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辦法

為規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保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根據新修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9日
  • 發布單位: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行政機關設立的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受理機關審核辦理,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依申請公開工作。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本機關依申請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五條 申請處理。
  (一)登記。
  受理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應及時登記,詳細記載申請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號碼、聯繫方式、收到日期、申請方式、申請內容、答覆期限、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等。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申請人通過網際網路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審查。
  1.行政機關應當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是否真實有效;特徵性描述是否清晰;獲取信息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確。委託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政府信息的,還應審查申請人、代理人的有效證件及授權委託書。
  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應以書面形式為主,採用其他形式能達到補正效果的,應及時留存記錄,並在答覆中說明。
  3.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儘快獲取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對要求公開項目較多的申請,受理機關可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
  4.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徵詢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5.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相關信息依法不予公開。
  6.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製作的,牽頭製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可徵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徵求意見機關應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7.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三)答覆。
  行政機關在收到申請之後,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1.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6)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以及該檔案館或者檔案工作機構的名稱、聯繫方式。
  2.行政機關應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答覆結果中信息提供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3.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一般應採取書面形式。答覆應具備以下要素:標題、文號、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申請內容、答覆結果、救濟途徑、答覆日期及受理機關印章。
  4.答覆採取郵寄方式送達的,行政機關應通過郵政企業送達,不得通過不具有國家公文寄遞資格的其他快遞企業送達;採取電子郵件送達的,行政機關應上傳加蓋印章的答覆掃描件或拍攝的答覆彩色圖片;採取當面領取送達的,通知申請人當面領取答覆時間、地點,並做好籤收記錄。
  5.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處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處理期限的截止時點:
  (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採取直接送達、委託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等方式送達的,以申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收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
  (2)採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以交郵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
  (3)採用電子送達的,送達日期以網路系統發出之日當日為期限計算時點。
  第六條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政機關可收取信息處理費,費用的收取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或變相有償服務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八條受理機關對辦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材料,應及時整理歸檔。申請辦理材料包括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含信封)、內部呈批情況、徵求意見情況、答覆及附屬檔案材料、送達材料等。如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無有效聯繫方式,無法送達申請人的,受理機關應當登記後依法答覆並留存備查。
  第九條 教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樂山市結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四川省九項政務公開地方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於2020年10月10日印發了《樂山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辦法》《樂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辦法》《樂山市政府信息公開審查辦法》《樂山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辦法》《樂山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樂山市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6個辦法”)。從法定職責、信息發布、政策解讀、回應關切、依申請公開、社會評議、責任追究等方面進一步細化工作程式,推進政務公開與政務服務標準化有機融合。
一、“6個辦法”出台的意義
“6個辦法”的出台是對樂山市推進政務公開標準化、規範化工作經驗的總結、固化;是有效化解公開內容質量不高、公開平台不統一、解讀回應不到位、辦事服務不透明等問題而制定的工作規範;是加強行政權力監督制約,增強政府公信力、執行力的重要舉措。對增強政務公開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提高政務公開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二、“6個辦法”的適用範圍
“6個辦法”主要適用於全市各級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設立的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三、“6個辦法”的特色亮點
(一)注重新舊銜接。“6個辦法”注重與新《條例》《標準》以及國、省相關檔案要求的銜接,全面落實新要求、新規定。如:將“政策解讀”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在《樂山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辦法》中逐一明確解讀範圍、解讀審查、解讀發布等工作規範。在《樂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辦法》中對依申請公開件的辦理流程予以細化。在《樂山市政府信息公開審查辦法》中提出“誰提供、誰審核、誰負責”“先審查,後公開”“一事一審”的原則。《樂山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樂山市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中細化的考核、問責方式,均與近年來國、省新出台的相關法規、檔案進行了相互銜接。
(二)注重編排體系。“6個辦法”不僅將政務公開的組織、實施、運行作了規範,還將推動政務公開工作落地見效的監督問責措施予以建章立制,涵蓋了政務公開工作“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如,《樂山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辦法》《樂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辦法》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兩種方式從處理程式上予以細化;《樂山市政府信息公開審查辦法》對信息公開的審查流程進行了規範;《樂山市政務公開工作社會評議辦法》《樂山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辦法》體現了對公開效果的跟進監督和評議;《樂山市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追究辦法》則注重了執行政務公開制度的嚴肅性。
(三)注重套用實效。從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流程、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流程、依申請公開處理流程等細節上的明確和統一,到監督考核採用公眾評議與主管機構考核相結合的方式,追責問責堅持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與責任相適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均體現了“6個辦法”的可操作性、實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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