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對外受理案件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對外受理案件問題的通知》在1999.07.1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對外受理案件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7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7月19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海事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同意廣西壯族自治區設立北海海事法院的批覆》精神,現就北海海事法院正式對外受理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廣西壯族自治區所屬港口和水域以及北部灣海域及其島嶼和水域內發生的一審海事、海商案件,與廣州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以英羅灣河道中心線為界,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東由廣州海事法院管轄,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烏泥島、潿洲島、斜陽島,屬北海海事法院管轄,不服北海海事法院一審判決的抗訴案件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北海海事法院的收案範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收案範圍的規定》辦理。
三、北海海事法院人、財、物的管理工作,按照中編辦發〔1999〕5號《關於理順大連等6個海事法院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北海海事法院於1999年7月1日開始正式對外辦公,受理案件。
1999年7月1日以後,廣州海事法院不再受理上述管轄範圍內的海事、海商案件。在此之前已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其抗訴案件仍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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