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以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限制其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存續的意思表示。期限與條件的區別在於:用作期限的事實是確定要發生的,而用作條件的事實是不一定會發生的(即既有可能發生,但又不肯定發生,事先無從得知)。

1.始期。這是使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的期限。在始期屆至之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來時,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方始發生,故也稱停止期限。如簽訂契約註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該日期就是該契約的始期。2.終期。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終止的期限,在終期屆至時,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稱解除期限。如契約條款中約定"本契約於明年底終止",明年底就是該契約所附的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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