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因民事法律行為

有因民事法律行為是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概念,與無因行為區別,

概念

有因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受原因行為的制約,原因行為如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與該行為不一致的,則該行為不成立。也就是有因行為的效果,不僅要考慮行為的法律要件,還要考慮原因行為是否有效。
無因行為是不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不論原因是否欠缺、違法等,該行為自完成時起發生效力,不受原因行為的制約。

與無因行為區別

(1)確認法律行為效果的獨立性,如票據行為屬無因行為,有償契約中價金以票據支付的,即使作為原因行為的契約無效,該票據行為仍然有效,不受原因行為效力的影響。  (2)交付、他物權的設定等處分行為,若是有因行為,就是否認物權行為,反之,則為肯定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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