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執行年”活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執行年”活動的通知》在1999.03.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執行年”活動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9.03.10
  • 實施時間:1999.03.10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為了貫徹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和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確定的1999年法院工作任務,鞏固和發展全國法院去年集中教育整頓的成果,切實解決執行積案逐年增多、執結率逐年下降的問題,進一步規範執行秩序,推動執行工作全面開展,樹立司法權威,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今年在全國法院開展“執行年”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執行年”活動的重要意義
去年九月開始的全國法院集中清理未結執行案件行動取得了顯著成績。四個月來,執結案件120萬餘件,標的金額893億餘元,“執行難”問題得到初步緩解。但是,執行積案增長的勢頭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執行工作的被動局面還沒有根本改變,執行工作面臨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執行難”仍然是影響和制約人民法院工作的難點。因此,在全國法院開展“執行年”活動,進一步緩解“執行難”問題,是人民法院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統一,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樹立司法權威的重大措施。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必須充分認識到,開展這一活動,對充分發揮執行工作的職能作用,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改革、發展、穩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務,都具有重要意義。
開展“執行年”活動的具體目標是:提高案件執結率,大幅度減少執行積案,把積案數壓到最低限度,爭取實現收結案良性循環;加強執行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建設,力求取得最好的社會效果;鍛鍊執行隊伍,提高執法水平。
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開展“執行年”活動的重要意義,利用這一契機,使“執行難”問題進一步得到緩解,努力開創執行工作的新局面。_
二、開展“執行年”活動的基本要求
開展“執行年”活動,要始終堅持嚴肅執法,堅持文明執行,堅持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與維護社會穩定的統一。
(一)加大執行力度,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要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執行手段,大力發揮國家法律的權威作用。要及時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依法採取查封、凍結、扣押、搜查、劃撥、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要採取靈活多樣的執行方法如對被執行人“曝光”、責令被執行人申報財產、號召他人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等,以使執行工作順利進行,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現。執行人員不得無故拖延執行,不得消極執行。要在1998年工作的基礎上,繼續抓好集中清理未結執行案件工作,堅決把執行積案數壓下來。同時,要積極探索新的執行方式,不斷提高執行水平。各高級人民法院要搞好集中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為建立執行工作良性運行機制奠定較堅實的基礎。
(二)堅持違法必究,依法維護執行秩序。對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能力作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隱藏、毀滅執行案件的有關證據;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公告、封條,妨礙執行法院依法搜查,哄鬧、衝擊執行現場或者侮辱、誹謗、誣陷、圍攻、毆打執行人員;拒絕協助執行法院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或者拒絕協助執行法院辦理執行財產過戶手續、造成被執行財產流失等抗拒、阻礙執行的違法行為,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堅決依法採取罰款、司法拘留等民事強制措施。對其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堅決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保障執行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三)利用新聞媒體,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執行工作實際,依靠新聞媒體,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教育,努力使人民民眾特別是領導幹部充分認識到:依法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是國家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是對人民法院權威的蔑視,是對國家法制的挑戰;“執行難”問題得不到解決,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形象,阻礙依法治國的進程。要通過廣泛深入的法制宣傳教育,不斷擴大執行工作的社會影響,爭取社會各界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在全社會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廣泛共識,促進全社會增強知法、守法意識,改善執行工作的輿論環境。
(四)嚴明執行紀律,樹立文明司法形象。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遵守各項執行紀律,不得以抓“人質”促執行,不得異地拘留被執行人,不得超標的執行,不得執行案外人財產,不得錯誤執行第三人財產,不得重複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不得執行國家規定實行封閉管理的資金,不得執行股民的保證金和銀行的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執行職工養老金、住房公積金等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項資金。對裁判明顯不公的案件,不得強制執行,應按照規定暫緩執行,通過審判監督程式妥善處理。上級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審判監督的職責,對執行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嚴肅處理。
各級人民法院要對執行人員加強執法形象教育,使其不斷提高政治素養,做到文明執法。執行人員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執行,不得違反法定程式操作。要堅持以法服人,以理服人,對被執行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善於化解矛盾,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不得對當事人耍威風,以權壓人;要尊重公民權利,不得以任何藉口任何方式限制無辜公民的人身自由。各級人民法院要通過抓好執行工作,樹立人民法院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
(五)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整體優勢,依法做好委託執行和協助執行工作。各地法院要通力合作,堅決抵制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切實搞好委託執行。凡是在本省(市、自治區)轄區內的執行案件,都應當在高級人民法院統一指揮下搞好委託執行;對委託執行的案件,只要手續完備,程式合法,本地法院就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積極採取措施認真辦理。但委託法院不得將應當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的案件委託執行。
人民法院必須異地執行時,應當主動與當地法院聯繫,當地法院應當及時派出人員和車輛,積極協助執行,不得無故推託,不得消極應付,不得設定障礙,更不得與當地被執行人串通一氣,對抗外地法院執行。遇有執行人員受圍攻等緊急情況,當地法院應報告當地黨委政法委,立即解圍,妥善處理。各高級人民法院應加強指揮、管理本轄區的委託執行和協助執行工作,務求抓出實效。
三、開展“執行年”活動的措施
(一)切實加強領導。各級人民法院領導要高度重視開展“執行年”活動,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院長要親自研究、布置和檢查,主管院長要具體抓。高級人民法院要充實加強執行庭力量,採取有力措施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使之成為開展“執行年”活動的指揮協調機構。
(二)充實執行力量,改善執行裝備。要選調政治素質好,業務熟練,責任心強,作風過硬,公正廉潔的審判人員擔任執行員。對不適合做執行工作的人員要堅決調離。要努力提高執行人員的業務素質,抓緊業務培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從今年起,連續用三年時間,每年舉辦兩期培訓班,爭取將所有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庭長、業務骨幹培訓一遍。各高級人民法院也要抓好本轄區執行人員的培訓工作,大力提高執行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要增加投入,努力改善執行裝備,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警械、辦公設備,使執行裝備適應執行工作的需要。
(三)改進執行工作管理體制,強化執行工作統一指揮。各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要加強對轄區法院執行工作的統一管理、統一指揮,根據實際情況部署全轄區法院的統一行動。對因各種干預而難於執行的案件,以及執行過程中的突發事件,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機動使用執行力量,採取指定執行、交叉執行、提級執行等方法,及時妥善處理。
(四)依靠黨委領導,自覺接受人大監督。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牽涉面廣,社會性強,要積極依靠黨委領導,自覺接受人大監督。要主動向黨委、人大專題匯報開展“執行年”活動的意義、目的和工作安排,及時向政府通報情況,取得黨委處理;在移送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依靠當地黨委政法委員會督促辦案,以及時有力地懲治犯罪,維護司法秩序。對本地發生的尚未查處的抗拒、阻礙、干預執行的事件,要報告黨委政法委員會,依法嚴肅處理。各級人民法院要依靠黨委的領導,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確保執行工作順利進行。
(五)加強信息工作,搞好檢查總結。高級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執行工作信息收集、綜合分析網路,逐月向最高人民法院報告進展情況,並對所屬法院加強動態監督檢查和指導。本通知下達後,要抓緊作出實施方案,年底前對“執行年”活動進行全面認真的總結。對在“執行年”活動中成績突出的執行人員和法院,要給予表彰獎勵。
以上通知,望認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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