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縣人大及其常委會

朝陽縣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是朝陽人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的組織形式,在中共朝陽縣委的領導下,隨著革命和建設的進程而產生、發展,並逐步完善起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朝陽縣人大及其常委會
  • 地區:朝陽縣
  • 性質:政府機構
  • 屬性:非盈利
歷史沿革,職權,(一)“保證、保護”權,(二)重大事項決定權,(三)選舉和罷免權,(四)監督權,(一)組織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二)確保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三)重大事項決定權,(四)人事任免權,(五)監督權,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期間,本縣曾設議會組織,僅為一議政機構。新中國成立後,為恢復國民經濟,實現國家經濟狀況根本好轉,中國共產黨積極開展統一戰線工作。建國初期朝陽縣的權力機構,是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自1950年初至1953年7月,先後召開兩次兩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1954年,開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到1966年2月,共召開了六屆人民代表大會。“文化大革命”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斷。但為了人民代表大會屆別的連續性,將1968年4月19日召開的朝陽縣革命委員會成立慶祝大會視為縣七屆人民代表大會。“文化大革命”結束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恢復,從1979年1月到2007年1月,先後召開了縣八屆至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並從九屆人民代表大會開始,設立常務委員會,負責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朝陽縣人民代表大會現由236名代表組成,代表全縣56萬人民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朝陽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1次。按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縣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可以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職權

(一)“保證、保護”權

1、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在縣內的遵守和執行;
2、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公民私有合法財產以及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3、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各種合法權利。

(二)重大事項決定權

1、審議和批准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2、討論、決定縣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縣人大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可以通過並發布有關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權

縣人大全體會議選舉並有權罷免市人大代表;選舉並有權罷免縣人大常委會正副主任和常委會其他組成人員;選舉並有權罷免縣人民政府的正副職領導人;選舉並有權罷免縣人民法院院長和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決定罷免縣人民法院院長和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決定罷免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交市人大常委會批准。

(四)監督權

1、聽取和審查縣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
2、聽取和審查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3、改變或撤銷縣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
4、撤銷縣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此外,法律還授予縣人大有權通過質詢、詢問、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等形式,對本級“一府兩院”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
朝陽縣人大常委會是朝陽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朝陽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兩個月至少舉行1次會議。根據地方組織法有關規定,縣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可以歸納為以下五個主要方面:

(一)組織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

縣人大常委會負責縣人大各項組織工作,包括領導和主持縣人大代表的選舉;召集縣人大會議;在縣人大閉會期間,領導縣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聯繫縣人大代表,組織代表開展活動;依法補選市人大出缺的代表或罷免個別人大代表。

二)確保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縣人大常委會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在縣域內的遵守和執行。在實際工作中,縣人大常委會還必須確保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三)重大事項決定權

包括:討論、決定縣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縣國民經濟計畫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決定授予地方性的榮譽稱號等。

(四)人事任免權

包括:在縣人大閉會期間,決定縣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的個別任免;在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正職領導人員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決定縣代理檢察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根據縣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在縣人大閉會期間,決定撤銷縣人民政府個別副職領導人員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在縣人大閉會期間,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縣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縣人大備案。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

(五)監督權

包括:監督本級“一府兩院”的工作;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意見;撤銷縣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等。
本屆朝陽縣人大常委會是第十六屆,於2007年12月28日經縣十六屆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縣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現有26名,即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員21名。
朝陽縣人大常委會於1980年9月成立後,先後設立了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即:綜合辦公室、人事辦公室(1989年12月增設)、經濟辦公室、法制辦公室(2004年9月更名為內務司法辦公室)、科教辦公室等。常委會現有機關幹部職工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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