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

《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衍生出的政治名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
  • 類型:政治名詞
內容
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完善基層民主協商制度,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第一節 夯實基層社會治理基礎
健全黨組織領導、村(居)委會主導、人民民眾為主體的基層社會治理框架。依法釐清基層政府與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權責邊界,制定縣(區)職能部門、鄉鎮(街道)在城鄉社區治理方面的權責清單制度,實行工作事項準入制度,減輕基層特別是村級組織負擔。加強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規範化建設,合理確定其功能、規模和事務範圍。加強基層民眾自治機制建設,完善村(居)民議事會、理事會、監督委員會等自治載體,健全村(居)民參與社會治理的組織形式和制度化渠道。
第二節 健全社區管理和服務機制
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下移、資源下沉,提高城鄉社區精準化精細化服務管理能力。推進審批許可權和公共服務事項向基層延伸,構建格線化管理、精細化服務、信息化支撐、開放共享的基層管理服務平台,推動就業社保、養老托育、扶殘助殘、醫療衛生、家政服務、物流商超、治安執法、糾紛調處、心理援助等便民服務場景有機集成和精準對接。完善城市社區居委會職能,督促業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履行職責,改進社區物業服務管理。構建專職化、專業化的城鄉社區工作者隊伍。
第三節 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基層治理
發揮群團組織和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暢通和規範市場主體、新社會階層、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等參與社會治理的途徑,全面激發基層社會治理活力。培育規範化行業協會商會、公益慈善組織、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加強財政補助、購買服務、稅收優惠、人才保障等政策支持和事中事後監管。支持和發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願服務組織,壯大志願者隊伍,搭建更多志願服務平台,健全志願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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