
第三十五條 租金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物業管理費補貼及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租金減免
對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在保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租金減幅基礎上,在家庭保障面積內享受部分直至全部租金減免的政策優惠:
(一)對持有優撫對象優待證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人員,以及獲得有關證書的省級以上勞動模範,其中屬本辦法規定的戶籍低收入人群和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人群的保障對象租金全免,屬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類別的保障對象應收租金減免百分之五十;
(二)對年滿六十周歲以上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孤寡孤獨老人,租金全免;
(三)對離休幹部、五老人員(指我國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為我黨做過貢獻,如今尚健在的老地下黨員、 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接頭戶、老蘇區鄉幹部),租金全免;
(四)對領取了殘聯核發的一至二級殘疾證及三至四級精神、智力殘疾證,或者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核發的一至四級殘疾《勞動能力鑑定(確認)結論書》的申請人、共同申請人,其中屬本辦法規定的戶籍低收入人群和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人群的保障對象租金全免,屬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類別的保障對象應收租金減免百分之五十;
(五)承租人或共同申請人因患重大疾病或特殊病種造成生活困難的,憑二甲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患病期間每月可以減免百分之五十應收租金。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
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的物業服務,由產權單位主導或委託合作區住房保障服務機構,公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
第三十八條 物業費補貼
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城鎮低保標準百分之一百五十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其物業管理費按應繳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繳納,剩餘費用由財政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補貼。
第三十九條 維修養護
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人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管理和維修養護。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屬執委會的,每年所需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支出(包括應急維修資金和常規維修養護資金)納入政府住房基金預算安排。超出年度預算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支出,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按財政資金撥款管理規定報批解決。物業維修養護資金實行財政專戶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十條 資格覆核
實行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資格定期覆核制度。經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覆核,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根據約定解除《租賃契約》,承租人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一條 退還情形
承租人在承租期間家庭成員、戶籍、收入、住房和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應當主動向合作區住房保障服務機構報告,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情形的,應當按規定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應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日常巡查機制。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賃契約》約定要求承租人退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契約》約定違約責任的,承租人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申請人以及共同申請人不再工作生活在合作區或者戶籍均遷出合作區的;
(二)擅自互換、出借、轉租、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將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於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或者累計六個月以上未交納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嚴重毀損的;
(七)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八)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九)租賃期內,因獲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十)租期屆滿,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違法、違約情形。
情節嚴重的,依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以內不予受理該承租人提出的住房保障申請。
第四十二條 退還約定
符合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退還情形的,承租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契約或者終止契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並辦理相關手續。三十日內租金按合作區範圍內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平均租金計收。
承租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搬遷的,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的延長居住期限。延長期內,按照合作區範圍內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平均租金收取租金。延長期滿仍拒不搬遷的,根據《租賃契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合作區住房保障服務機構或者產權單位應當要求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合作區住房保障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予以清退,根據《租賃契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用人單位因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等不再具備市場主體資格,或者註冊地址遷出合作區的,應當在三個月以內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三個月內租金按合作區範圍內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市場平均租金計收。
第四十三條 租金催繳
承租人不按約定交納租金的,由合作區住房保障服務機構或產權單位進行催繳。
合作區住房保障服務機構應當將無故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名單定期在合作區住房保障服務平台和居住地公布。
第四十四條 覆核投訴
申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審核、輪候、配租結果等有異議的,可向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申請覆核或者投訴。
第四十五條 租賃關係證明
承租人確需開具住房租賃關係證明的,可由公共租賃住房出租方出具證明。
第四十六條 禁止條款
任何單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等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房。
第四十七條 違反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可以向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舉報。
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對經調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違規處置
申請人或者共同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等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騙取公共租賃住房或者租賃住房補貼的,經調查核實後,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駁回申請或者不再認定其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申請人,五年內不受理其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已配租的,由合作區住房保障服務機構或產權單位依據《租賃契約》收回公共租賃住房,並要求承租人按合作區市場價格補繳租金;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追回租賃住房補貼。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監管主體違規處置
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及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管理運營單位違規處置
執委會投資建設或者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人和合作區住房保障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照契約約定追究違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規處置
公共租賃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標準開發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的,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按照契約約定要求其改正,並追究違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轉換機制
在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群體應保盡保的前提下,可按規定程式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
閒置公共租賃住房可按規定程式用作火災、洪澇、颱風等災害以及執委會批准的其他情況下的臨時周轉房。
第五十三條 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職工說明
本辦法中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職工認定範圍,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根據國家關於基本公共服務相關標準,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確定,並在項目配租公告中明確。
第五十四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內容解讀

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制定背景和依據是什麼?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決策部署,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0〕65號),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送審稿)(下稱《管理辦法》),規範合作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房源申請與分配、項目運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二、《管理辦法》主要內容是什麼?
《管理辦法》共分7章55條,包括總則、規劃、建設與房源籌集、申請和審核、輪候和配租、使用管理和退出機制、法律責任、附則七個部分。其中,第一章明確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公共租賃住房、職責分工、保障原則、信息公開等內容。第二章明確規劃編制、土地供應、籌集渠道、規劃要求、建設要求、資金籌集、產權登記、稅費優惠等內容。第三章明確誠信申請、申請原則、戶籍低收入人群申請條件、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人群申請條件、資產核查範圍、特殊情形、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申請條件、實物配租保障、租賃補貼保障、申請方式、審核要求等內容。第四章明確輪候期限、分類輪候、變動申報、分配審核、優先配租、配租方案、配租方式、重新輪候等內容。第五章明確承租契約、租金管理、租金減免、物業服務、物業費補貼、維修養護、資格覆核、退還情形、退還約定、租金催繳、巡查管理、覆核投訴、租賃關係證明、禁止條款、違反舉報等內容。第六章明確申請人違規處置、監管主體違規處置、管理運營單位違規處置、建設單位違規處置等內容。第七章明確轉換機制、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職工說明、解釋主體、實施日期等內容。
三、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是哪些?
《管理辦法》規定合作區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戶籍居民和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
四、公共租賃住房的準入門檻是什麼?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人群分為戶籍低收入人群、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人群和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三類,準入門檻分別為:
(一)戶籍低收入人群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合作區城鎮低保標準百分之一百五十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應當具有合作區戶籍且實際居住兩年及以上,申請人配偶非合作區戶籍但在合作區工作或者居住的,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
2.在合作區屬無房戶或者家庭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於十五平方米;
3.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名下均無機動車輛,但是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燃油機車、電瓶車除外;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受理之日前五年在合作區以及珠海市範圍內沒有出售過房產;
5.家庭人均資產不超過合作區當年城鎮低保標準十倍。
符合前款規定,年齡三十周歲以上的單身居民,可以單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孤兒年滿十八周歲後,如符合前款規定可獨立申請。
(二)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人群
家庭人均年收入高於合作區城鎮低保標準百分之一百五十,但是低於合作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六十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合作區戶籍且實際居住兩年及以上,共同申請人可以為非合作區戶籍的常住人口;
2.在合作區屬無房戶或者家庭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於十五平方米;
3.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名下均無機動車輛,但是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燃油機車、電瓶車除外;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受理之日前五年在合作區以及珠海市範圍內沒有出售過房產;
5.家庭人均資產不超過合作區當年城鎮低保標準十五倍。
符合前款規定,年齡三十周歲以上的單身居民,可以單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孤兒年滿十八周歲後,如符合前款規定可獨立申請。
(三)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
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職工與註冊地在合作區或註冊地不在合作區但實際服務於合作區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且職工入住期間勞動契約處於有效期;
2.職工在合作區從事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滿一個月;
3.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均未在合作區擁有自有住房,在申請受理之日前三年內未因離婚分割過自有住房;
4.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均未在合作區內租住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
5.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均未正在合作區領取住房租賃補貼。
五、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是什麼?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分為實物配租保障和租賃補貼保障兩種方式:
(一)實物配租保障
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申請人,可以採取實物配租或者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住房困難家庭中,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人群以實物配租為主,也可以自願選擇租賃補貼;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實行實物配租。實物配租實行差別化租金,按照配租家庭住房困難程度及收入情況,給予不同檔次的租金減幅:
1.符合條件的戶籍低收入人群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合作區城鎮低保標準百分之一百五十(含)的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按照合作區市場平均租金的百分之十計收租金;
2.符合條件的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人群以及家庭人均年收入高於合作區城鎮低保標準百分之一百五十但低於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六十(含)的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按照合作區市場平均租金的百分之三十計收租金;
3.符合條件但家庭人均年收入高於合作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按照合作區市場平均租金的百分之五十計收租金。
(二)租賃補貼保障
租賃補貼實行分檔保障,按照保障對象家庭人口、收入情況、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和補貼面積標準的差額進行補貼。分檔保障標準為:
1.符合條件的戶籍低收入人群補貼標準按照合作區市場平均租金的百分之九十確定;
2.符合條件的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人群補貼標準按照合作區市場平均租金的百分之七十確定。
租賃補貼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十五平方米。保障人口數一人戶按百分之一百五十計算,二至四人戶按實際人數計算,四人戶以上每增加一人按人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計算。
租賃補貼金額按月計算,按季核發。保障對象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於次月起停止計算。
保障方式可以變更。選擇租賃補貼的保障家庭,可以在滿一年後申請變更保障方式為實物配租。選擇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住房困難職工除外),可以申請變更保障方式為租賃補貼,但已經享受實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應當退出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六、公共租賃住房的輪候期限是多長?
《管理辦法》明確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將公示後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申報申請人,確定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申請人。確定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申請人的,應當在輪候期內予以安排。輪候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年。
七、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職工如何確定?
《管理辦法》規定環衛、公交等為社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一線職工認定範圍,由合作區城市規劃和建設局根據國家、省關於基本公共服務相關標準,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確定,並在項目配租公告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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