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建設徵用土地暫行辦法

1981年3月9日浙江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由杭州市革命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城市建設徵用土地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1.03.09
  • 實施時間:1981.03.09
第一條 為了適應國家建設的需要,妥善地處理好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問題,根據國務院公布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和《浙江省關於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和農村社隊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項建設用地,確需徵用本市郊區農村人民公社集體所有制的土地,應按《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按本辦法辦理安置、補償等有關事宜。撥用國有土地,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種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審批許可權和基本建設程式辦理審批手續。各項建設用地,必須按照城市規劃布局合理安排,由城市建設部門統一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借用、轉讓或變更使用土地。嚴格禁止出租、租用、買賣土地或以物易地。違者,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法律制裁。
第四條 各項建設,必須注意節約用地。凡有荒地、劣地、空地可以利用,或可結合舊城改造的,應儘量不徵用或少徵用耕地。蔬菜基地和魚塘要嚴格控制。
第五條 民用建設項目的用地,由市規劃部門根據用地性質和定額指標統一確定;其它建設項目用地,由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在城市各項用地的規劃範圍內,組織勘察設計,會同市規劃部門,按照工程定額指標控制建築密度,確定征地面積。
第六條 用地單位必須憑有權批准本項工程機關的正式批准檔案,向市規劃部門申請用地,由市規劃部門核轉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辦理有關征地事宜。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按照年度基建計畫分期徵用,防止早征遲用、多征少用。
第七條 建設單位因施工需要,臨時借用生產隊土地時,必須徵得當地生產隊、生產大隊、公社和區的同意,報市規劃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借用時間不得超過二年。借用土地也應給予適當補償。借用單位不得在借用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築物。如在借用土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築物,按違章建築論處。
第八條 未按規定辦理好征地審批手續,處理好安置、補償問題,不得使用土地,生產隊有權拒絕用地單位進場施工。已按規定作了妥善安置和補償後,生產隊應即移交土地,不得以種種藉口影響用地單位進場施工。
第九條 已被徵用的土地,產權屬國家所有,用地單位不得改變用途,不得擅自轉借、轉讓土地。用地單位因建設計畫變更而不再使用或征而未用超過一年的建設用地,應交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收回統一處理。以後建設單位需再用時,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因暫時緩建,必須保留的征而未用土地,須經市土地管理、基本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條 在經過批准徵用的建設用地範圍內,如有需要安置的勞動力,需要動遷的房屋、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以及需要補償的種植物等,必須遵照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社員個人利益的原則,由用地單位負責妥善安置,合理補償。有關單位應服從國家建設需要,積極配合用地單位處理好安置、補償問題。
第十一條 生產隊土地被徵用後,對社員生產、生活影響不大,一般只給土地補償費,不安置社員做工。
土地的補償費,按徵用面積以近二至四年實際產量總值及同期農田基本建設投資計算,一次補清。對於菜地、茶山、桐山、桑園、竹林、果園、魚塘、藕塘、葦塘等特殊土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合理補償。
土地補償費只能用作開墾土地、發展農工副業生產及擴大再生產的基金,專款專用,不得列入社員集體收益分配,不得移作他用。
青苗補償費,按“有苗補償,無苗不補”的原則處理。生產隊自接到批准徵用的通知之日起,不得在徵用的土地上搶種;自行搶種的,不予補償。
各種補償標準均按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生產隊土地被徵用後,對社員生產、生活影響較大的,可根據徵用土地的面積,按照生產隊總人口的百分之七十與土地總面積的比例確定招工和領取生活補助費的人數。已安排招工的,不再給土地補償費。
需安排招工的社員一般從集體指標中安置。安置招工的條件、工資待遇和審批手續等,由市勞動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市具體情況辦理。
經批准,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因征地招工的人員,其戶糧關係允許遷入工作單位,吃國家商品糧。
對因病殘或年老喪失勞動能力、不符合做工條件、無子女贍養或其子女無贍養能力的男女社員,由用地單位按照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發給生活補助費。對於生活安置方面有關問題,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理。
領取生活補助費的社員,須經生產隊提名和生產隊社員大會通過,經當地生產大隊、公社、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准,向用地單位領取生活補助費。對其中不符合招工條件而又有勞動能力的社員,由公社、大隊負責組織他們從事生產勞動。也可由用地單位在計畫外安排做臨時性勞務工作。並由生產隊與用地單位簽定協定,當他們符合領取生活補助費的條件時,再按規定領取生活補助費。在再次被征地時,領取生活補助費的人員不得重複計算為生產隊人口。
第十三條 徵用人民公社、生產大隊或生產隊集體所有制的荒山、荒地,只給土地補償費,不安置社員做工,不發個人生活補助費。
第十四條 在征地範圍內,需拆遷農村社員自有房屋,應本著充分利用原房舊料原拆原建的原則,由建設用地單位按照房管部門的規定,補助工費和材料,委託生產隊包建或由社員本人自行遷建。遷建社員房屋所需地基,應按農村規劃,由社隊負責解決。
社員私人出租的房屋拆建後,仍應安排原租戶居住,不得因拆建隨意解除原租賃關係。
拆遷社員房屋需要搬家的,由用地單位發給一次搬家費(生產隊社員以常住人口每人四元計算),需要租用房屋臨時安置的,其租金由用地單位按實補貼。
第十五條 在征地範圍內,農村居民私有房屋和單位公房拆遷問題,可參照杭州市《國家建設拆遷城市房屋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生產隊或生產大隊集體所有制的房屋拆遷問題,可參照單位公房或社員自有房屋的拆遷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凡在征地範圍內的拆遷戶的動遷工作,由征地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和當地區、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共同進行。拆遷戶工作單位應配合征地單位做好拆遷戶的動員教育工作。拆遷戶應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積極搬遷。在作了妥善安排以後,不得藉故不遷,不得索取額外的費用和提出其它無理要求。
第十七條 拆遷豬羊牛棚、柴間、圍牆、籬笆、爐灶、水井、糞坑等附屬建築,以及遷移墳墓等,由建設用地單位按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規定發給補償費或遷建費。
第十八條 生產隊土地被徵用後,其徵購任務及農業稅應予減免。
第十九條 在執行上述條款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超越本辦法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有關部門和有關區、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都要積極負責地按照本規定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時地辦理審批手續,以保證國家建設及時順利地進行。
第二十條 征地和被征地雙方都要嚴格執行本辦法。如有爭執,由主管部門調解,作出處理決定。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決定的,可訴請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只適用於徵用杭州市郊區農村人民公社集體所有制土地,不適用於杭州地區各縣。自公布之日起實行,過去所作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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