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事大廳專用章管理辦法(試行)

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事大廳專用章管理辦法(試行)是由桓仁滿族自治縣出版的關於審批服務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事大廳專用章管理辦法(試行)
  • 地點: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根據縣行政審批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批專用章,是指進駐辦事大廳的各部門在完成審批工作後所使用的公章。
第三條 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審批專用章僅限於在辦事大廳視窗使用,不得異地挪用;審批項目必須加蓋審批專用章後方可有效。對發往本縣內的審批批文,審批機關的任何公章均不能替代審批專用章;對發往外縣或上報的審批批文需審批機關簽署意見和加蓋公章的,憑審批專用章的意見即到即辦。
第四條 各類審批事項的完成以加蓋審批專用章為法定完結。審批完成時間是否符合承諾時限要求,以審批專用章的加蓋時間為準。
第五條 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實行單位領導負責制,各部門派駐辦事大廳的首席代表負責日常管理。
第六條 審批專用章統一使用4.2厘米的規格和格式,樣式如:“桓仁滿族自治縣人事局審批專用章”。
第七條 縣各單位審批專用章的啟用、變更、註銷,須經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確認,並核准備案。
第八條 對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辦公室和辦事大廳投訴中心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本辦法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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