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違規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違規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是桓仁滿族自治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違規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 追究原則: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 追究對象:損害企業法人合法權益的部門
  • 追究內容:不按規定程式公開辦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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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對行政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規範行政審批行為,落實審批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及《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責任追究原則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和實事求是、從嚴治政的方針,立足於教育,著眼於防範。
二、責任追究對象
在行政審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審批職責,以致影響行政審批秩序和行政審批效率,損害公民、企業法人合法權益的派駐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其他行政審批部門。
三、責任追究內容
(一) 不按規定實施審批或越權審批,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 違規收費和不合理收費的;
(三) 無不可抗力原因,不按承諾時限完成審批任務的;
(四) 擅自離崗的;
(五) 服務態度冷淡、生硬、蠻橫、粗暴的;
(六) 對服務對象提出的正當要求和意見置之不理的;
(七) 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八) 不按規定程式公開辦事,辦事不公道的;
(九) 辦事效率低下或者故意拖延的;
(十) 辦事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等不負責任的;
(十一) 執行公務行為不文明,影響政府形象的;
(十二) 違反《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廉潔從政規定(試行)》,給服務對象和本部門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
四、責任劃分
(一) 承辦人未經授權直接做出具體行政審批行為,導致行政過錯和造成嚴重後果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二) 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確履行審核、批准職責,導致行政過錯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三) 雖經審核人審核、批准人批准,但承辦人不依照審
核、批准事項實施具體行政審批行為,導致行政過錯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
(四) 承辦人提出方案,或意見有錯誤,審核人、批准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未予糾正,導致行政過錯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承辦人負直接責任,審核人負直接領導責任,批准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五) 審核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導致行政過錯和嚴重後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准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審核人未經授權而不報請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決定,導致行政過錯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六) 批准人不採納或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行政過錯和造成嚴重後果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准人直接做出決定,導致行政過錯和造成嚴重後果的,批准人負直接責任。
(七) 領導指令、干預導致行政過錯或發生嚴重後果的,該領導負直接責任。
(八) 集體研究、認定導致行政過錯和嚴重後果發生的,部門領導負主要領導責任,決策人負直接領導責任,持錯誤意見的人負直接責任,持正確意見的人不承擔責任。
(九) 上級機關改變下級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審批行為,導致行政過錯和嚴重後果,上級機關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十) 兩人以上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行政過錯和嚴重後果發生的,按個人所起的作用承擔責任。
五、責任追究方式
(一)追究政府部門責任
1.對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仍在審批的,或擅自設立審批事項實施審批的,除責令改正外,給予部門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資格,追究部門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當事人責任。
2.對縣政府確定保留的審批事項,要求進入服務中心實行並聯審批和集中會審,部門仍以各種理由在服務中心外繼續受理的,給予部門口頭批評或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資格,追究部門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當事人責任。
3.對未公開審批事項內容、依據、時限以及申辦對象資格、條件的或具備條件而未實行視窗服務的,責令整改,並給予部門口頭批評或通報批評,追究部門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當事人責任。
4.對不按規定辦理聯合審批、前置審批事項的,或未落實審批事項監管措施的,或內部沒有責任處室和責任人的, 限期整改,給予部門口頭批評或通報批評,追究部門主要領導、主管領導和當事人責任。
5.年末經服務對象代表和特邀監察員對部門的依法行政、政務公開、工作效率、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廉潔從政等方面的評議排行末位的,予以通報批評。
(二) 追究行為人和領導責任
1.對因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差,給行政機關和服務對象造成輕微損害的,對直接責任者和直接領導者分別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扣發獎金等處理。
2.對因服務態度和服務質量差,給行政機關和服務對象造成一定損害和影響,情節比較嚴重的,給予負直接責任者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扣發獎金、停職離崗培訓等處理;給予直接領導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扣發獎金、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責令主要領導做出書面檢查。
3.對因服務態度和其他問題,給行政機關和服務對象造成嚴重損害和影響,情節嚴重的,給予直接責任者扣發獎金、免除行政職務或辭退等處理;給予直接領導扣發獎金、調離工作崗位或免職等處理;給予主要領導通報批評。
4.對進駐服務中心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1年內凡一次被投訴並查實的,根據情節和責任,給予直接責任者停職離崗培訓處理,給予直接領導通報批評處理;凡兩次被投訴並查實的,問題和情節較重的,給予直接責任者辭退處理,給予直接領導停職離崗培訓處理;凡三次被投訴並查實的,問題和情節嚴重的,給予直接領導辭退處理,給予主要領導通報批評,並建議調離工作崗位。
5.對因在行政審批過程中向服務對象吃、拿、卡、要、報,或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等,情節嚴重構成違紀的,紀檢監察部門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責任追究程式
(一) 由縣監察局派駐服務中心的監察室具體負責服務中心內日常監督檢查和接待服務對象的投訴及對違規人員的調查核實工作。
(二) 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由縣監察局和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予以責任追究處理。
(三) 構成違紀的,由縣紀檢監察部門依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處理。
七、其它
(一)本辦法由縣監察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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