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林甸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林甸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是林甸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市、縣關於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對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甸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辦公地址:林甸縣郵政路西四段路南 
現任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現任領導

局長:曹勇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訂城市管理方面的規定、辦法及相關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擬訂全縣城市管理的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提出全縣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投資計畫建議;參與全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負責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
(三)負責擬定全縣城市管理行業(綜合執法、園林綠化、市容環衛、城市道路、城市市政基礎設施、數字城管、供熱、燃氣、物業、廣告、照明亮化、露天市場,下同)專項規劃,並按照規劃制定年度建設、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管理。
(四)負責制定全縣城市管理行業管理規劃、工作(作業)標準和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制定城市管理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科技成果技術鑑定和套用推廣;對從事相應行業設施維護或作業單位的資質進行初審、備案,並實行行業管理。
(五)負責管理全縣數字城管監督指揮系統建設;負責城市管理案件的受理、派遣、指揮、督辦。
(六)負責全縣城市管理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評比。指導各社區、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開展與城市管理相關的工作。
(七)負責全縣城市規劃區的綠化規劃、審核、建設和養護工作;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廣場、公園及其它公共綠化花草樹木、草坪、綠籬的養護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城市義務植樹工作。
(八)負責管理、指導全縣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並監督檢查;監督、管理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嚴格按照技術規範開展運營。
(九)負責行使園林綠化、市容環衛、城市道路、數字城管、供熱、燃氣、物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照明亮化以及露天市場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監督檢查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等行政權力。
(十)負責許可權內的供熱許可證審批、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審批、燃氣經營及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許可、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理相關事項許可、負責承辦建設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或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內挖掘的審批工作;負責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綠地占用挖掘賠償費和樹木砍伐賠償費的行政徵收工作。
(十一)負責對行業特許經營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和綜合評估,提出改進措施,公開特許信息。
(十二)負責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未經規劃部門批准進行建設的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
(十三)負責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行使食品藥品監管方面的戶外公共場所銷售食品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的行政處罰權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涉及食品安全問題由相關部門負責);行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未經當事人同意向住宅、交通工具和個人散發廣告的行政處罰權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十四)負責執行國家、省、市關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管理、使用有關政策法規。
(十五)負責集中行使住建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十六)負責對全縣露天市場設定和日常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
(十七)負責對社區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服務。
(十八)負責統籌全縣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對道路停車位、市政停車場進行劃設和建設,組織做好道路停車位、市政停車場的動態管理和有償使用管理。
(十九)指導督辦縣城轄區內中省直單位與城市管理相關工作的開展。
(二十)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內設1個機構,機構規格為股級。
綜合管理股。負責材料綜合、機關文電、安全保衛、保密、檔案、會務、資產、車輛和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督辦及考勤、考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12319熱線和數字城管指揮系統的維護、運行;負責信訪案件和事項的接待、受理、交辦、轉辦和督辦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組織、宣傳、紀檢等黨務工作;負責財務管理;參與項目的招標、採購工作;參與契約的審核和歸檔管理;負責擬訂城市管理立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重要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備案;承擔局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對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和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執法隊伍的執法監督、證件管理和培訓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城管系統總體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負責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制定城市精細化管理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擬訂供熱、照明亮化、道路橋樑等行業的政策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城市供水、燃氣、物業、住房維修資金、露天市場等的政策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園林綠化、市容環衛行業的政策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行業專項規劃、防災減災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基礎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運行、維修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統籌全縣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核監督工作;負責與城市管理相關的業務協調、規範制定、調查研究;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審核和行政投訴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審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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