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無償民事法律行為是“有償民事法律行為”的對稱。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給付財產利益或履行特定義務而不要求對方支付任何代價的法律行為。例如贈與行為、無償借貸行為、無償勞務契約行為等。無償法律行為是對民法中等價有償原則的例外。依中國法,它主要發生於公民日常民事活動。

無義務者之遺棄罪是依據法令或契約並不負任何義務的任意第三人,遺棄無自救能力的人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遺棄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指因年幼、老弱、疾病或殘疾,無法排除對於自己生命所構成的危險,不依靠他人的救助,就不能維持其生命的無自救能力的人。酩酊大醉和因吸用麻醉藥品而昏迷的人也包括在內。(2)本罪的行為為遺棄,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行為,將無自救能力的人移置無人可給予幫助的場所,對無自救能力的人構成極高的生命危險。(3)行為人的遺棄行為,必須使被遺棄的無自救能力者的生命陷於危險狀態。(4)行為人必須具有“危險故意”,即明知被害人無自救能力,仍對之遺棄,即將招致具體的生命危險。如果行為人具有殺害被害人的故意,恰巧遇見被害人無自救能力而加以遺棄,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則不構成本罪,而應以普通殺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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