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四路地區管理暫行辦法

《東西四路地區管理暫行辦法》在1997.06.30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西四路地區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6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6月30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繁榮區域經濟,發揮文明城市活動示範點的作用,加強對東西四路步行商業街及延伸區域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東西四路地區為西起西三街,東至自由路,北到東西一路,南止東西七路。
第三條 東西四路地區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東西四路地區管理遵循依法治理、標本兼治、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建成整潔、優美、文明、有序的商業區。
第五條 東西四路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委託新撫區人民政府領導組織管委會工作,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管委會設立的專業管理所(隊、站),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受有關行政機關的委託,行使監督、管理與處罰權。其職責是:
(一)對道路挖掘、基建和商業占道、房屋立面裝修、戶外廣告牌匾設定、亮化等的審批、收費、管理工作;
(二)負責區域內各種違章建築及“六亂”現象的清理;
(三)負責區域內的市容管理及對違反市民“十不”行為的查處;
(四)負責對區域內社會辦及區辦市場的管理;
(五)負責區域內的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管理。
管委會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章,制定東西四路具體管理措施,報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政府各部門應積極支持管委會依法做好東西四路地區的綜合管理工作。
市、區政府每年撥出一定資金用於東西四路地區的建設和管理。
第二章 市容環衛管理
第七條 管委會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東西四路地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八條 東西四路地區企事業單位應做到牌匾規範、櫥窗落地、服務文明、環境優美,立面及櫥窗裝修應採用外型美觀、防腐耐用裝飾材料。
第九條 東西四路地區嚴禁無證養犬或將有證犬帶入步行商業街內。
第十條 東西四路地區單位和居民排放的垃圾實行袋裝化,在早7點前用塑膠封好,投放在指定地點,不準散倒或倒入居民住宅樓垃圾通道。
第十一條 東西四路步行商業街的單位定期刷洗責任區地面,嚴格執行“門前五包”責任制。
第十二條 東西四路地區內設定戶外廣告、牌匾、櫥窗、畫廊,須經管委會批准。戶外廣告、牌匾、櫥窗、畫廊應整潔、美觀,文字規範,宣傳情趣健康,無不良文化現象,不得有礙觀瞻和消防、交通安全。
第十三條 東西四路地區房屋沿街一側,將窗戶改門,增設門斗、攤亭、台階、坡道等立面裝修須經管委會批准。
第三章 市場管理
第十四條 管委會應加強對地區內社會辦和區辦市場、攤區的規劃和管理,保障合法經營,禁止無照經營,並保障消防通道暢通。
第十五條 凡申請在東西四路地區(步行商業街除外)擺攤設點,須經管委會批准,在指定地點經營,對亂擺攤點或不在指定地點經營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經批准的早、晚集市,應嚴格按照管委會有關規定,加強管理,按時開放和關閉。
第十七條 在東西四路地區新設立餐、飲、娛樂場所應先徵求管委會意見。
第四章 治安交通管理
第十八條 管委會應加強該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九條 管委會加強對道路交通的管理,糾正違章,確保交通安全、道路暢通。
第二十條 東西四路步行商業街禁止一切車輛通行、停放。東西四路步行商業街各交叉路口禁止車輛停放。
第五章 市政設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東西四路地區挖掘、占用道路、維修管線,須經管委會與有關部門聯合審批後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在東西四路地區挖掘道路,須按有關規定及時修復。上、下水、供氣、供電、通訊設施必須保持暢通完好,出現故障,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修復。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由管委會下設的管理所(隊、站)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依據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東西四路地區未按規定要求做到牌匾規範、櫥窗落地、服務文明、環境優美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二)對不按規定實行垃圾袋裝,亂排放垃圾的,處50元以下罰款;
(三)對未按規定清洗路面的,處50元以下罰款;
(四)在臨街建築物、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單位和個人封閉陽台與原建築物風格不一致,在通知限期內未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強拆;
(五)在區域內吐痰、便溺、亂扔污物、亂設攤點、亂貼廣告、標語的按《撫順市民行為獎懲辦法》處罰;
(六)在區域內無證養犬或將有證犬帶出戶外的按《撫順市市區犬類管理辦法》從重處罰;
(七)區域內單位未按規定完成除雪任務的,按應承擔的除雪任務,以每平米10元標準交納勞務費,拒不履行的,由交警支隊扣該單位車輛牌照,對單位主要領導處以100-200元罰款;
(八)建設工程竣工後,未按規定拆除暫設設施,清除施工殘土,按殘土占地面積每平方米20元對施工單位處以罰款;
(九)對在區域內企事業單位排放的煙塵、噪音超標,嚴重影響居民生活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達標;
(十)在東西路步行商業街通行、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的,處2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損壞綠地、花草樹木、綠化設施的,依照《撫順市實施〈遼寧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細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當事人處50元以下罰款,執罰人員可當場處罰,20元以下罰款可以當場收繳。
第二十六條 管委會管理人員應持市政府統一頒發的《遼寧省行政執法證》上崗,嚴格執法。
第二十七條 罰款應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罰款一律上繳區財政。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管委會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以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市政府過去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問題,委託新撫區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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