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極端天氣災害防禦管理辦法

《梧州市極端天氣災害防禦管理辦法》是梧州市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的規章。

梧州市極端天氣災害防禦管理辦法
(2022年11月24日梧州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 2022年12月31日梧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極端天氣災害防禦,避免、減輕極端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極端天氣災害的防控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防禦活動,適用本辦法。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極端天氣災害,是指達到氣象災害預警最高級別(紅色預警信號)的暴雨、颱風、強對流(短時強降雨、雷電、大風、冰雹)、高溫、乾旱、大霧、寒冷天氣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極端天氣災害防禦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尊重自然、科學防禦的理念,堅持以大機率思維應對小機率事件和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極端天氣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 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防禦工作協調機制和防災減災責任制,將極端天氣災害防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氣象主管機構以及工業和信息化、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廣體旅、應急管理、林業、城市管理監督、海事、通信、電力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極端天氣災害防禦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極端天氣災害防禦職責,明確防禦工作機構和人員,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演練、搶險救災、災情險情報告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協助參與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演練、預報預警和避災信息傳遞、災情收集上報、自救互救等工作。
第五條 暴雨、颱風、乾旱極端天氣災害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統籌指揮應對,其他極端天氣災害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氣象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統籌指揮應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成立專門領導機構,統一指揮處置極端天氣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周邊市縣的聯防聯控機制,推動西江流域極端天氣災害防禦區域合作,聯合開展應急演練,實行信息共享、應急資源合作、重大應急策略和措施聯動。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領導幹部應對極端天氣災害的科普解讀和應急管理能力培訓,開展各行業極端天氣災害防禦技能培訓,建設科普宣傳教育培訓基地和科普體驗場館,提高社會公眾對極端天氣災害的防禦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參與極端天氣災害防禦工作的義務。
鼓勵志願者根據其專業知識、技能開展極端天氣災害防禦的科普宣傳、應急救援、心理疏導、社區服務、交通物流、秩序維護、過渡安置、恢復重建等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極端天氣災害防禦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對在極端天氣災害防禦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極端天氣災害防禦的風險防控、隱患整治、監測預警、信息傳播、應急處置等工作納入目標考評體系。
第二章  防控準備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種類、風險隱患底數、綜合風險水平、抗災設防能力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風險普查和氣象災害風險核心要素更新調查,建立極端天氣災害資料庫,劃定極端天氣災害風險區域。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機構、部門編制氣象災害風險評估項目目錄。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國土空間規劃、重點建設工程項目、重點經濟開發項目、大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等,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並在選址、設計、施工、運行中充分考慮極端天氣災害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對重點建設工程項目、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環境場所重點評估暴雨、大風、雷電等極端天氣災害風險,對大型橋樑、大跨度和高層建築物、戶外大型廣告牌等設施重點評估風壓、雷電等極端天氣災害風險。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極端天氣災害風險區域以及自然災害綜合防治區域,明確防禦災害類型、資金投入、治理項目、治理措施等事項,加強城鄉排水設施、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緊急避難場所等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編制城市建設防災減災規劃、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能源、生態環境、交通、農業農村、旅遊、林業等專項規劃時,依據氣象災害綜合風險普查結果以及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意見,統籌考慮極端天氣災害發生的風險性和防禦工作的可行性,科學規劃城鄉防災減災整體布局、防洪排澇體系和通風廊道系統。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本地極端天氣災害閾值,完善防洪排澇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抗災設防標準。
城市管理監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定期編制或者修訂暴雨強度公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對新建、改建的城市排水工程,應當結合本地暴雨強度公式、地形地勢地理特點,計算排水管網工程的設計排水量。
各類建(構)築物、場所和設施建設應當依據各項災害防禦相關標準設計、建設,不得擅自變更、降低標準。氣象、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主管機構、部門應當對災害防禦相關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將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設、能源、礦產、旅遊、通信、水利、農業、糧食、林業等行業中易遭受氣象災害影響並且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單位列入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目錄,並且向社會公布。
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極端天氣災害防禦需要制定應急預案,明確防禦責任人及其職責,設定防禦重點區域安全標誌,巡查防禦設施,排查並且消除隱患。
第十五條 供水、供電、通信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點保障單位名錄,督促、協調供水、供電、通信運營單位完善極端天氣災害防禦應急保障措施,優先保障應急搶險、醫院、學校、機關等重點保障單位的用水、用電和通信需求。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巨災保險給予財政支持。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保險形式減少極端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失。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各類氣象災害保險產品和服務,提高全社會抵禦氣象災害風險的能力。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依照標準規範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防災能力和水平進行評價並且公布,鼓勵保險機構將評價結果作為相關保險費率風險評估因素。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政府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各有關部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以及與氣象災害密切相關的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案內容和關聯預案的銜接,完善極端天氣災害防禦內容,建立以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為先導的極端天氣災害防禦應急回響機制。
第十八條 氣象、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廣體旅、應急管理、林業、城市管理監督、通信、電力等主管機構、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極端天氣災害防禦指南,並且指導本行業相關單位制定包含極端天氣應對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以及開展應急演練。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參考極端天氣災害防禦指南,完善極端天氣災害防禦預案內容,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聯動機制,明確應急回響責任人、信息報告流程、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內容,並且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類極端天氣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規劃、生產、採購、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機制,並按照品種完備、規模適度、方式多樣的原則儲備搶險救災物資。
發展改革、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監督等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本行業相關單位開展極端天氣災害防禦物資儲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定救災物資儲存點。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極端天氣災害防禦需要,建立決策諮詢專家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支持組建專業化的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極端天氣災害防禦需要,建立基層氣象信息員隊伍和基層應急救援隊伍。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以下極端天氣災害防禦技術建設工作:
(一)健全極端天氣災害防禦技術支持體系,加大氣象科研投入力度,推進大數據、雲計算、地理信息、區塊鏈等新技術在應急處置系統的智慧化套用;
(二)明確極端天氣災害防禦城市建設規劃布局、基層社區(村)人員分布、重點防禦區域場所、避險場所、避險路線等信息;
(三)最佳化防汛抗旱、排水排澇、水域搜救、氣象移動監測、人工影響天氣等裝備配備,在重點區域、重點部位配備衛星電話、通信無人機、應急發電、增雨飛機等裝備。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極端天氣災害防禦工作情況,組織本級氣象主管機構、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評定綜合減災示範單位。
第三章  監測預警
第二十三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本地化、精細化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研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修訂細化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標準和閾值,逐步建立健全分災種、分區域、分行業的極端天氣災害監測預警服務體系。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精密監測極端天氣災害的需求,將城市氣象觀測站點建設納入詳細性控制規劃,在行政區域內所有行政村設定監測暴雨等災害的氣象監測設施和預警設施。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涉及極端天氣災害防禦的單位,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建設氣象災害大數據和災害管理綜合信息系統,納入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並且依託智慧城市建設,將氣象監測預警信息嵌入城市運行管理各個指揮系統。
氣象、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監督、林業等主管機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極端天氣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監測工作,並且共享監測信息數據。
從事氣象探測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本單位氣象災害基礎信息和監測信息數據。
單位和個人可以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極端天氣風險和災害。
第二十六條 氣象、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林業、城市管理監督、海事等主管機構、部門應當建立綜合風險研判制度,構建由行業主管部門、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專家團隊等多方參與的會商機制,對極端天氣災害強度大小、影響範圍、預計損失等開展綜合研判,形成綜合會商研判意見,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條 防禦極端天氣災害,原則上實行以下遞進式預警方式:
(一)有發生極端天氣趨勢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極端天氣災害影響預報;
(二)極端天氣進入警戒區域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極端天氣災害風險預警;
(三)臨近出現極端天氣災害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公眾發布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
防禦突發性強的極端天氣災害,氣象主管機構可以不採取遞進式預警方式,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公眾發布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快速發布制度,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明確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作為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發布渠道。
第二十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多種渠道參與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傳播。
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建立預警信息接收責任制度,暢通信息接收渠道,指定專人接收和傳播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廣播、大喇叭、銅鑼、口哨、手搖報警器等多種傳播工具,及時將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傳遞給受影響人員。
氣象信息員、治安格線員應當通過微信、微博、微視頻、客戶端和簡訊等方式及時接收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並且及時向責任區內的公眾傳播。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條 收到極端天氣災害影響預報後,極端天氣災害可能影響區域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極端天氣災害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防護措施:
(一)加密災情監測、收集、調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專家會商研判;
(二)組織對重要市政基礎設施、重要工程設施、易受極端天氣災害危害的場所和區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巡視管護,及時採取拆除、清理、加固、隔離等措施;
(三)調度搶險救災所需物資、裝備,組織清理應急避難場所和搶險救災通道;
(四)責令有關部門、單位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地方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待命狀態;
(五)動員社會力量做好參加搶險救災的準備;
(六)劃定和宣布警戒區域,疏散、轉移、安置易受極端天氣災害危害的人員,停止或者限制易受極端天氣災害危害的活動;
(七)及時發布有關災害防範避險提示,宣傳減災救災知識和技能,公布諮詢、求救方式;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規定的其他防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收到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後,極端天氣災害影響區域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災情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打通搶險救災通道,營救受災人員,啟用應急避難場所或者臨時徵用安全場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實施醫療救護措施;
(二)劃定、標明並且封鎖危險區域,設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人員、車輛、船舶、飛行器通行;
(三)組織修建搶險救災臨時工程,搶修道路、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等基礎設施;
(四)調撥、發放食品、飲用水、衣物、帳篷等搶險救災物資,實施衛生防疫、生態環境保護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五)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搶險救災;
(六)決定停工、停業、停課,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關公共場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
(七)特定應急物資或者其他特定商品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的,採取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措施;
(八)宣傳極端天氣災害應急知識,發布人群、地域、行業應對指引;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規定的其他處置措施。
各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職責分工和指揮機構的指揮調度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三十二條 極端天氣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或者指揮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定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並與指揮機構保持實時聯繫。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實行現場指揮官負責制度,現場指揮官有權決定現場處置方案,指揮調度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資源。各有關單位、社會公眾應當服從和配合現場指揮官指揮。
現場指揮部應當配備熟悉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專家和專業救援隊伍。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現場應急處置提供現場氣象服務。
第三十三條 暴雨、颱風、強對流極端天氣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通知處於影響區域的幼托機構、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等教育機構採取停課措施。
高溫、大霧、寒冷極端天氣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通知處於影響區域的幼托機構、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等教育機構調整上下學時間或者做好停課準備。
極端天氣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教育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保護在校學生安全,通知或者組織上學、放學途中的學生就近到安全場所避險。
第三十四條 極端天氣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或者應急預案的規定,採取停產、停工、停業措施,並且為在崗工作人員以及因天氣原因滯留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
第三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小範圍極端強對流天氣但是尚未收到預警信號的,可以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降雨過程內累積的雨量超過歷史同期平均值、但是尚未達到預警信息發布標準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次生災害風險提醒。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排查隱患,做好次生災害防範工作。
第三十六條 極端天氣災害影響趨於減輕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適時變更或者解除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應急回響決定,並且做好極端天氣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防禦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向社會發布極端天氣災害的災情信息之前,應當經過本級氣象主管機構核實相關實況氣象數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製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氣象災害隱患排查治理職責的;
(五)未按照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採取災害防禦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三)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
(四)未按照應急處置規定停課、停工、停業、停運的;
(五)拒不執行人員轉移的決定、命令的;
(六)未按照規定採取其他應急處置措施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強對流,是指因強對流天氣系統生成的短時強降雨、雷電、大風以及冰雹等突發災害性天氣。
(二)寒冷,是指因氣溫急劇下降導致的道路結冰、寒潮、霜凍、冰凍災害性天氣。
(三)極端天氣災害影響預報,是指對尚未達到極端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標準的氣象災害,作出影響區域和發展趨勢研判的氣象服務信息。
(四)極端天氣災害風險預警,是指由國家、省、市三級氣象主管機構製作發布的,針對短期時效(提前二十四小時或者以上)內範圍較大、災害影響嚴重、可能達到氣象主管機構啟動最高等級應急回響的,用於開展應急準備、安排部署和部門聯動的警示信息。
(五)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是指由縣級氣象主管機構製作發布的(未設立氣象機構的縣級行政區的預警信號由市級氣象主管機構發布),針對二十四小時以內、特別是短臨時效(十二小時)以內突發性、局地性極端災害的,指導開展災害防禦和應急避險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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