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在2008.01.3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8.01.31
  • 實施時間:2008.01.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撤訴規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1次會議通過,於2008年2月 1日起施行。
為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撤訴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制定實施《撤訴規定》的重要意義
我國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不斷重視加強和積極開展行政審判工作,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支持和促進依法行政,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做出了重要貢獻。同時也應當看到,隨著時代的進步、形勢的發展和人民民眾對司法救濟的期待不斷增強,行政訴訟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經難以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其中行政爭議解決方式的完善,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在社會轉型加速、社會矛盾凸顯的新形勢下,行政爭議不僅數量逐漸增多,情況也越來越複雜,積極探索和完善行政訴訟處理新機制,對於妥善處理行政爭議,增進當事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理解和信任,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對於加強和改進行政審判工作極為重視,並對積極穩妥地推進行政訴訟改革,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提出了明確要求。
《撤訴規定》的制定和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對於規範行政訴訟撤訴,妥善化解行政爭議具有重要的意義。各級人民法院要深刻理解制定實施《撤訴規定》的重要性,在審判實踐中認真貫徹執行。
二、執行中應當注意處理好的幾個問題
一是以依法妥善處理行政爭議為目標。制定《撤訴規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妥善化解行政爭議,依法審查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及當事人申請撤訴的行為。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建議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主動賠償或補償原告的損失,原告同意後可以申請撤訴。這種處理機制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制度創新,是新形勢下解決行政爭議的一項有效制度,是實現“案結事了”,促進“官”民和諧的必然要求。
各級人民法院要通過認真執行《撤訴規定》,積極探索協調解決行政爭議的新機制。特別是對於群體性行政爭議、因農村土地徵收、城市房屋拆遷、企業改制、勞動和社會保障、資源環保等社會熱點問題引發的行政爭議,更要注意最大限度地採取協調方式處理。鼓勵和提倡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協商,在妥善解決爭議的基礎上通過撤訴的方式結案。
二是正確處理合法性審查與當事人撤訴的關係。提倡和鼓勵以當事人撤訴的方式結案,不能排除或放棄合法性審查原則。
人民法院應當在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初步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明顯不當的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建議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及原告申請撤訴只有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準許撤訴的裁定
三是準確把握審判組織在新機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由於行政訴訟中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是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合議庭可以發揮宣傳、建議、協調和法律釋明的作用,但要嚴格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堅決防止和杜絕動員甚至強迫當事人撤訴的現象。既要儘可能通過協調化解行政爭議,又不能片面追求撤訴率,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四是注意選擇裁定準許撤訴的時機。在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中,往往具有履行權利義務的內容,人民法院應當關注和解內容的履行情況,對於有履行內容且履行完畢,符合撤訴條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訴;不能即時或者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準許撤訴,也可以裁定中止審理,以防止約定的義務不能及時履行或者不履行,使當事人的權益再次受到侵害。
五是正確處理撤訴與裁判的關係。及時救濟權利,兼顧行政效率,是行政審判應當追求的目標。要正確處理好撤訴與裁判的關係,防止當判不判,久拖不結。經審查申請撤訴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後當事人不撤訴的,應當及時作出裁判。
六是完善撤訴的結案方式。為了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撤訴規定》對撤訴裁定的方式進行了必要的完善。準許撤訴裁定可以載明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並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裁定理由中明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執行。
準許撤回抗訴或者再審申請的裁定參照上述要求製作,並可以明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原裁判全部或者部分不再執行,以解決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原裁判的衝突。通過對行政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及履行情況加以確認,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更加明確。由於裁定通常只解決訴訟程式方面問題,因此,上述已在裁定理由中明確、涉及實體處理的內容,在裁定主文中不再表述。
七是注意撤訴的適用範圍。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後原告申請撤訴,一般發生在第一審訴訟期間,但在第二審和再審期間也可能出現,如果片面強調判決的既判力和穩定性而不允許撤訴,不利於實現化解行政爭議、妥善解決糾紛的目的。
《撤訴規定》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申請撤回抗訴,再審期間申請撤回再審申請的,均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三、認真抓好《撤訴規定》的貫徹執行
《撤訴規定》雖然條款不多,但是其對於規範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及當事人撤訴行為,依法妥善化解行政爭議,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各級人民法院要調整工作思路,理順工作機制,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加大對這一司法解釋貫徹執行的領導和指導力度。
要組織行政審判人員逐條學習理解、準確把握《撤訴規定》的精神和本通知的要求。必要時可以組織開展培訓宣傳活動,以增進人民民眾和行政機關的理解與支持。
各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調查研究和對下指導,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對於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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