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事項辦理程式及管理辦法

《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事項辦理程式及管理辦法》是桓仁滿族自治縣政府公示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事項辦理程式及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桓仁滿族自治縣
內容,聲明,

內容

第一條為簡化審批環節,規範審批程式,方便服務對象,提高辦事效率,根據縣行政審批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程式簡單,申報材料齊全,可當場辦結的事項實行即時辦理制。其辦理程式為:
(一)服務對象的申報材料齊全,視窗工作人員即收即辦,當場辦結。
(二)服務對象申報材料不全而影響當場辦結的,視窗工作人員應出具《補充材料通知單》,一次性明確告知需補充的材料,並在服務對象補齊材料後當場辦結。
第三條 需經審核或現場勘驗等辦理過程的事項實行承諾辦理制。其辦理程式為:
(一)視窗工作人員受理服務對象申報材料後,當場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出具《承辦事項通知單》,正式受理該事項;認定服務對象申報材料不全而影響審批的,應出具《補充材料通知單》,一次性明確告知需補充的材料。待服務對象補齊申報材料後,重新受理。
(二)視窗工作人員承諾辦理申報事項後,應立即按該事項的審批工作流程,履行相關審批程式。在承諾時限內,辦結審批事項。凡因不可抗力原因逾時限辦理的,需做出明確的書面說明,告知本部門主管、辦事大廳投訴中心和服務對象。
第四條 重點基建項目、技改項目及需由兩個以上部門審批的事項實行聯合辦理制。其辦理程式為:
(一)視窗工作人員確認受理的申報事項為需要聯合審批的事項,在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認定其符合申報條件後,出具《聯辦事項通知單》,正式受理該事項。
(二)視窗工作人員應立即將有關材料轉交聯合審批的相關部門。
(三)主要責任部門的首席代表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以下兩種方式辦理:凡涉及審批部門較少、程式簡單的事項,可通過發出《聯合審批事項會簽通知單》,協調聯合審批的各有關部門簽署審批意見的方式辦理,待各項前置審批程式完成後,由主要責任部門審批辦結;凡涉及審批部門較多、程式複雜的事項,可通過會審會的方式辦理,由主要責任部門的首席代表向管理辦公室提報,管理辦公室向相關部門發出《聯合審批事項會審通知單》,通知應參加會審的各有關部門做好準備,在約定的時間召開會審會進行聯合審批。
(四)會審前需要進行現場勘驗的,由主要責任部門負責組織進行。現場勘驗應聯合進行並一次性完成。
(五)經會簽和會審同意批准的事項,主要責任部門視窗在承諾的時限核心發有關檔案和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向服務對象出具《不予批准事項通知單》,明確告知辦理結果。
第五條 會審會由管理辦公室召集和主持,主要責任部門的首席代表配合,各會審部門須派主管審批事項的負責同志參加會審會。無故缺席的,視為同意會審會的意見,並在會後負責辦理相關手續,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會審會由主要責任部門形成會議紀要,管理辦公室簽發,分送各會審部門備案。各會審部門須嚴格執行會議紀要的決定。
第七條 聯合審批實行主要責任部門負責制,依據項目分類負責項目的受理,組織會簽、現場勘驗,並協助管理辦公室召開會審會。縣級各類聯合審批事項的主要責任部門為:
(一)基本建設項目中,計畫設計階段為縣發展計畫局;規劃設計階段為縣國土資源局;設計審查、施工審查和竣工驗收階段為縣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技術改造項目為縣經濟貿易局。
(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設立及變更為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四)城市公用事業項目為縣城鄉規劃建設局。
(五)企業設立、變更項目為縣工商局。
其他聯合審批項目以審批程式的最後把關部門為主要責任部門。對主要責任部門有爭議的,由管理辦公室確定。
第八條 需上報國家、省、市有關部門審批的初審事項實行上報辦理制。其辦理程式為:
(一)視窗工作人員受理服務對象申報材料,當場認定其申報材料齊全,符合申報條件後,出具《上報事項通知單》,按要求明確承諾該事項在本縣辦結的時限,正式受理該事項;認定服務對象申報材料不全而影響審批的,出具《補充材料通知單》,一次性明確告知需補充的材料,待服務對象補齊申報材料後,重新受理。
(二)在承諾時限內履行完初審程式後,受理部門要及時將初審事項上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積極做好與上級部門的協調、溝通工作,在一定時限內將辦理結果告知服務對象,並報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綜合視窗受理申報,依據項目不同,分別按即時辦理事項、承諾辦理事項、聯合辦理事項和上報辦理事項的程式辦理。視窗工作人員受理後,應按規定程式及時轉交責任部門,並負責督促其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
第十條 對各類事項的辦理情況,服務對象可在承諾時限內,憑所辦事項的通知單,到原受理視窗查詢。對辦理情況或結果有異議的,可要求受理視窗重新辦理或到投訴中心投訴。
第十一條 各視窗的審批工作必須嚴格按規定程式運行,審批事項的受理和辦理過程,均應在計算機系統記錄備案。
第十二條 各視窗出具的各類通知單,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統一制式。

聲明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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