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因行為

要因行為,“不要因行為”的對稱。又稱“有因行為”。是指以給付原因為有效成立要件的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德國法系民法中特有的概念。學理上認為:要因行為中的原因是指給付的理由,其本質是與給付相對待的義務或代價,故債權行為多為要因行為。例如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給付價金的原因是對方支付財產,運送契約託運人給付費用的原因是承運人履行勞務等。

以原因為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該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受原因行為的制約,原因行為如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與該行為不一致的,則該行為不成立。也就是有因行為的效果,不僅要考慮行為的法律要件,還要考慮原因行為是否有效。
在要因給付中,凡給付原因不具有合理性、完整性、現實可能性或具有其他暇疵的,給付行為整體將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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