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根據憲法和法律有關規定,結合杭州市實際情況而制定,本條例的制定是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應風景旅遊城市發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 通過:1988年6月24日
  • 批准:1988年9月26日
  • 修訂:2011年5月25日
條例全文,審議報告,

條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1號
2010年12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已經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6月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2010年12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適應國際風景旅遊城市發展需要,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杭州市市區範圍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可以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城市綠化養護和綠化工程建設的招標投標管理;市城市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可以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綠化工程的質量及安全監督管理。
各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管、財政、價格、城管執法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和民眾性城市綠化工作。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捐資、認養的單位或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第五條城市綠化應當合理配置植物類型,注重綠地的功能、生態效應和景觀要求。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加強對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育和引進優良品種,最佳化植物配置,推動城市開展節約型園林綠化工作。
第六條對破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對城市綠化工作有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或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綠化總體目標,組織市城鄉規劃、城市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各類城市綠地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綠線不得任意調整。因城市建設需要調整綠線、減少規劃綠地的,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落實新的規劃綠地。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組織編制年度分期建設計畫。
市、區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適當資金用於城市綠地的建設、養護和管理。
第十條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建設綠地。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地面積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附屬綠地面積比例。
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審查。
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道路綠地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報送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論證並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等工作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相關資質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綠化工程依法實施招標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公園綠地和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其他綠化工程,其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綠化工程質量及安全監督手續。
前款規定的公園綠地和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城市綠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
第十六條鼓勵發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屋頂綠化、垂直綠化面積可按照比例折算為建設工程項目的附屬綠地面積,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新建機關、事業單位和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商業、金融等建設工程項目,其建築適宜採取屋頂綠化的,應當實施屋頂綠化。
城市高架道路、軌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設施適宜採取垂直綠化的,應當實施垂直綠化。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沿線單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應當實施開放式綠化。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七條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由該單位負責養護管理;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已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附屬綠地,由業主負責養護管理或由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約定實施養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附屬綠地,由其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管理。
綠化養護費用由養護管理單位承擔。其中,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附屬綠地的養護費用,由負責養護管理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綠地、零星樹木,以及養護管理責任不清或有爭議的綠地、樹木,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確定養護管理單位,並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綠化養護費用由市、區財政按照規定的比例承擔。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綠地養護技術規範,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施行。綠地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綠地養護技術規範實施養護管理,並制定防災減災應急預案,遇颱風、大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時,應當對樹木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使用財政性資金實施養護的城市綠地,綠地養護管理單位委託專業養護單位實施日常養護管理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具備相應養護能力的單位。
第十九條現有城市綠地和規劃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改變其綠地性質或破壞其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占用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確因建設工程項目無法避讓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城市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就近在同一等級土地範圍內易地建設同等面積的綠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設的,應當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
第二十條確因建設工程項目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取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並按規定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
城市綠地的臨時占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臨時占用單位應當在占用期滿後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按照擅自占用城市綠地處理。
第二十一條禁止下列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
(一)損壞草坪、花壇或綠籬;
(二)攀折花木,拴、釘、刻、劃、圍圈樹木,剝刮樹皮;
(三)在城市綠地內傾倒廢棄物、開墾種植、停放車輛、取土取石、堆物、設定攤點;
(四)擅自挖掘城市綠地;
(五)其他破壞城市綠化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範圍內有樹木的,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時應當告知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行道樹進行修剪,電力、郵電通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除綠地養護管理單位按照技術規範實施養護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修剪樹木。
因下列原因需要修剪樹木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作出決定:
(一)城市建設需要;
(二)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或居住安全;
(三)樹木對人身安全或其他設施構成威脅。
第二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遷移樹木。
因下列原因確需遷移樹木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作出決定:
(一)城市建設需要;
(二)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和居住安全;
(三)樹木對人身安全或其他設施構成威脅。
第二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樹木。
因下列原因需要砍伐樹木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作出決定:
(一)城市建設需要;
(二)嚴重影響居民採光、通風或居住安全,且樹木無遷移價值;
(三)對人身安全或其他設施構成威脅,且樹木無遷移價值;
(四)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確實無法挽救或者樹木自然枯死;
(五)影響其他樹木生長撫育,且樹木無遷移價值。
第二十六條在發生火災、水災等緊急情況下,有關部門為搶險或者處理事故,可根據險情先行修剪或者砍伐樹木,但應在四十八小時內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養護管理單位補辦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種,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為古樹名木。禁止砍伐或擅自修剪、遷移及以其他方式損害古樹名木。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古樹名木建立檔案和標誌,加強養護管理。
在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和居民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單位和居民負責養護管理。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二十八條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為樹冠垂直投影區及垂直投影區以外五米區域。
在古樹名木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制定避讓或保護措施,保護古樹名木。
第二十九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植物疫情監測預報網路,編制綠化防災應急預案,健全有害植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
第三十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資源調查、監測和監控,建立城市綠化相關信用考核體系,完善城市綠化管理信息系統,依法公布綠化建設、養護和管理的相關信息。
第四章費用管理
第三十一條城市綠化補償費收費標準,由市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有關規定製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收取的城市綠化補償費,一律上繳財政,專款專用。
第三十二條財政、審計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綠化建設、養護投入的財政性資金及綠化費用徵收、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養護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未按照綠地養護技術規範實施養護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所占綠地面積應繳城市綠化補償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擅自修剪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遷移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砍伐樹木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砍伐或者擅自修剪、遷移、以其他方式損害古樹名木或致古樹名木死亡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市城市綠化管理機構、市城市綠化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罰。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發生在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決定;其違法行為發生在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範圍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作出決定。
第四十二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綠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園綠地:指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含其範圍內的水域);
(二)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等圃地;
(三)防護綠地:指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
(四)附屬綠地:指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
(五)其他綠地:指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閒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
本條例所稱現有城市綠地,是指已建成的綠地、建設工程項目用地規劃紅線已確定的綠地。
本條例所稱規劃綠地,是指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化規劃用地。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涉及蕭山區、餘杭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職權的,按照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審議報告

杭州市人大常委會:
《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是今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項目之一。按立法計畫,市人大常委會原定於8月份審議《條例(修訂草案)》。制定過程中,市政府有關領導於8月13日向市人大常委會第47次主任會議作了延期提交審議的說明,市人大常委會延期至10月份審議《條例(修訂草案)》。我委提前介入立法程式,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形式,了解情況,先後聽取了市政府相關部門,各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及部分綠化經營單位、人大代表對《條例(修訂草案)》的修改意見。參與了由市政府法制辦牽頭的法規草案論證。
10月8日,市政府正式提交了《條例(修訂草案)》,我委在前期提前介入的基礎上,召開第20次全體會議,專題審議《條例(修訂草案)》。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修改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1988年正式頒布實施,並於1997年、2001年、2004年進行了三次修正,該《條例》對我市城市綠化保護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但是,伴隨社會經濟不斷發展,《條例》難以適應當前城市綠化管理的現實需要,如缺乏綠化工程市場、質量安全及養護管理的相關規定,從而使得當前城市綠化管理工作難以得到全面有效開展;存在著因建設項目用途與規劃用地性質不一,而導致該建設項目配套綠化指標存在較難核定問題;綠化養護責任不明等等。
我委認為,對《條例》的修訂是必要的,在修訂過程中應重點對明確執法主體、規範綠化工程市場等方面的相關條款進行完善。力求保持法律本身的嚴肅性和穩定延續,並嚴格按照立法法規定程式開展工作。
二、對《條例(修訂草案)》的審議意見和建議
(一)關於理順政府部門職責、執法主體及法律責任方面
《城市綠化條例》第七條中規定:“地方綠化管理體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條例(修訂草案)》中對我市綠化管理體制的相關表述尚存在權責交叉的情況,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造成管理不到位的現象。建議下一步結合政府機構改革,進一步斟酌,並在條例修訂二審中予以進一步完善。
(二)關於市民監督及信息公開方面
草案第六條規定的條款操作性不夠。建議在第三章第二十八條中加入信息公開和市民監督條款。
(三)關於生物疫情監測,動植物檢疫以及使用農藥方面
草案第五條中有了推廣先進技術和培養、引進優良品種的規定,這對促進杭州綠化多樣性有很好的促進作用。但應增加對生物疫情的監測、動植物檢疫以及使用農藥方面的限制性內容。
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第三章中增加:“市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物疫情監測預報網路,編制災害事件應急預案,健全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制體系”;“禁止使用帶有檢疫性或危險性病蟲害的植物進行綠化。使用園林綠化的苗木,應當經有關部門檢疫合格後,方可使用。城市綠化引進苗木、花卉、種子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不符合檢疫標準的不得引進”;“在進行綠化植物病蟲害防治時,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環境污染,保證生態安全。”
(四)關於鼓勵多元綠化方面
鑒於城市綠化空間日趨緊張,應進一步加大對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等多種綠化形式的鼓勵和扶持。建議第十六條增加制定鼓勵政策等方面的內容。
(五)關於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率的監管方面
鑒於綠化工程的專業性,政府預算監督部門的管理較難,所以建議由綠化行政部門制定相關預算資金使用辦法報財政部門審核以便審計部門操作,在條例草案第九條中增加第三款:“市區政府以政府預算方式列支須由政府支付的公共綠化的建設、養護、管理費用,資金使用辦法由市綠化行政部門制定並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六)關於法律執行力方面
本條例對法律責任一塊規定的較為完備,但審議認為還應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實施,進一步解決執行力問題。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四十二條中增加第二款:“本章規定的實施程式和執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和執行。”
(七)其他一些修改建議
1、第九條第二款,建議改為“市、區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安排相應資金用於城市綠地的建設、養護和管理”。
2、第十三條第二款,建議改為“綠化工程企業資質及外地進杭綠化工程企業準入,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管理”。
3、第十四條第二款,建議改為“公園綠地等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綠化工程,其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4、第十七條第一款,建議改為“城市公共綠地,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5、第二十條第二款,建議改為“城市綠地的借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借用期滿仍需使用的,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續借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借用單位應當在借用期滿前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按照擅自占用城市綠地處理”。
6、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建議改為“在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和居民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單位和居民或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專業養護單位負責養護管理。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查,給予技術指導”。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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