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氣象減災綜合管理

開展氣象災害的防災減災工作必須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做保障,規範各行業的職責和權利,高效率地組織社會各行各業和公眾,調動和協調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有序、有效地抗禦各種氣象災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簡稱《氣象法》)規定了氣象災害防禦各項工作的責任主體與相關要求,從法律上確立了氣象部門在氣象災害防災減災工作中的地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市氣象減災綜合管理
  • 外文名:Integrated Management of Urban Meteorological Disaster Mitigation
  • 重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 作用:使氣象減災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 地方法律:重慶市制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 立法體系:涉及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
立法在減災中的作用,氣象減災立法的回顧,有關法律,立法體系建設,

立法在減災中的作用

開展氣象災害的防災減災工作必須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做保障,規範各行業的職責和權利,高效率地組織社會各行各業和公眾,調動和協調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有序、有效地抗禦各種氣象災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簡稱《氣象法》)規定了氣象災害防禦各項工作的責任主體與相關要求,從法律上確立了氣象部門在氣象災害防災減災工作中的地位。目前,《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及傳播管理辦法》的發布,已經從法律上保證了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製作與發布及刊播等環節,從法律上保證了氣象災害防災減災工作的順利執行。
我國氣象部門高度重視氣象減災立法工作,正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隨著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建設突飛猛進,城市系統受氣象災害的影響日益凸顯,同等致災條件下的災害損失總量也相應增大。需要與時俱進,進一步建立健全城市氣象減災法律法規體系。

氣象減災立法的回顧

我國的氣象立法可分成四個階段,2000年以前,在氣象部門內部制定一些行業規定、規範以及相關的管理辦法1999年10月31日由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並於2000年1月1日開始施行,標誌著我國的氣象減災工作走上法制的軌道。這是一部規範氣象探測、預報、服務和氣象設施建設、氣象災害防禦、氣侯資源利用、氣象科學技術研究等活動的行政性法律;根據《氣象法》,氣象部門制定了些相關規定,以及相應的地方氣象減災法律法規。多省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力實施辦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等。對各級政府在氣象災害防禦中的地位和作用、氣象部門的責任和義務以及氣象災害監測和預報等內容都做出了明確規定;2003年非典後,為了回響我國應急體制建設,氣象部門制定了一系列氣象災害監測預警、氣象災害信息發布、氣象災情收集上報評估、應急處置方面的減災規章和行業規定,規範了突發性災害氣象應急保障的組織機構、運行機制、應急程式、啟動條件、災情收集、評估等環節,使各項氣象減災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有關法律

在氣象減災的地方性法律方面,2002年重慶市制定了《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並於2005年重新修訂,規定了氣象災害防禦活動和工作職責,包括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廣播、電視、電話等媒體在氣象預警信號發布中的工作職責。明確了政府職能部門根據氣象部門提供的氣象災害信息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管理的工作職責。規定了氣象部門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以及對新建、擴建建設項目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職責等。
2003年天津市、2005年重慶市先後出台了《氣象條例》,規定氣象部門應準確、及時發布氣象預報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警,為政府部門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在政府的領導、協調下,負責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組織管理雷電災害防禦工作,制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計畫,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資質認定並監督管理規定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天氣實況公報實行統一發布制度;規定廣播、電視台站應依法刊播公眾天氣預報和災害性天氣預警,且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提供的氣象信息,並標明發布時間。

立法體系建設

立法是法制體系建設的基礎。氣象減災法制建設的內容涉及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與標準等不同層次。綜合減災立法體系建設首先要制定災害管理基本法及若干重大災害管理法,並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規,還要加強地方和相關部門的減災立法,同時加強執法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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