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實施《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實施《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2004.11.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實施《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4.11.08
  • 實施時間:2004.11.0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保障和便於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4次會議討論通過了《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將於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使各級法院更好地貫徹執行這一司法解釋,經與國家郵政局協商,現將執行《規定》中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規定》的內容與省級郵政管理機關共同制定執行細則。在本《規定》實施前已經開展“法院專遞”業務的,應當檢查和修改相關制度中的內容,保證《規定》在全國範圍內得到統一的貫徹實施。
二、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內經濟發展的水平與各省郵政管理機關協商決定“法院專遞”的資費標準。在確定收費標準時,應當充分考慮同城與異地、城市與鄉村等綜合因素,切實考慮農村和城市中特困群體的實際困難,合理確定“法院專遞”的資費標準。
三、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內法院的辦公經費狀況確定“法院專遞”費用的負擔方式。辦公經費確實無力負擔的,可以依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由當事人負擔,但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第四條第二款具備司法救助條件的當事人可以例外。
四、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統一的“法院專遞業務管理辦公室”,負責本院“法院專遞”的收發業務。
五、郵政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送達民事訴訟文書過程中遇到受送達人拒絕接收,並請求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予以協助的,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應當給予協助。
六、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抓緊培訓立案和民事審判業務部門的法官,力求準確。全面地掌握《規定》的內容,為2005年1月1日《規定》的正式實施做好準備。
七、在學習和貫徹《規定》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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