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29日
  • 發布單位: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我市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體系和運行機制,提高應急能力,高效、有序地處置好轄區內的突發地質災害,做好防災減災和搶險救災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我市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東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處置我市行政區域內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突發性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牢固樹立底線思維,立足防大災,抗大險,做到關口前移,注重平時防範和減輕災害風險,進一步加強基層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建立健全以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體系,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堅持統一領導、統分結合。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分級啟動應急預案,有關單位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工作。
  (3)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市人民政府是應對市內較大及以上突發地質災害的主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分別是應對本轄區一般突發地質災害的主體。
  (4)依法規範、明確分工。按照法定職責,細化部門分工,全面落實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任務,確保應急處置工作規範有序、落實到位。
  (5)快速反應、科學處置。善於抓住時機,依靠科技手段和專業力量,精準研判,科學決策,提高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科技水平。
  1.5基本情況
  東莞市位於廣東省中南部,珠江口東岸,東江下游的珠江三角洲。地形以丘陵山地偏多,東南部為丘陵山地區,山體龐大,地勢起伏較大,地形切割強烈,地質構造較複雜,崩塌、滑坡等地質災害隱患多、分布廣、突發性強,加之近年來雨水充沛,受極端天氣影響小型崩塌、滑坡等地質災害偶有發生。
  截止2020年7月底,全市共排查確定地質災害隱患點153處,威脅人口349人,威脅財產1897萬元。按照全市地質災害隱患點劃分風險等級,確定高風險隱患點1處、中風險隱患點17處,低風險隱患點135處。主要分布於東南臨深片區、沿海片區和丘陵片區,以鳳崗、清溪、虎門、長安等鎮為主。
  根據排查,全市共有削坡建房風險點139處,威脅人口3023人,威脅財產7761萬元。
  2 組織體系
  2.1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在市政府和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指導、協調、監督全市開展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市突發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市指揮部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應急管理局。
  市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地質災害防禦和應急救援的有關決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有關重要政策措施;指導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組織險情、災情會商研判,以及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統一指揮市內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協調組織駐莞部隊、武警、預備役和消防救援等隊伍參與搶險救災;組織開展突發地質災害災情和救援信息上報,以及地質災害輿情應對工作;組織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和災後恢復重建等工作;協調、指導、監督各成員單位、鎮街(園區)開展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研究決定全市地質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的其他事項。
  指揮長: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長(必要時,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指揮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協調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市自然資源局局長,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委台港澳辦、市委軍民融合辦、市發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學技術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國資委、東莞海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東莞銀保監分局、東莞軍分區、武警東莞支隊、東莞供電局、團市委、市紅十字會、省地質局第九地質大隊、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市林業局、市民政局、市軌道交通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2.2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回響級別,按照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1)市委宣傳部:負責參與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宣傳報導的組織協調工作。適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較大及以上地質災害災情和救災信息,協調新聞媒體做好搶險救災宣傳報導。
  (2)市委台港澳辦:負責參與協調、督促、指導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質災害的處理工作,協調、安排台灣、香港、澳門地區來莞救援人員的接待工作。
  (3)市委軍民融合辦: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開放人防工程作為地質災害應急避難場所。
  (4)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安排較大及以上搶險救災基建項目,協調建設資金;組織協調災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編制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將救災物資運送到指定地點,保障災區的救災物資供應;參與指導、協調東莞供電局對受損電力基礎設施進行搶修、維護,保障災區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5)市教育局:督促、指導各級教育部門開展管理範圍內學校周邊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排查工作,按責任主體做好防治工作;指導協調災害發生時幼兒、幼師及在校師生安全管理和組織疏散,妥善解決災區學生就學問題;組織開展學生防災減災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6)市科學技術局:負責組織科研力量開展地質災害預測、預報、預警和應急救援相關科研項目攻關。
  (7)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單位與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地之間應急無線電通信業務頻率的正常使用,參與指導、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支持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8)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各級公安機關參與搶險救災,配合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疏散、撤離受地質災害威脅的人員;組織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實施災區交通疏導,依法打擊災區違法犯罪活動,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突發地質災害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參與外國和港澳台地區居民及法人在我市遭遇地質災害的處理工作,協調、安排外賓、港澳台地區和境外來莞救援人員的出入境管理工作。
  (9)市司法局:負責協調災區司法行政系統的應急安置工作。
  (10)市財政局:做好資金保障工作,統籌安排救災資金。
  (11)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排查管轄範圍內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考核鑑定機構等周邊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按責任主體做好防治工作;督促、指導上述用人單位及時疏散轉移臨險人員,並做好安置工作。
  (12)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落實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預防和隱患治理工作;參與、指導、協助當地政府做好受地質災害威脅民眾的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參與指導災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協調做好防災減災救災有關用地保障工作;參與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13)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地質災害引發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防治、監測、預警及事後調查等工作;視災情需要,及時派出行業專家,現場指導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承擔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14)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依職責督促、指導各有關部門和企業開展房屋建築、削坡建房、市政基礎設施的險情排查、監測和治理等工作;指導災區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鑑定工作;依職責做好災後恢復重建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5)市交通運輸局:督促、指導、協助相關部門和鎮街(園區)開展城市道路、公路、高速公路等沿線(用地範圍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排查和治理等工作;組織、協調地方運力,為搶險救災人員、物資、設備及災民的運輸提供保障;派出專業搶險隊及時做好損毀路段、站場及有關設施等的搶修搶險工作。
  (16)市水務局:督促、指導各級水務部門開展水務工程管理範圍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排查、監測和治理等工作;指導因災損毀水務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17)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監測,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爆發流行;及時組織開展災後農牧業查災、生產恢復和自救工作。
  (18)市商務局:依職責配合應急管理、物資儲備部門協調和指導災後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組織、供應。
  (19)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督促、指導旅遊企事業單位開展旅遊景區內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監測和治理等工作;完善災區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應急廣播電視網路,確保公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部門發布的權威地質災害信息;指導因災損毀旅遊設施設備的恢復重建工作。
  (20)市衛生健康局:督促、指導各級醫療部門開展管理範圍內醫療機構周邊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排查工作,按責任主體做好防治工作;組織調度醫療衛生技術力量深入一線,開展醫療救護和搶救傷病員工作;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工作,必要時提供醫療技術支持。
  (21)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市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匯總災情,制定應急救援行動計畫,部署地質災害專業救援隊伍前往災區開展救援,協調有關救援隊伍參與救災行動,協調志願者隊伍開展應急救援行動,協調有關專家指導應急救援工作;核定、報告和發布災情信息;組織制訂受災民眾安置與救助方案,組織協調相關部門調撥救災款物,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相關工作,做好遇難人員善後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災後調查評估工作。
  (22)市國資委:負責督促協調市屬企業開展防災減災和災後復產、恢復重建工作,指導災區市屬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巡查,督促市屬企業及時消除災害造成的安全隱患。
  (23)東莞海關:負責協調市內各關區落實救災人員、物資和裝備應急通關手續。
  (24)市市場監管局:地質災害發生期間,負責整頓、規範、協調市場秩序,維護市場價格穩定,打擊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配合相關部門向災區調配應急救援所需藥品,保障災區藥品供應。
  (25)市金融工作局:負責為災區重建提供金融政策支持;參與指導災區政府及有關部門編制災後重建規劃和工程建設指導。
  (26)市氣象局:負責加強氣象實時監測,及時通報災區重大氣象變化,為地質災害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提供氣象服務。
  (27)市地震局:負責提供與突發地震相關地質災害的地震監測信息;開展地震監測及趨勢分析,為市指揮部有關決策提供地震趨勢意見。
  (28)市消防救援支隊:組織、指導市內各級消防隊伍參與搶險救災工作;協助災區政府疏散和營救危險地區民眾
  (29)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組織協調推進政務數據資源共享和開放,統籌政務數據資源的採集、分類、管理、分析和套用工作,為市指揮部有關決策提供數據分析技術支持。
  (30)東莞銀保監分局:負責根據災害損失評估結果,指導保險公司及時做好保險理賠事宜。
  (31)東莞軍分區:協調本市駐軍,組織民兵、預備役參加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地方政府轉移危險地區民眾。
  (32)武警東莞市支隊: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地方政府維護社會治安,轉移危險地區民眾。
  (33)東莞供電局:負責保障電力設施、設備、線路的安全;組織搶修受損的電力線路和設施,保障災區電力保障和應急救援現場臨時供電。
  (34)團市委:組織青年志願者隊伍參與搶險救災工作。
  (35)市紅十字會:負責向社會公開募集救災救濟及災後重建所需物資、資金;組織紅十字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搶險救災工作。
  (36)省地質局第九地質大隊:參與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和搶險救援行動;協助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庫建設和管理;參與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報預警工作;參與突發性地質災害現場應急調查和處置,參與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分析和責任認定;協助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37)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搶修遭地質災害破壞的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和城鎮燃氣管道等設施;指導災後重建工程建設工作;指導因災損毀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38)市林業局:督促、指導各級林業部門開展管轄範圍內濕地、自然保護區、森林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排查、監測和治理等工作;指導、協助當地政府做好受地質災害威脅民眾的緊急轉移和安置。
  (39)市民政局:地質災害發生期間,組織做好特困人員、流浪者等特殊群體的安全保障工作;收集、統計特殊群體信息,為市指揮部制定臨災特殊群體人員轉移提供信息支撐。
  (40)市軌道交通局:督促、指導、協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鐵路開展沿線(用地範圍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排查、監測和治理等工作;協調市有關部門派出專業搶險隊及時做好損毀路段、站場及有關設施等的搶修搶險工作。
  各成員單位還應當承擔本部門(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其它應急工作。
  2.3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市自然資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分管局領導擔任。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市指揮部各項工作部署;協調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鎮街(園區)政府及其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匯總、上報有關地質災害災情、險情和應急救援信息;組織相關單位參與險情、災情會商研判,提出啟動、終止地質災害應急回響建議及應急處置方案;根據市指揮部要求,組織現場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協調督促市指揮部各工作組開展應急救援搶險工作,根據市指揮部領導的部署要求協調相關單位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市指揮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4鎮街(園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參照市指揮部組織架構,成立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轄區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主要職責:落實隱患點巡查監測、預報預警、群測群防制度;組織轄區內小型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協調各有關部門參與搶險救災;組織轄區內中型及以上級別地質災害先期處置工作;制定和更新轄區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轄區內應急演練和防災知識宣傳教育工作;及時將轄區內地質災害相關信息報告市指揮部。
  2.5 應急專家組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組建市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健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決策諮詢機制,為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輔助決策、應急救援、災害監測及趨勢預測、災害損失評估等提供技術支持和諮詢服務。
  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由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基礎地質、岩土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結構工程、給排水工程、安全工程、應急管理、應急指揮、應急救援等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
  3 運行機制
  3.1預防預警
  3.1.1預防
  (1)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市自然資源局在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的基礎上,結合氣象預測信息,會同市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在年初擬訂市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組織轄區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對轄區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統籌安排。
  (2)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系統。市、鎮街(園區)自然資源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地質災害危險區、隱患點,建立健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和專業監測網路,形成覆蓋全市的地質災害監測系統。
  (3)發放“防災明白卡”。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要將當地地質災害危險區、隱患點的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村(居委會)和社區,並將涉及地質災害防範措施的“防治工作明白卡”和“防災避險明白卡”分別發放到受災害隱患威脅的單位、居民以及防災責任人。
  3.1.2監測
  (1)建立健全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根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工作需要,確定地質災害(隱患)監測點,建立監測網路,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地質災害險情實施動態監測。
  (2)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加強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工作體系建設,根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組織村(居)及相關預防、監測責任人登記地質災害隱患點並進行日常巡查,發現險情災情及時處理並報告。市自然資源局應充分發揮專業優勢,每年汛期前,組織轄區自然資源、住建、交通、水務等單位開展地質災害隱患排查,發現險情及時報告,落實防災責任人、監測單位和監測人;汛中、汛後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範。
  3.1.3預警
  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同級氣象部門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報預警。
  (1)預警級別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分為四個等級,由弱到強依次為IV級、III級、II級和I級,分別表示氣象因素致地質災害發生有一定風險、風險較高、高、很高。
  (2)預警信息發布
  當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等級達到III級及以上時,由市自然資源局、市氣象局聯合簽發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產品並對公眾發布,並同時通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和預警所在鎮街(園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3)預警信息發布內容
  預警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區域、預警級別、警示事項、發布機構、發布時間和有效時間等。
  (4)預警信息發布方式
  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通過預警信息發布系統、OA系統、傳真、電話、手機簡訊等形式對市有關部門(單位)、鎮街(園區)及公眾發布;鎮街(園區)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警報器、宣傳車等各種手段,及時、準確地將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轉發給基層工作人員和受威脅民眾。
  (5)預警信息的調整
  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氣象局結合預測氣象信息和地質環境條件,適時調整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
  3.1.4評估
  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突發地質災害風險評估機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對突發地質災害風險進行評估,明確突發地質災害防範和應對措施。
  突發地質災害風險主要包括危害人民民眾生命安全風險,破壞城鎮、企業、房屋等重要建築設施及室內財產風險,破壞生命線工程風險,破壞水利工程風險等。
  (1)危害人民民眾生命安全風險
  主要包括城鎮、農村居民等人民民眾生命安全風險,要特別關注兒童、老人、殘病、流動人口等特殊人群的生命安全風險情況。
  (2)破壞建築物、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學校校舍風險
  主要包括城鎮居民住宅、農村住宅、賓館、飯店、公寓、商店、學校、醫院、機關、部隊營房、工業廠房、倉庫等各種重要建築設施及附屬設施風險,同時包括建築設施內的物資風險。
  (3)破壞生命線工程風險
  主要包括鐵路、公路、航道、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以及橋樑、涵洞、隧道等生命線工程風險。
  (4)破壞水利工程風險
  主要包括水庫(水電站)、堤防、水閘、泵站、農村供水設施等風險。
  3.2信息報告與共享
  (1)各鎮街(園區)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關於加強值班和信息報送的有關規定,對突發地質災害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2)各級自然資源、應急管理部門應向社會公布報警電話。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迅速通過電話等各種渠道向當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市自然資源局、應急部門報告災情險情。接到報告的部門迅速按照相關規定上報。
  (3)報告時限。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報告地質災害災情險情。其中,發生一般及以上地質災害後,要立即向上級黨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告,同時抄報市應急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局,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可直接報告市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並同時報告上一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應急管理局接到較大及以上地質災害報告後1小時內要速報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
  (4)報告內容。突發地質災害以“突發事件信息專報”形式上報,突發地質災害專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時間、地點、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規模、可能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死亡、失蹤和受傷人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現階段的應急搶險救援處置情況和已採取的對策措施等。
  (5)當突發地質災害造成港澳台人員或外籍人士傷亡時,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通報市委外辦(市政府外辦)、市委台港澳辦,並協助處置。
  3.3應急處置
  3.3.1接警與處警
  市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接到一般及以上突發地質災害報告後,要及時、主動、全面調度核實,及時研判,並報告市政府。根據需要,市指揮部立即組織市自然資源局、市應急管理局和其他相關單位(部門)趕赴災害現場,進一步查明情況,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3.3.2先期處置
  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後,涉事的單位、事發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組織應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傷害人員,搜尋、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現場,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事發地的鎮街(園區)應急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信息。
  對於初步判斷為較大地質災害、重大地質災害和特別重大地質災害(一般及以上地質災害),應立即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和市自然資源局報告。
  3.3.3災區監測
  根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需要,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布設災害現場及周邊觀測設施,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加強災害現場及周邊地質災害動態監測,依據監測結果進行分析研判並及時發出預報預警,對災區的地質災害類型、發展趨勢提出研判意見;加密災區監測網,加強對次生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市氣象局加強對災區的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天氣變化,發布實時氣象預報預警。市水務局和東莞水文測報中心組織水情、汛情監測。災區所在地應急指揮機構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3.3.4應急回響
  按照地質災害影響範圍、嚴重程度等,地質災害從低到高依次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個等級,詳細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1《地質災害分類標準》。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發展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根據地質災害等級,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回響從低到高分為IV級、III級、II級和I級四個等級。
  (1)IV級應急回響
  發生一般地質災害險情,在市指揮部的支持下,由災區所在鎮街(園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領導災區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和專家開展分析研判,對地質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分析研判結果,由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啟動Ⅳ級回響。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到市指揮部坐鎮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況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並將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報告省有關部門以及市委、市政府。
  (2)III級應急回響
  發生較大地質災害或接到較大地質災害報告後,在省指揮部的支持下,由市指揮部領導災區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開展分析研判,對地質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分析研判結果,由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啟動III級回響,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到市指揮部坐鎮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派員到市指揮部參與聯合值守,隨時報告災情信息。市指揮部委託辦公室主任帶領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省有關部門以及市委、市政府。
  (3)Ⅱ級應急回響
  發生重大地質災害或接到重大地質災害報告後,在省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由市指揮部領導災區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開展分析研判,對地質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分析研判結果,市指揮部報請指揮長立即啟動II級回響,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市指揮部指揮長到市指揮部坐鎮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到市指揮部參與聯合值守,隨時報告各部門、各行業災情信息。市指揮部副指揮長帶領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有關部門。
  (4)I級應急回響
  發生特別重大地質災害或接到特別重大地質災害報告後,在省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由市指揮部領導災區應急救援工作。市指揮部立即組織指揮部成員和專家開展分析研判,對地質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根據分析研判結果,報請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I級回響,由市人民政府發布緊急動員令,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式的命令,並報告省指揮機構。市指揮部指揮長到市指揮部坐鎮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報請市政府主要領導坐鎮指揮。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員到市指揮部參與聯合值守,隨時報告各部門、各行業災情信息。市指揮部指揮長或委託副指揮長帶領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省政府以及省有關部門。
  3.3.5 指揮協調
  啟動應急回響時,市指揮部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市指揮部傳達上級指示,督促並指導鎮街(園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相關應急資源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掌握地質災害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及時報告市委、市政府及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並將有關信息通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組織或配合發布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有關信息。
  (2)事發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在市指揮部的指揮或指導下,根據轄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全面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指揮部報告事件的相關情況;組織鎮街(園區)應急指揮機構做好人力、物資、裝備、技術等應急保障工作,並提供應急救援隊伍;制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處置方案,具體承擔受災民眾安全撤離及安置等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維持現場秩序,維護當地社會穩定;採取其它應急處置措施。
  3.3.6現場處置
  地質災害現場應急處置,由市級和鎮街(園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根據需要可成立現場指揮部,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統一指揮調度,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1)搜救人員
  立即組織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和廣大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立即採取交通管控措施,組織協調當地解放軍、武警部隊、綜合性消防救援、民兵、建築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挖掘機、生命探測儀等救援裝備,搶救被掩埋人員,組織營救受災被困人員。災區所在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協調下,現場救援隊伍之間加強銜接和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2)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迅速協調組織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民眾,必要時建立現場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大對重災區及偏遠地區醫療器械、藥品供應,確保被救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後心理援助。
  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加強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加強鼠疫、狂犬病的監測、防控和處理,及時接種疫苗;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
  (3)安置受災民眾
  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民眾吃飯、飲水、穿衣、住處等問題;在受災地區設定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的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民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嚴防火災發生。救災物資優先保證學校、醫院、福利院的需要;優先安置孤兒、孤老及殘疾人員,確保其基本生活。鼓勵採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民眾。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
  (4)搶修基礎設施
  相關單位派出專業搶險隊伍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公路、橋樑、隧道、碼頭、航道及通航建築物等交通幹線和基礎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民眾基本生活需要和應急工作需要。
  (5)防禦次生災害
  加強次生災害監測預警,防範因降雨等天氣變化再次發生滑坡、崩塌、土石流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或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周邊水庫、水電站、堤壩、堰塞湖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下游危險地區人員轉移。
  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煤礦、尾礦庫等的受損情況組織排查,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做好事故防範處置工作。
  (6)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災區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治安防範工作,依法查處打擊盜竊、搶劫、聚眾哄搶、詐欺、造謠傳謠等違法犯罪活動,做好涉災涉穩風險監測、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嚴密防範、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3.3.7社會動員
  根據突發地質災害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情況,各級政府可發布社會動員令,動員並引導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其他力量,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3.3.8應急回響結束
  地質災害或險情得到有效處置後,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由原來宣布啟動應急回響的機關決定降低應急回響級別或終止應急回響。
  3.4信息發布
  (1)信息發布機構
  市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災害損失等相關信息。市委宣傳部對信息發布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2)信息發布內容
  發布的信息包括:地點、規模、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救援進展情況、應急處置措施等。
  (3)信息發布的方式
  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辦新聞發布會等。較大及以上突發地質災害事件信息應當及時通過網際網路平台(政府網站、政務微博等)、廣播電視、移動通信等媒介向公眾發布。
  (4)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授權發布的,從其規定。
  3.5 後期處置
  3.5.1 善後處置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後,事發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根據災害損失情況,制定和實施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各相關單位按各自職責,開展現場清理、災害監測及必要的安全防範工作。
  3.5.2 社會救助
  政府鼓勵紅十字會、慈善組織、社會公益團體和組織,依法組織開展互助互濟和救災捐贈活動。
  3.5.3 保險
  市指揮部、各有關成員單位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為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辦地質災害保險,鼓勵企業、團體、組織和公眾積極參加地質災害商業保險和參加互助保險,不斷完善公眾災害補償保障機制。保險機構要根據災情主動辦理受災單位、個人的人身及財產保險理賠事項,各相關單位要為保險理賠工作提供便利。
  3.5.4 調查評估
  較大以上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結束後,參與應急工作的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對本單位應急處置工作及時進行總結,並書面報送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各應急處置參與部門(單位)工作總結和專家組調查意見,編制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綜合調查評估報告,及時上報市政府及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類型和規模、發災原因、基本災情(人員傷亡、失蹤和財產損失情況)、發展趨勢、應急搶險救援處置過程、應急物資和隊伍調配情況、應急搶險經驗及教訓、已經採取的防範對策和措施、今後防治工作建議等。
  3.5.5徵用補償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實施徵用的人民政府要按照《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有關規定及時返還被徵用的物資和裝備;造成毀損的,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3.5.6 恢復與重建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後,需要開展治理的,由事發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或相關責任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治理工作。
  對需要開展恢復重建的,由事發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計畫,統籌安排受災地區重建工作。
  4 應急保障
  4.1隊伍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經常開展專業培訓和演練,提高應對地質災害的救援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和有條件的社區組織,應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建立基層地質災害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防災減災救災培訓和演練工作。
  要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4.2資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要根據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所需經費情況,將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災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計畫和預算,確保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順利開展。
  4.3物資保障
  各鎮街(園區)、各有關單位要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路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質災害災區所需生活救助物資、救援工程裝備配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供應。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及有關單位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與更新工作,並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定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鎮街(園區)要配備衛星電話、對講機等必要的通信裝備,並確保通信暢通有效。
  4.4 人員安全保障
  各成員單位應根據地質災害特點和自身應急工作職責,充分考慮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參與人員受到傷害的可能性和傷害類別,建立健全緊急情況下人員安全防護機制,配備相應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應急處置工作人員安全。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建立健全緊急情況下的人員疏散機制,明確緊急疏散行動的各級責任人。一旦發生地質災害,確保受地質災害威脅的民眾能及時有序疏散至應急避難場所或其他安全地帶。
  4.5避難場所保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及有關單位要充分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要設定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要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確保處於良好狀態。
  4.6基礎設施保障
  (1)市水務局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和企業做好供水保障,及時搶修受損的供水設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2)東莞供電局要及時修復受損毀的電力系統和設施,保障災區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3)市公安局和市交通運輸局等單位要建立健全交通幹線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採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4)市城管局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和企業排查城鎮燃氣管道安全隱患,及時修復受損設施;市發展改革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和企業排查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氣管道,及時修復受損設施。
  (5)市工信局協調各相關通信運營企業保障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通信暢通;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文物局)(市新聞出版局)協調各相關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公用信息網運營企業保障地質災害應急相關信息及時準確傳播。
  4.7平台保障
  應急管理部門要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技術,建立健全地質災害應急指揮系統,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平台,實現險情災情快速回響、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災害趨勢研判快速反饋。
  4.8 其他應急保障
  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完成其他相關應急保障工作。
  5 預案管理
  5.1編制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預案每3年組織一次評估,視情況變化,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修訂完善,修訂後的預案按原程式報批和備案。
  5.2預案銜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制定本行政區域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有關主管部門、單位要按照本預案規定認真履行職責,並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本單位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5.3預案演練
  市指揮部、各鎮街(園區)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突發地質災害綜合應急演練;各成員單位應結合自身職責,有計畫地組織開展本系統、本領域地質災害專項應急演練,檢驗並提升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能力。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預案的應急演練。每次應急演練結束後牽頭部門應對應急演練進行系統評估。市指揮部應加強對各成員單位地質災害應急演練工作的檢查和指導。應急演練應從實戰角度出發,深入發動民眾參與,達到普及應急知識和提高應急搶險實戰能力的目的。
  5.4宣教培訓
  (1)市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要有組織、有計畫地向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教育活動,通過電視、電台、報刊、網路等媒介,普及應急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市指揮部和市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隸屬關係和管理責任,加強本系統、本領域地質災害應急管理人員、參與應急處置工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提高日常應急管理、現場指揮協調和專業搶險救災的能力。
  (2)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媒體等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
  (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要組織做好防災減災救災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有計畫地組織開展本轄區地質災害應急管理人員培訓,提高基層工作人員的地質災害識災避險技能和先期應急處置能力。
  6 附則
  6.1名詞術語
  (1)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2)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地段。
  (3)次生災害是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4)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5)生命線設施是指電力、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油系統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設施。
  (6)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物品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置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文物古蹟和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場地和文物古蹟破壞不折算為經濟損失,只描述破壞狀態。
  6.2責任與獎懲
  市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對在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4年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東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市府辦〔2014〕4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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