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因行為

不要因行為是“要因行為”的對稱。又稱“無因行為”、“非要因行為”。不以給付原因為有效成立條件的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德國法系民法中特有的概念。學理上認為:不要因行為中的給付不存在給付理由或直接與之對待的義務。

例如在票據行為中,承兌人僅須見票即付,而持票人對其則不負義務。此外,在採取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的國家,物權行為亦多屬於不要因行為。民法設立不要因行為的目的在於保障社會交易安全和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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