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因民事法律行為

不要因民事法律行為是“要因民事法律行為”的對稱。又稱“無因民事法律行為”。不以給付原因的存在為有效條件的財產給付行為。大陸法對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分類。無因行為給付原因的欠缺(如以清償債務為目的的給付,債務不存在),不影響給付行為的效力,當事人只能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大陸法中,物權行為,即以物權的設定、移轉或變更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原則上都是無因法律行為,票據行為一般也為無因法律行為。我國法律不承認要因民事法律行為和不要因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給付原因欠缺,給付行為一律無效,當事人根據所有權請求給受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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