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行為

概念,法律行為的類型,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諾成性行為與實踐性行為,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負擔行為(應當)與處分行為(能夠),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財產給予行為),其他行為,

概念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實。
1.法律行為是一種法律事實
2.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1)至少需要一個意思表示。
(2)有的是多個意思表示。
(3)有的需要意思表示加其他法律事實才能成立或生效。
如要物契約:定金契約、自然人借款契約、借用;出票行為;
如物權行為,不動產物權變動還需要登記;
動產所有權的現實交付移轉。
德國法上的質押案
質押合意時系“完人”
交付時系“無人”
弗盧梅
法律行為有時可能包括法律行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的其他事件,如動產所有權移轉需要轉讓動產的意思表示合意加實際交付構成。
即法律行為的雙重構成要件。
3.法律行為在於發生私法上效果
依據當事人之意思表示賦予法律效果。
拉倫茨
《德國民法典》所稱的“法律行為”,是指一個人或多個人從事的一項行為或若干項具有內在聯繫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引起某種私法上的法律後果,亦即使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
每個人通過法律行為的實現,來構成他同其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法律行為之所以產生法律後果,首要原因在於從事法律行為的人正是想通過這種法律行為而引起這種法律後果。

  
我妻榮
法律行為是在當事人表示意欲某種效果發生的意思的場合,法律予以承認,對其效果的確實發生給予助力的制度。

  
史尚寬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法律因意思之表示,而使發生法律上效力之私法上法律要件也。
鄭玉波
法律行為者,乃以欲發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為要素之一法律事實也。

  

法律行為的類型

1.單方行為:財產行為:債權行為:捐助行為
物權行為:拋棄
準物權行為:債務免除
身份行為: 親屬行為:認領
繼承行為:遺囑
有相對人:債務免除、承認、解除
無相對人:捐助行為、拋棄、遺囑
2.雙方行為:契約:財產契約:債權契約:買賣
物權契約:物權移轉
準物權契約:債權讓與
身份契約:親屬契約:結婚
3.共同行為:社團的設立
4.決議行為:股東會決議

  
(一)單方行為、雙方行為與共同行為
依據法律行為成立需要一方還是雙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區分
1.單方法律行為
僅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
A直接涉及行為人的權利領域:
拋棄;
捐助;
遺囑;
B涉及到其他人的權利領域,賦予其他權利:
代理權授予;
處分權授予;
C有可能損害其他人權利,此時需要一項特別的權利——形成權;
預告解除契約;
撤銷;
抵銷;
變更債務關係;
在不涉及他人的情形下,
人們可以基於單方法律行為形成法律關係:拋棄;
可以通過單方法律行為授權他人,代理權的授予;處分授權;
任何人不能為第三人創設義務,不僅使自己的法律地位變動,同時還干預他人法律關係;
只有當某人有權干預他人的權利領域,他才能基於單方法律行為對他人的權利領域干預,這種單方法律行為改變法律狀態的權利稱為形成權。
法律允許表意人在可能對自己不利,而不會給任何其他人造成不利,允許單方法律行為生效;
可能對他人法律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形成權,法律只在公平的利益平衡觀點來看顯然不可避免的情形方才給予(法定);
或者通過(雙方)法律行為的方式給予(約定);
依據內容區分:
(1)身份行為
遺囑;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認領:生父承認其與非婚生子女有父子(女)關係的意思表示,對胎兒也可認領。
(2)財產行為
拋棄;
捐助;
依據有無相對人區分:
(1)有相對人
代理權授予;
撤銷;解除;抵銷;承認(追認);
(2)無相對人
捐助;
懸賞廣告;
動產所有權拋棄;
遺囑;
弗盧梅
1.本質上,意思表示應向他人作出。
2.是否需要受領將單方法律行為分為須受領、無須受領的法律行為。
3.法律行為不涉及他人,行為人僅僅在為自己的權利領域制定規則的情形中,人們可以通過無須受領的意思表示實施單方法律行為。
如遺囑、捐助行為、拋棄
2.雙方法律行為
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
————→
←————
(1)身份行為:
結婚;
離婚;
(2)財產行為:
債權契約;
物權契約;
財產契約:處分契約:物權契約、
準物權契約:債權讓與契約
負擔契約:債權契約
身份契約:結婚、離婚
3.共同法律行為:契約行為
多數當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
如:設立公司、發起人協定、設立合夥企業;
——→
——→
——→
4.決議:多個主體對某一相同的效果意思進行表決;
用於社團、合夥、公司等團體的內部意思形成,其法律效果與組織之內部生活關係相關;
股東決議(開除股東)公司章程訂立等決議由多方意思表示組成,主要出現在社團法中;
————→
————→
————→
←————
←————
∣ ∣
∣ ∣
↓ ↓
(1)多項意思表示一致
我想決定公司投資房地產
(2)意思表示針對有關意思形成機構:如董事會、股東會;
決議不調整團體或法人與第三人的關係,這種關係需要以全體成員名義或法人本身名義與第三人訂立法律行為;
(3)意思表示對那些沒有對決議表示同意的人也能夠產生約束力
5.區分意義
成立要求不同;
對意思表示的要求不同:一個、兩個、多個;

財產行為與身份行為

依據效果發生是身份關係還是財產關係。
1.概念
(1)身份行為是發生身份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
單方行為:辭去委託監護;
雙方行為:協定離婚;
(2)財產行為是發生財產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
A物權行為
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
如:拋棄等。
B準物權行為
發生類似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
如:債權讓與;著作權轉讓;
C債權行為
發生債權法上效果的行為;
如:買賣、承攬契約等。
2.區分意義
(1)適用法律不同。
身份行為適用身份法規範。
(2)法律限制不同。
身份行為涉及倫理關係,法律有較多限制。
補充
給予行為和非給予行為
1.給予行為
以任何形式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的行為
是否取得利益
(1)有償行為
(2)無償行為
是否包括原因
(1)有因行為
(2)無因行為
2.非給予行為
非使得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的行為

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

1.概念。
對於財產性雙方法律行為,根據當事人是否因給付而取得對價而區分。
(1)有償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因給付而取得利益的行為。
(2)無償法律行為,當事人約定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不給予利益的行為。
雙方不形成對應報償關係。
如:贈與、使用借貸都是無償行為。
2.區分意義
(1)限人為有償行為,非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不生效;
(2)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不同;台民244,契約法74、破產法31
(3)有償契約準用買賣契約的規定
(4)同一契約債務人的注意義務因有償而區別。
有償:負瑕疵擔保責任;如出賣人的責任
無償: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要件承擔責任;如贈與人的責任;
(5)無償契約的債權人的保護比有償弱。
(6)是否適用善意取得:
有償:適用;無償:不適用
賈某因裝修房屋,把一批古書交朋友王某代為保管,王某將古書置於床下。一日,王某樓上住戶家水管被凍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賈某的古書嚴重受損。對此,下列說法哪一個是正確的?(04-3-14)
A.王某具有過失,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B.王某具有過失,應給予適當賠償
C.此事對王某而言屬不可抗力,王某不應賠償
D.王某系無償保管且無重大過失,不應賠償
甲擅自將乙交由其保管的手機贈與給丙,丙是否可善意取得該手機之所有權?

諾成性行為與實踐性行為

在雙方法律行為中,以是否交付標的物為成立要件而區分。
1.概念。
諾成:合意即成立。
實踐:交付標的物才成立。
2.區分意義
我國保管、定金、借用契約是實踐契約。
借用、寄託、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契約是要物契約,屬於無償契約,以“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使得借款人或保管人在物交付之前能審慎考慮,具有警告的功能。
近年來,要物契約是法制史上殘留物,不具有實質意義。

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

根據法律行為是否必須依照法定方式實施而區分
1.概念。
要式,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實施的行為。
票據、婚姻、捐助行為、商業銀行貸款、遺囑;
繼承法意見35: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為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2.區分意義
(1)要式要有約定或法律規定
(2)效力區別
無效法律行為因履行而治癒。
契約法3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契約,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契約成立。
3.要式的宗旨
(1)維護法律行為當事人,避免操之過急而遭受損害,保證當事人能得到專業諮詢;為契約訂立和內容提供證據。
(2)維護個別的第三人的利益
(3)維護公共利益
4.要式的必要性
(1)喚醒其法律意識
(2)使法律行為更完整
(3)保存證據,簡化訴訟程式
如:勞動契約的要式性

負擔行為(應當)與處分行為(能夠)

——民法上的任督二脈
在財產行為中,依據法律效力而區分
1.概念
(1)處分行為
直接發生(標的)財產權利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行為。
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
直接作用於權利客體之權利狀態的意思表示,對客體上權利的移轉、設定負擔、廢止或變更。
處分是針對標的所進行的法律行為,只有標的才能處分;
標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對物上的權利。
處分行為的類型
1.物權的處分:物權行為
(1)所有權變動:
所有權轉讓
(2)他物權變動:
A擔保物權:
設定抵押權
B用益物權:
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
2.債權的處分:準物權行為
債權變動:
債權讓與、債務免除、債務承擔
3.其他權利的處分:準物權行為
(1)智慧財產權變動:
專利權讓與
(2)其他權利變動:
股權讓與
(3)法律關係中權利的處分?
契約的解除、撤銷、終止
處分行為的基本原則:
1.標的物特定主義;
2.當事人有處分權;
3.物權行為公示原則;
4.無因性;
處分行為的性質:中性行為
處分行為原則上不會因為它的內容而認定其違反善良風俗,處分行為的內容更多是“道德上中立的”。
但如果處分行為使得第三者受到損害,從而導致整個行為違反善良風俗,則處分行為也可以是完全無效的。
如惡意串通設定抵押權。
拉倫茨認為
如果處分行為有相對人,則其對應的是取得行為。
如甲同其汽車出賣給乙,則乙取得該車之所有權。
(2)負擔行為
發生人與人之間債權債務效果的行為,即債權行為;
權利客體在法律上的地位並不直接發生變化,僅僅在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建立一個債法上拘束。
如買賣契約,物的所有權仍在它的“老”地方,只是出賣人負擔了出賣的義務;
負擔行為僅僅使行為人相對人另一個人或另一些特定的人承擔義務,它僅僅具有相對的效果。
一個人可以承擔任意多次的義務,雖然他無法履行所有這些義務。
2.區分意義
(1)效果不同。
(2)處分行為適用標的物特定原則,負擔行為不一定
(3)有效的處分行為以具備處分權為生效要件,負擔行為不一定。
同一標的物上設定負擔行為,適用“債權平等”原則。
甲向乙商店購買某一型號的電視機,約定第二天取該型號中的一台電視機。雙方還約定,該型號電視機中某一台電視機屬於甲,但是雙方未就某一台電視機作出標記以示區別。
但是第二天,該商店破產了,甲是否可以基於物權向管理人主張取回權?
甲不能成為所有人,因為該電視機缺乏特定性,無法確定究竟哪台電視機屬於甲。

  
負擔行為:單獨行為:捐助行為
契約:買賣契約;租賃契約
處分行為:物權行為:單獨行為:拋棄
物權契約:轉移所有權;設定他物權
準物權行為:單獨行為:債務免除
準物權契約:債權讓與
甲有ABC三幅畫,以總價10萬元出售給乙,其後,甲將其對乙的債權贈於丙,並讓與之。於乙開具10萬元支票交付於丙之後,甲即將ABC三畫交付於乙,移轉所有權。
甲乙丙共有多少法律行為?
何為負擔行為?何為處分行為?
區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有何實益?
答案:
一、3個負擔行為
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
甲丙之間的贈與契約
乙開具票據的出票行為
二、5個處分行為
甲轉移A、B、C三幅畫給乙的3個物權契約
甲丙之間的債權讓與契約
乙將支票交付給甲的物權契約
3.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的關係
(1)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並存
如:買賣;設定抵押;債權讓與;
(2)僅有負擔行為
如:租賃;運輸;
(3)僅有物權行為
如:拋棄;
4.處分行為與管理行為
(1)管理行為:
不變更財產性質範圍內之利用行為及改良行為。
(2)非管理行為為處分行為。
甲有件玉器,欲轉讓,與乙簽訂契約,約好10日後交貨付款;第二天,丙見該玉器,願以更高的價格購買,甲遂與丙簽訂契約,丙當即支付了80%的價款,約好3天后交貨;第三天,甲又與丁訂立契約,將該玉器賣給丁,並當場交付,但丁僅支付了30%的價款。後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契約,訴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13-3-11)
A.應認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權
B.應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請求
C.應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請求
D.第一份契約有效,第二、三份契約均無效

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財產給予行為)

在財產給予行為中的區分;
區分的標準是,法律行為本身是否包含著一項法律原因,原因是當事人為財產給予之目的。
如甲贈與乙某車,其給予目的在於使乙無償獲得利益。
至於為此贈與的緣由(感恩、施惠)屬於動機。
1.有因行為。
(1)與其原因不相分離,原因是其內在構成部分,具有目的取向的法律行為。
絕大數債務契約都是有因行為。如:雙務契約:買賣、租賃、承攬契約。
(2)從其行為本身就可以理解,不需要其他行為或法律關係所包含的目的。
(3)一方產生義務的目的在於負擔行為本身,該目的就是要使一方承擔義務。
原因不存在,法律行為不成立。
買賣契約訂立後,買受人之所以將價款給出賣人,因為買受人想從出賣人處獲得對買賣標的物的對待債權。
無償債務契約,獲得對待給付的願望被提供無償給付的意思所取代。
甲出賣某車給乙,乙誤以為贈與而承諾,雙方給予目的(法律原因)欠缺合意,買賣契約不成立。
(4)法國學者多馬提出贈與契約的基礎是動機,該動機取代原因。
2.無因行為。
(1)與其原因分離,不受原因瑕疵的影響的法律行為。
絕大數處分行為都是無因行為,
(2)通常在一方給予財產的處分行為中,我們只有從其他的目的或無償的約定出發,才能理解該行為的目的。
從處分行為本身,我們無法看出這些行為的目的。
如:轉移物的所有權;拋棄;
從事無因行為所追求的目的,只能產生於另外一項有因的行為。
如:轉移所有權的目的為了履行契約義務。
(3)某些特殊的債權行為也是無因行為。如票據行為、債務拘束、債務承認。
甲乙訂立書面謂:“余謹此表示,定於公元2000年1月1日付與乙100萬元”,即構成債務拘束;
若書面內容為:“余謹此承認,欠乙100萬元,定於1999年12月30日償還”,則構成債務承認。
這種不表明原因的一方負擔契約,即為無因債權行為。
3.區分意義
(1)確立法律行為效果的獨立性
4.物權行為無因性案例分析
甲出售某房屋給乙,價款200萬。甲將其對乙的價款債權讓與丙,並讓與之。
甲於乙開具200萬支票交付於丙後,即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何謂有因行為?無因行為?
何者是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甲與3月1日出賣某畫給乙,價款1萬元。4月1日甲依據讓與合意交付之,乙同時給付價款。其後出現下列情況,請說明物權行為獨立性與無因性,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1.甲乙之間的法律行為均屬有效。
2.甲系無行為能力人。
3.甲於3月25日變成精神病人。
4.甲以意思表示內容錯誤為由撤銷其買賣契約。
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
法律效果
對第三人處分


債權契約有效
物權變動有效
有權處分
×
×
債權契約無效
物權變動無效
無權處分

×
債權契約有效
物權變動無效
無權處分
×

債權契約有效
物權變動有效
有權處分

其他行為

1.主行為與從行為
(1)主行為:
能單獨有效成立,不從屬他種法律行為。如:買賣、租賃、承攬等。
(2)從行為:
不能單獨存在,必須從屬於他主法律行為。如:抵押權之設定;保證;
2.獨立行為與輔助行為;
(1)獨立行為:
有獨立之實質的內容之法律行為。
依據輔助行為而完成其效力之法律行為,為基本行為。
如:限制行為能力人從事的法律行為。
(2)輔助行為:
實質不以獨立的法律上之變動為內容,而為他行為效力完成的條件之行為。
如: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3.生前行為與死因行為;
(1)死因行為:
因行為人之死亡始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如:遺囑;依據遺囑之捐助;死因贈與;
死因行為源自處分人為自己死後的各種關係作出安排;
死因處分對被繼承人而言是具有高度人身性質的行為。
(2)生前行為:
否則,為生前行為。
甲乙結婚後,向丙購房,即受讓所有權,並設定抵押權於丁銀行,擔保購房貸款。不久甲發現該屋為輻射屋,乃向丙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多年後,甲乙不合,甲立遺囑將財產一半贈與慈善基金會。
該案中有多少法律行為?如何分類?
答案:
結婚:身份行為
買賣房屋:債權行為(債權契約);轉移所有權:物權行為
抵押房屋:債權行為(抵押契約);設定抵押權:物權行為
借款:債權行為(借款契約)
解除契約:解除:單方行為
遺囑:我國通說:發生財產法上效果的遺囑是財產行為)
甲乙丙等30人設立社團法人,(社團法人)選任甲為董事。
社團總會以乙違反章程決議而開除。
此外並決議捐助1000萬,設立“中國民法發展基金會”。
該案共有多少法律行為?如何分類?
答案:社團設立行為:共同行為;
選任董事:債權契約(類似委任);
總會決議:決議行為;
設立財團行為:捐助行為:單獨行為;
關於民事法律行為,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某演員將其演出收入捐贈給慈善機構的行為是單方行為
B.陳某去世前設立遺囑的行為是身份行為
C.王某以自己的房屋為他人設立抵押權的行為是負擔行為
D.李某受領趙某錯誤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是實踐行為
王某與張某簽訂了一份書面契約,約定由王某在簽約後3日借給張某1萬元,張某於半年後償還該1萬元並支付7%的利息。該行為屬於何種民事法律行為?
A.有償民事法律行為 B.無償民事法律行為
C.單務民事法律行為 D.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縣政府為鼓勵縣屬酒廠多創稅利,縣長與酒廠簽訂契約約定:酒廠如果完成年度稅收-百萬元的指標,第二年廠長和全廠職工都可以加兩級工資。該契約屬於什麼行為? 
A.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B.無效民事行為
C.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
D.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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