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上海、寧波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的通知》在2006.06.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上海、寧波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6年06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6月20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上海、寧波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的通知》在2006.06.2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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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的通知》確定了武漢、上海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199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口、廈門海事法院的決定》確定了海口、廈門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1992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寧波海事法院的決定》確定了寧波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1999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海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 (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74次會議通過)法釋〔2016〕2號 為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海洋強國戰略、京津冀一體化、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的實施,促進海洋經濟發展,及時化解海事糾紛,保證海事法院正確行使海事訴訟管轄權,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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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結合我國海事審判實際制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2月24日發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政策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執行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89.12.23 實施時間 1989.12.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我院《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頒布實施已有半年,有些地方中級和基層人民法院仍在受理應由海事法院管轄的案件,應予糾正。現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在1984.11.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鐵路運輸高級法院: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業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李先念命令...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中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同時廢止。司法解釋(類別)V百科往期回顧 詞條統計 瀏覽次數:263次 編輯次數:1次歷史版本 最近更新: 晸崤J(2015-09-02) 突出貢獻榜 晸崤J 為您推薦廣告 ...
遼寧省、山東省、湖北省、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天津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經上海市司法局批准並登記,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於2003年1月8 日在上海市正式掛牌成立並開始受理海事仲裁案件。為了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寧波海事法院的決定》在1992.12.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各海事法院:為適應我國經濟建設和對外開放的需要,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決定設立寧波海事法院。寧波海事法院與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同級,內設海事審判...
海事法院(China Maritime Court),是我國專門人民法院之一,是審理海事和海商案件的專門法院。根據1984年1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的規定,中國已在上海、天津、廣州、青島、大連和武漢等市設立海事法院。由院長一人,副...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關於設立海事法院的通知 上海、天津、青島港務管理局、大連港口局、廣州海運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上海、天津、山東、遼寧、廣東、湖北省、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天津、青島、大連、廣州、長江水上運輸法院籌備組:為了適應我國海上運輸和對外貿易事業發展的需要,更好地行使我國海域司法管轄權,...
65、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13日法(交)發[1989]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的通知》、1989年12月23日法(交)發[1989]39號《關於進一步貫徹執行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通知》同時廢止。66、本院以前作出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司法解釋(類別)
其中關鍵部件和專用物品缺陷引起產品質量糾紛具有技術性和專業性,寧波、上海、武漢等海事法院多年來已經開始積極受理相關案件,已具有相當成熟的審判經驗。為統一認識、規範受理標準,《規定》第(109)項專門明確其中船舶工程、船舶關鍵部件和專用物品的特定含義。第三,文字性修改。根據侵權責任法和民事案由規定,相應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大連、武漢、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和案件範圍的通知》在2002.12.1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大連、武漢、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和案件範圍的通知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2002.12.10 實施時間 2002.12.10 ...
全國海事法院院長座談會紀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09月11日發布,自2001年09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2001年7月19日至20日,全國海事法院院長在寧波召開審判工作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萬鄂湘參加了座談會,並作了重要講話。與會人員一致認為,海事審判是我國司法的對外視窗,我國的海事審判水平穩步提高,已經...
(二)海事仲裁委員會 海事仲裁委員會是我國處理海事仲裁案件的機構。(三)海事法院 198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設立海事法院幾個問題的決定》,在廣州、上海、青島、天津、大連設立海事法院,並劃分了各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之後,又相繼設立了武漢、海口、廈門、寧波等海事法院,負責管轄第一審海事...
通知目錄 1 檔案簡介 2 全文 檔案簡介 編輯 語音 法〔2011〕267號最高人民法院 [1] 關於印發《關於海事法院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關於海事法院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意見(試行)全文 編輯 語音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
2018年至2021年,全國海事審判三級法院受理海事海商案件89384件,結案88764件(海商案件占比60.78%,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案件占比16.7%,海事案件占比7.67%,其他海事海商案件占比14.85%);受理海事行政案件4339件,結案4227件。海事法院試點受理海事刑事案件45件(不含指定管轄案件、請示案件),其中寧波海事法院41...
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為了便於及時處理涉外海事案件,現根據1981年6月4日國務院國發〔1981〕99號檔案批准的《登外輪人員審批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精神,對海事法院審判人員等處理海事案件登外輪的問題通知如下:(一)海事法院的審判人員、執行人員...
本案經寧波海事法院一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兩級法院均認為,承運船舶存在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的潛在缺陷,且該缺陷引起船舶斷裂導致船舶沉沒、貨物滅失。根據《海商法》第五十一條第十一項的規定,承運人依法不負賠償責任。遂判決駁回金斯頓公司的訴訟請求。【典型意義】“MOLCOMFORT”號事故系迄今以來人民法院審理...
海事法院 中國海事法院 英文為Maritime Court。中國有十個海事法院。級別上為中級人民法院建構,它們及其管轄範圍分別為 北海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所屬港口和水域、北部灣海域及其島嶼和水域內,以及雲南省的瀾滄江至湄公河等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其與廣州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以...
廈門海事法院管轄下列區域內發生的一審海事、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與廣東省交界處、北至福建省與浙江省交界處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東海南部、台灣省、海上島嶼和福建省所屬港口。不服海口、廈門海事法院一審判決的抗訴案件分別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轄與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相關的海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大連、武漢、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和案件範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海事行政...
1984年5月,經中央政法委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和交通部批准,武漢海事法院於同年6月1日正式成立,同年10月1日正式受案,與大連、天津、青島、上海、廣州海事法院一道,成為我國首批六家海事法院。其管轄區域經過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月、2001年9月和2016年3月和2019年四次調整,現為:上起四川省宜賓市合江門下至安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在1994.07.0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參照國際慣例和國際習慣的作法,結合我國海事審判實踐,對訴訟前扣押船舶規定如下:一、訴訟前扣押船舶 訴訟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在提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設立北海海事法院的批覆》精神,現就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對外受理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廣西壯族自治區所屬港口和水域以及北部灣海域及其島嶼和水域內發生的一審海事、海商案件,與廣州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以英羅灣河道中心線為界,河道中心線及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規定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頒布時間 1994.07.06 實施時間 1994.07.0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在總結審判經驗的基礎上,參照國際慣例和國際習慣作法,對拍賣被扣押船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海口市建立海事法院的批覆》在1989.09.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瓊高法(辦)報〈1989〉4號《關於設立海口海事法院的報告》收悉。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現批覆如下:一、同意在海南省海口市海口海事法院;二、海口海事法院與當地中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5]粵高法民四他字第18號“關於廣州海事法院拍賣‘新雙運機13’等船舶後價款分配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依照我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江門市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