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事大廳收費收繳管理辦法

《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事大廳收費收繳管理辦法》是加強服務中心辦事大廳的收費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事大廳收費收繳管理辦法
  • 目的:服務中心辦事大廳的收費管理
  • 印發:國務院辦公廳
  • 批准:縣人民政府
內容,聲明,

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事大廳的收費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93號),遼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深化收支兩條線改革進一步強化非稅收入管理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2]42號)的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收費是指符合國家規定,經縣人民政府批准進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辦事大廳的各類審批事項所對應的收費。
第三條:所有經批准進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收費業務項目的,必須在服務中心辦理,對仍在原單位收費的,將按違紀處理。
第四條: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各種收費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原則,針對各項收費的執收單位、徵收政策和資金使用權利保持不變。
第五條:由縣政府委託某一商業銀行在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設立收費視窗,由縣財政局負責具體收費業務指導。
第六條:納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收費業務必須與行政審批事項保持對應,實行行政審批事項與收費的統一規範化管理,征管單位要將行政審批事項承辦件與收費及其它相關材料一一對應保管,裝訂成冊,不得漏件、漏費。
第七條:征管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範圍進行收費,嚴把行政審批關,凡應交費的審批事項,若未履行交費手續,不得辦理。
第八條:征管單位收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專人負責管理各種票據。並按照以票管費的要求,促進收費收入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領用票據實行限量領購、以舊換新。
第九條:征管單位開具收據時,必須完整準確地填報執收單位及繳款人名稱、收費項目名稱、收款依據、標準、數量及金額。
第十條:納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合計金額超過1000元,必須於收款當日繳入縣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戶;合計金額不超過1000元的,必須在三日內繳入縣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戶。
第十一條:縣財政局、縣監察部門、縣物價部門等對納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各項收費,實行審驗制度。每半年審驗一次,對收費的項目、標準、徵收範圍、減免情況、資金解繳情況以及票據的使用情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應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二條: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聲明

第十三條:本管理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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