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服務國家標準》,是一項處於試行階段的標準,在江蘇、浙江、福建、河南、廣西、重慶、寧夏等7個省份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服務國家標準
- 類型:試行標準
《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服務國家標準》,是一項處於試行階段的標準,在江蘇、浙江、福建、河南、廣西、重慶、寧夏等7個省份試行。
《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服務國家標準》,是一項處於試行階段的標準,在江蘇、浙江、福建、河南、廣西、重慶、寧夏等7個省份試行。發展歷程2018年2月,最高檢和共青團中央簽署了《關於構建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社會支持體系合作框架協定...
《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服務規範》是我國社會工作服務業第二項,司法社會工作服務領域第一項國家標準。未成年人保護關乎億萬家庭的幸福。為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福祉,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提出未成年人“六大保護”,即家庭保護、學校保護...
《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服務規範》(DB31/T 1236-2020)是2020年10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市地方標準,由北京市青少年服務和權益保護辦公室提出並組織實施,由上海市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地方標準《未...
兒童社會工作服務指南 《兒童社會工作服務指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發布的推薦性行業標準,該標準規定了兒童社會工作服務原則、服務的範圍和類別、服務流程、服務技巧、督導、服務管理和人員要求等。
《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社會調查實務指南》團體標準於2024年3月19日在成都發布,為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提供科學的社會調查指引。該標準歷時兩年完成,由成都市多個機構聯合發布,旨在解決社會調查制度推廣不理想、操作不統一與不規範的問題。該...
《涉罪未成年人社會工作服務指南》是2020年11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起草人 剛俐、車雪萍、范佳、周穎、李娟、曹燕、陸頻。起草單位 嘉興市芯悅社會工作發展中心、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檢察院、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嘉興市標準質量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制定的、專門保護未滿18周歲的公民的合法權益的法律,1991年通過,2006年第一次修訂,2012年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訂,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第三次修訂,...
七、推動完善政法機關銜接配合以及與政府部門、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跨部門合作機制。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在工作評價標準、法律援助、社會調查、訊問(詢問)未成年人同步錄音錄像、逮捕必要性證據收集與...
幫扶干預”聯動反應機制,積極構建覆蓋城鄉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網路,推動建立“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督為保障、國家監護為補充”的監護制度,不斷完善“家庭、社會、政府”三位一體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格局,全面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依託首都師範大學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研究基地,會同民政部、共青團中央研究制定《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服務規範》國家標準。大力推進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領域檢校合作平台建設,浙江杭州、江蘇崑山等地檢察機關邀請知名學者成立專家團隊工作室,...
到2020年,全國重點扶持發展10家培養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的高等教育機構,建立30家具有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繼續教育資質的培訓機構,建立 50家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重點實訓基地,建立100個青少年事務社會工作服務標準化示範單位,初步建立20...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民政部、團中央部署在7個未成年人檢察社會支持體系建設試點省份開展《未成年人司法社會工作服務》國家標準試行工作,歷時4個月完成試行並進行總結,推動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社會支持體系進一步完善。二是因地制宜...
(二)總結、推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驗,研究決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三)推動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實施未成年人保護規劃、計畫、政策、措施、標準等工作;(四)指導、督促各地和有關單位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五)組織...
形成標準討論草案 2020年10月—2021年2月,標準起草小組結合合肥市蜀山區民生社會工作服務社多年社會工作介入社區矯正服務的實際經驗,通過廣泛收集相關標準和文獻,充分了解標準相關信息與材料,諮詢基層司法部門社區矯正工作實施情況等,對標準...
第二十四條 文化主管部門接到容留未成年人在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活動的舉報,應當立即調查處理。第二十五條 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水、電、燃氣、供暖等費用,按照當地居民收費標準收繳。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中小...
北京市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社會服務工作聯盟是團北京市委、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共建的聯盟。發展歷史 2023年5月29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會同團市委組織召開“北京市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與警務工作會議”。會上舉辦了市公安局、團市委、市...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控告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