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管理辦法

《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管理辦法》是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為加強行政審批工作的管理,進一步落實工作責任制,提高辦事效率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桓仁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審批工作的管理,進一步落實工作責任制,提高辦事效率,根據縣行政審批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政府在民族一條街建立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事大廳(以下簡稱辦事大廳),面向全縣集中辦理各類行政審批事項及便民事項。
第三條 縣政府成立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受縣政府領導,負責全縣行政審批工作的領導和管理;管理辦公室下設辦事大廳,負責全縣主要行政事項審批的服務工作。
第四條 縣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的職責:
(一)指導、協調各部門和各視窗行政審批工作。
(二)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監督檢查審批視窗和工作人員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分析研究實施中遇到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
(四)協調聯合審批中的重大事項,跟蹤重點審批事項的運行情況。
(五)開展與行政審批相關的業務培訓。
(六)負責工作人員的考勤與考核、首席代表的管理、檢查工作紀律、安全保衛等日常管理
(七)組織會審會,協調審批事項、監督審批事項的完成等業務協調。
(八)關心工作人員生活、搞好衛生保潔、來賓接待、車輛管理、房產管理、設施維修維護等後勤服務。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辦事大廳成立黨、團組織,負責黨、團事務工作。
第六條 辦事大廳堅持"服務至上、優質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一站式"服務。
第七條 辦事大廳實行審批項目、依據、程式、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公開的"六公開"制度;實行視窗式辦文制度、承諾制度、統一收費制度、審批封閉制度、監察制度、首席代表制度、主管領導負責制度、審批專用章制度、工作人員輪崗制度等。
第八條 進入辦事大廳視窗的工作人員,由設視窗的部門推薦,經管理辦公室審核後確定,一般須定崗兩年以上。其間,人事關係不變,身份性質不變,但與原單位所任職務、工作脫鉤,實行雙重管理,以辦公室管理為主,業務上接受原部門指導,日常工作由管理辦公室領導和管理。
第九條 視窗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獎金由設視窗的部門發放。管理辦公室應對各視窗及視窗工作人員實行月、年考核,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考評結果進行獎懲。考評結果作為上級部門對派出視窗部門考核的依據,作為視窗工作人員使用、晉升的依據。
第十條 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公室應對輪崗離任的工作人員做出鑑定,裝入人事檔案。各部門應根據鑑定,做好其人員的工作安排,併合理使用。鑑定結果為優秀的應當優先晉職、晉級。
第十一條 視窗工作人員因不能勝任工作或有違紀行為的,在管理辦公室調換通知下達後,派出部門應當立即調換。部門提出調換視窗工作人員或臨時派人頂崗時,應商得管理辦公室同意。進駐辦事大廳的各部門應事先安排好視窗頂崗人員,防止人員缺崗。
第十二條 辦事大廳設立專門收費視窗,縣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事業收費項目在大廳內統一收費,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辦事大廳要完善各項管理制度。
1、建立值班主任制度。大廳設值班主任一名,由管理辦公室各科室人員輪流擔任,負責大廳日常管理、保障、服務工作,對工作人員進行考勤、考核,檢查工作紀律,監督審批事項的完成,負責並聯審批、組織聯合會審;負責諮詢、接待及工作協調。
2、建立管理制度。大廳要制定《管理規定》、《考勤制度》、《安全規定》、《設備管理規定》等項規章,確保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
3、建立工作紀律。要建立視窗工作人員《工作期間十不準》、四條 "高壓線" 禁令(凡工作期間飲酒、玩遊戲、與辦事民眾爭吵、無故脫崗)和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守則。違者,視情節嚴肅處理。
4、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度,教育全體工作人員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強防範意識,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丟失、防造假、防計算機病毒等工作。
第十四條 各視窗行政審批專用章的啟用、變更、註銷須向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凡進入辦事大廳的審批項目,各部門不得在辦事大廳以外辦理,違者,由縣管理辦公室會同監察部門追究其部門的行政責任,並根據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視窗工作人員越權或違規審批的,或服務態度差、辦事推諉、貽誤工作的,或有吃拿卡要行為的,由管理辦公室會同人事、監察部門按照縣有關行政審批違規責任追究辦法、《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事大廳工作人員廉潔從政若干規定》和《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事大廳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試行)》處理。
第十七條 辦事大廳設立投訴中心,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辦事大廳的工作部門及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和服務質量差的行為進行投訴。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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